親愛的長輩們,您是否曾想過,如何才能讓您辛苦累積的財產,在您百年之後,依照您的心願妥善分配,同時又能避免子女為此產生不必要的爭執呢?立遺囑,是確保您身後事圓滿、心願得以實現的重要方式。而在眾多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因其嚴謹的法律程序與公信力,是許多長輩選擇的最佳方案。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公證遺囑的眉眉角角,讓您對如何立下一個有效、合法的公證遺囑有更清晰的認識,確保您的愛與心意能完整傳承。
什麼是「遺囑能力」?
首先,要立遺囑,您必須具備法律上所稱的「遺囑能力」。這指的是您在立遺囑時,要能清楚理解自己的行為將產生什麼法律效果,並且能自主表達意願。
根據 《民法》第1186條規定,年滿十六歲就能立遺囑。但更重要的是 《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這表示,即使您沒有被法院宣告監護,但在立遺囑當下,如果處於完全不清醒、無法理解的狀態,遺囑仍然可能被認定無效。因此,在辦理公證遺囑前,保持精神狀態清晰,是確保遺囑有效的第一步。
公證遺囑的核心:嚴謹的法定程序
《民法》列舉了五種遺囑方式,而公證遺囑是其中一種( 《民法》第1189條)。它之所以特別,是因為有公證人與見證人的參與,能大大提高遺囑的真實性與公信力。然而,公證遺囑必須嚴格遵守 《民法》第1191條的規定,否則遺囑就可能無效( 《民法》第73條)。
《民法》第1191條:「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這段條文看似複雜,律點通為您拆解成幾個關鍵步驟:
- 指定見證人: 您需要親自挑選兩位以上符合資格的見證人。請注意,您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等,都不能擔任見證人( 《民法》第1198條)。見證人必須是公正、無利害關係的人。
- 口述遺囑意旨: 您必須在公證人及見證人面前,親口、清楚地說出您對財產的分配方式、遺囑執行人等所有心願。不能只是點頭、搖頭,也不能由他人代為宣讀預先寫好的稿件,必須是您主動的表達。
- 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公證人會將您口述的內容忠實記錄下來(不限手寫,電腦打字亦可),然後再宣讀一遍,並向您詳細講解遺囑的內容與法律效果,確保您完全理解。
- 遺囑人認可: 您必須確認公證人所筆記、宣讀、講解的內容,確實與您口述的心意一致。
- 記明年、月、日: 遺囑上必須清楚記載立遺囑的日期。
- 同行簽名: 公證人、見證人及您本人,都必須在遺囑上親自簽名。
- 不能簽名者: 如果您因為身體狀況等原因無法簽名,公證人會將這個情況記明在遺囑上,並請您按指印代替簽名。但前提是您確實不能簽名,而非不願簽名。
此外,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9條也特別強調,您和見證人都必須親自到場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警惕!公證遺囑也可能被判無效的實務案例
即使有公證人參與,如果程序不夠嚴謹,遺囑仍可能無效。律點通為您分享兩個真實案例,讓您更了解其中的風險:
案例一:陳伯伯的遺囑爭議
一位年邁的陳伯伯,想將財產分配給子女與孫子。在辦理公證遺囑時,由於陳伯伯的其中一位子女(利害關係人)找來了兩位與陳伯伯不熟識的見證人,而且在口述遺囑內容時,陳伯伯手持預先寫好的文件宣讀,當口述內容與文件不符時,公證人或該子女還會引導或打斷陳伯伯的陳述。陳伯伯甚至多次表示「聽不懂」、「要問子女的意見」。事後,其他繼承人質疑遺囑無效,法院勘驗錄影光碟後,認為陳伯伯的見證人並非他親自指定,且口述過程受到干擾,不具自主性,加上醫療紀錄顯示陳伯伯當時有輕度失智,難以理解遺囑內容並表達真意,最終判決遺囑無效。
給您的啟示: 見證人一定要您親自指定,而且口述內容必須是您發自內心的真實意願,不受他人引導。即使有輕度失智,也要確保立遺囑當下頭腦清晰,能理解並表達。
案例二:林奶奶的簽名問題
