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遺囑可行嗎?信託規劃者不可不知的台灣法律實務
在為客戶進行遺產規劃時,您是否曾遇到夫妻或家族成員希望共同訂立一份遺囑,以表達他們對財產分配的共同意願?這種「共同遺囑」的概念,在某些文化或法律體系中或許可行,但在台灣,這卻是一個充滿法律風險的規劃方式。作為專業的信託規劃者,深入理解共同遺囑在台灣的法律效力與限制,是您為客戶提供穩健服務的基石。
遺囑的「單獨性」與「嚴格要式性」:共同遺囑的致命傷
台灣《民法》對於遺囑的訂立,採行嚴格的要式性原則,這意味著遺囑必須完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形式要件,否則將被認定為無效。更重要的是,我國法律將遺囑視為遺囑人單獨的法律行為。這兩大原則,正是共同遺囑在台灣難以立足的關鍵原因。
現行《民法》中,無論是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等,其條文設計均是以「單一遺囑人」為前提。一旦涉及兩位或兩位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就很容易與這些法定要件產生衝突。
相關法條解析:為何共同遺囑難以生效?
- 《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這條法規確立了法律行為若未遵守法定形式,則不具法律效力的原則。遺囑作為一種嚴格的要式行為,若未能符合《民法》對各種遺囑形式的具體要求,例如共同遺囑不符合我國遺囑應為單獨行為的本質,依此條規定,該遺囑將被認定為無效。
- 《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自書遺囑強調遺囑人必須「自書」全文。共同遺囑若以自書形式呈現,因涉及兩人以上共同書寫或簽名,難以符合「自書」全文的要件,實務上常因此被判無效。
-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要求「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並經「遺囑人」認可及簽名。這條文的設計亦是以單一遺囑人為前提。若為共同遺囑,則會產生兩位遺囑人同時口述、認可及簽名的問題,難以符合條文所規定的單一遺囑人程序,見證人也難以全程確保兩位遺囑人的真意。
實務案例解析:共同遺囑的風險與教訓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理解共同遺囑在台灣的法律困境。
案例一:夫妻共同簽署的「自書遺囑」宣告無效
曾有一對夫妻,希望將所有財產留給特定的繼承人,便共同簽署了一份「自書遺囑」。然而,這份遺囑並非由其中一位配偶親筆書寫,而是由他人代筆。後來,這份遺囑在法院審理時,被認定不符合《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的要件,因此宣告無效。儘管判決未直接以「共同遺囑」作為無效的唯一理由,但案件中明確提及其為共同遺囑,顯示共同遺囑的形式本身即與我國法定的遺囑要件存在衝突。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遺囑內容是遺囑人所口述,但若非親自書寫,即不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而共同遺囑的形式,更難以符合任何一種法定遺囑的嚴格要件。
案例二:父母共同指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仍建議分別立遺囑
另一個常見情境是,父母雙方考量同時發生意外的風險,希望共同以遺囑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然而,司法院在公證實務研究會中,針對此問題最終採取的建議是 「應曉諭當事人分別書立遺囑」 。這間接說明,即使是父母雙方有共同的意願,法律仍傾向於要求他們分別訂立遺囑,而非共同訂立一份遺囑。這進一步印證了共同遺囑在我國法下的不適性。
信託規劃者的實務指引:如何有效傳承客戶意願?
面對客戶對共同遺囑的需求,信託規劃者應提供以下專業建議:
- 堅決避免共同遺囑: 由於台灣《民法》不承認共同遺囑的效力,強烈建議您的客戶避免訂立此類遺囑,以免遺囑無效,導致遺產爭議。
- 分別訂立獨立遺囑: 若夫妻或其他共同生活者有共同的遺產處分意願,應由每位遺囑人各自獨立訂立一份遺囑。即使遺囑內容相似,仍應各自完成法定程序。例如,夫妻雙方可以各自訂立一份代筆遺囑,指定相同的見證人,但必須確保每份遺囑都獨立符合《民法》第1194條或其他法定遺囑形式的要件。
- 嚴格遵守法定要式: 無論選擇自書、代筆或公證遺囑,都必須嚴格遵守《民法》規定的所有形式要件。任何微小的疏漏,都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結論:確保遺產規劃萬無一失
共同遺囑在台灣法律實務中,因不符遺囑的單獨行為本質及嚴格要式性,其效力極易被挑戰並宣告無效。作為信託規劃者,您應引導客戶理解這一法律現實,並建議他們透過分別訂立遺囑,並嚴格遵守法定要件的方式,來確保其遺產傳承的意願能夠合法、有效地實現。透過專業且合規的規劃,才能真正保障客戶的權益,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紛爭。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客戶堅持要立共同遺囑,我該如何解釋其風險?
A: 您應明確告知客戶,台灣《民法》並未承認共同遺囑的效力,且遺囑需符合嚴格的要式性與單獨行為本質。共同遺囑因難以同時滿足多位遺囑人的「自書」或「口述」等要件,被法院判決無效的風險極高。一旦無效,將依照法定繼承方式處理,可能完全偏離客戶的意願,引發繼產爭議。建議提供分別訂立遺囑的替代方案,並解釋其合法性與安全性。
Q: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在分別訂立遺囑時有效規劃?
A: 夫妻可各自在遺囑中處分其名下的財產。若有共同財產,則需釐清財產權屬比例(如共同共有或分別共有),並在各自的遺囑中針對其應有部分進行處分。例如,夫妻可約定將各自的應有部分指定給同一繼承人,以達成類似共同遺囑的效果,但仍需分別簽署。此外,也可以考慮搭配生前贈與或信託契約,預先規劃財產歸屬。
Q: 信託是否能彌補共同遺囑的不足,實現夫妻共同意願?
A: 是的,信託是實現夫妻共同意願的有效工具。夫妻可以設立一份共同信託,將財產交付信託,並在信託契約中詳細載明財產管理、運用及分配方式,以及受益人的指定。信託契約的設立相較於遺囑,在形式上較具彈性,且能確保夫妻雙方在生前及身後都能依共同意願管理財產,避免遺囑無效的風險,並有助於資產保全與傳承。
Q: 遺囑無效對繼承程序會造成什麼影響?
A: 若遺囑被認定無效,則該遺囑所載的財產分配意願將不被法律承認。此時,被繼承人的遺產將完全按照《民法》規定的法定繼承順位及應繼分進行分配。這可能導致遺囑人原希望照顧的特定對象無法獲得財產,甚至引發繼承人之間的糾紛,徒增訴訟成本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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