另一位林奶奶,雖然高中畢業,過去也有銀行工作經驗,是個識字且能簽名的人。但在辦理公證遺囑時,公證人卻沒有讓林奶奶親筆簽名,而是由公證人代書姓名,並讓林奶奶按指印。後來,這份遺囑也被法院判決無效。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有能力簽名,就必須親自簽名。只有在您確實無法簽名時,才能由公證人記明原因後,按指印代替。法律對這點有嚴格的規定,不可便宜行事。
給您的實務操作指引:安心立遺囑的五個要點
為了讓您的公證遺囑萬無一失,律點通提供以下建議:
- 確認精神狀態: 在辦理公證遺囑前,建議您可以請醫師開立一份證明,確認您在立遺囑時精神狀態清晰,能理解遺囑內容及法律效果。這能大大減少日後爭議。
- 親自挑選見證人: 務必親自挑選兩位以上符合資格、且您信任的見證人,並確保他們了解自己的職責。避免由利害關係人代為尋找。
- 主動清楚口述: 在公證人及見證人面前,請您清晰、主動地說出您的遺囑內容。如果事先有草稿,可以作為參考,但切勿照本宣科,或讓他人引導您的發言。
- 仔細聆聽確認: 當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時,請您務必仔細聆聽,確認內容與您的心意完全相符。如有任何疑問,請立即提出,不要不好意思。
- 正確簽名或按指印: 如果您能簽名,請務必親自簽名。若因身體狀況確實無法簽名,請明確告知公證人,並在公證人記明事由後按指印。務必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
結語
立遺囑,是您對家人愛的延續,也是一份負責任的表現。選擇公證遺囑,雖然程序較為嚴謹,但正是這份嚴謹,能為您的遺囑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讓您的心願得以實現,也讓您的家人在您身後能少一份紛擾,多一份和諧。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安心地規劃,讓您的愛與財產都能順利傳承,無後顧之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遺囑能力」?我如果年紀大了,有點健忘,還能立遺囑嗎?
A: 「遺囑能力」是指您在立遺囑時,能夠清楚理解遺囑的內容、財產如何分配,以及這些行為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並且能自主表達您的意願。即使年紀大了有些健忘或有輕度失智,只要在立遺囑的當下,您的意識是清楚的,能夠理解並表達真意,仍然可能具備遺囑能力。建議您在辦理公證遺囑前,可以先請精神科或神經內科醫師進行評估,並取得診斷證明,證明您當時的精神狀態是清晰的,這對於日後遺囑的效力會有很大的幫助。
Q: 為什麼一定要「口述」遺囑內容?我可以直接把寫好的文件交給公證人嗎?
A: 公證遺囑要求「口述」,是為了確保遺囑內容確實是您本人的真實意願,而不是受他人影響或誤解。您不能只將事先寫好的文件交給公證人,或僅以點頭、搖頭來表示同意。您必須在公證人及見證人面前,親口、清楚地說出您對財產的分配、遺囑執行人等所有心願。事先準備的草稿可以作為參考,但口述的過程必須是您主動的表達。公證人會忠實記錄您的口述內容,並宣讀、講解給您確認。
Q: 誰可以當我的遺囑見證人?我找我的子女或孫子可以嗎?
A: 根據《民法》第1198條規定,有幾類人是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的,包括: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例如您的子女、孫子)、受遺贈人(在遺囑中會得到財產的人)、以及這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配偶和直系血親(例如您的兒媳、女婿等)。因此,您的子女或孫子是不能擔任見證人的。您應該挑選兩位以上與遺囑內容沒有利害關係、公正客觀且您信任的人來擔任見證人。
Q: 我身體不好,手抖無法簽名,遺囑會不會因此無效?
A: 不會的,請您放心。根據《民法》第1191條的規定,如果您因為身體狀況(例如手抖、中風等)確實無法簽名,公證人會將這個具體的事由清楚地記明在遺囑上,然後請您按指印代替簽名。這是一種法律允許的合法替代方式,您的遺囑不會因此而無效。但前提是您確實無法簽名,如果是有能力簽名卻未簽名,則可能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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