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規劃的迷思:共同遺囑在台灣有效嗎?
親愛的夫妻財產規劃者們,您是否曾與伴侶討論過,希望在身後能將財產依照共同的意願分配,甚至想過一起簽署一份「共同遺囑」?這份共同的心願,展現了您們對家庭的愛與責任。然而,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下,這種「共同遺囑」的規劃方式,卻可能存在著您意想不到的法律風險!
律點通今天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民法對遺囑的規定,揭示共同遺囑的效力問題,並提供合法且穩妥的替代方案,確保您們的財產規劃能真正落實,避免未來繼承爭議。
台灣遺囑的「單獨性」與「要式性」原則
在台灣,遺囑是一種高度個人化的「單獨行為」,意味著它必須由單一遺囑人獨立作成,表達其個人的死後意願。同時,遺囑也是嚴格的「要式行為」,也就是說,它的訂立必須嚴格遵守民法所規定的五種法定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否則將不生法律效力。
這兩大原則,正是共同遺囑在台灣難以被承認的關鍵原因。民法中關於遺囑的條文,處處都以「遺囑人」為單數,並未提供共同遺囑的訂立方式。因此,兩位或多位遺囑人共同簽署一份遺囑,很可能因為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依《民法》第73條的規定,被認定為無效:
《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這條文明確指出,任何不依照法律規定方式進行的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遺囑作為一種重要的法律行為,其形式上的瑕疵將直接導致其法律效力喪失。
遺囑的撤回自由與特留分保障
遺囑的另一個重要特性是遺囑人可以隨時撤回或變更自己的遺囑。這項自由權利,與共同遺囑可能限制一方單獨變更的特性相衝突。若立有數份遺囑,且後立的有效遺囑與前立的遺囑內容有牴觸時,依《民法》第1220條規定,前遺囑在牴觸的部分將被視為撤回而失效。
《民法》第1220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此外,遺囑人的自由處分權並非毫無限制。為了保障繼承人的基本權益,民法設有「特留分」制度。即使遺囑內容侵害了繼承人的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仍可在知悉侵害後兩年內行使扣減權,使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失效。這是《民法》第1223條所保障的權利,提醒我們在規劃遺產時,務必將特留分納入考量。
實務案例解析:共同遺囑的挑戰與變通之道
讓我們透過幾個生活化的案例,了解共同遺囑在實務上可能遇到的問題:
案例一:父母共同指定監護人的難題
王先生和王太太是一對恩愛夫妻,育有幼子。他們擔心萬一自己不幸同時發生意外,孩子將無人照顧,於是想立一份「共同遺囑」來指定孩子的監護人。他們前往公證事務所諮詢,希望能將這份共同的心願透過法律文件固定下來。
然而,公證人員建議他們夫妻應各自書立遺囑來指定監護人,而非共同簽署一份。這是因為即便是在指定監護人這類非財產性事項上,台灣的法律實務也傾向於要求個別遺囑,而非共同遺囑。這個案例明確指出,即使是出於善意與共同意願,共同遺囑的形式在台灣法制下仍面臨有效性的挑戰。
案例二:無效遺囑的「轉化」與「取代」
陳伯伯生前曾立下一份「遺囑書」,內容載明了對子女的財產分配。然而,這份遺囑書在形式上並未完全符合代筆遺囑的法定要件,因此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陳伯伯過世後,他的子女們看到了這份文件,考量到這是父親的心願,便都同意按照遺囑書的內容來分配遺產,並共同簽署了一份「遺產分割協議書」,完成了登記。
後來,部分子女因為某些原因反悔,引發了爭議。法院最終認定,雖然陳伯伯的原始「遺囑書」因形式不符而無效,但子女們後來共同簽署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則是一份有效的契約。這份協議書已經取代了原先因無效遺囑內容而成立的贈與契約。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便一份文件不具備遺囑的法律效力,若其內容經所有繼承人同意,仍可能被視為一份「契約」或「協議」而產生法律拘束力。但這種效力並非遺囑本身所賦予,且隨時可能被新的協議所取代。
夫妻財產規劃的務實建議
既然共同遺囑在台灣存在高度風險,夫妻們該如何有效規劃財產,確保心願達成呢?
- 分別書立遺囑:這是最穩妥且合法的方式。夫妻雙方應各自獨立書寫自己的遺囑。在各自的遺囑中,可以互相指定對方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指定共同的遺囑執行人,並協調遺產分配的內容,以達成實質上的共同意願。
- 嚴格遵守法定方式:無論是自書遺囑或代筆遺囑,都必須嚴格遵守民法規定的形式要件。例如,自書遺囑需親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代筆遺囑則需三位以上見證人、遺囑人口述、見證人筆記宣讀、遺囑人認可及全員簽名等。任何形式上的瑕疵都可能導致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 考量特留分:在規劃遺產分配時,務必考量繼承人的特留分。若遺囑內容侵害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有權行使扣減權,可能導致遺囑部分內容失效,引發爭議。
- 定期審閱與更新:遺囑並非一勞永逸。家庭成員變動(如出生、死亡、婚姻狀況改變)、財產狀況變化或法律修正時,都應適時審閱並更新遺囑,以確保其符合最新意願及法律規定。
結論:確保您的愛與財產,合法傳承
夫妻共同規劃財產,是愛與責任的體現。然而,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共同遺囑」並非有效的工具。為了確保您們的心願能被確實執行,避免未來繼承人之間的爭議,最安全且合法的方式是夫妻各自獨立書立遺囑,並在內容上互相協調,同時嚴格遵守民法規定的形式要件,並考量特留分。透過正確的法律途徑,才能讓您們的財產規劃,真正成為傳承愛與價值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夫妻可以互相指定對方為繼承人嗎?
A: 可以的。夫妻雙方可以各自獨立書立遺囑,並在自己的遺囑中指定對方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這是一種常見且合法的做法,可以確保在一方過世後,另一方能依法繼承財產,同時也能避免共同遺囑的法律風險。
Q: 如果我立了遺囑,但後來想改變內容,該怎麼辦?
A: 遺囑人可以隨時撤回或變更自己的遺囑。您可以重新書寫一份新的遺囑,並在其中明確表示撤回或變更舊遺囑的意旨。根據《民法》第1220條,如果新的遺囑內容與舊遺囑有牴觸,牴觸的部分將視為撤回而失效,以最新且有效的遺囑內容為準。
Q: 什麼是「特留分」?為什麼在立遺囑時很重要?
A: 特留分是《民法》為保障繼承人基本權益而設的最低繼承比例。即使遺囑人有自由處分遺產的權利,也不能完全剝奪繼承人的特留分。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若遺囑內容侵害了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有權行使扣減權,要求取回被侵害的部分。因此,在規劃遺產時,務必將特留分納入考量,以免遺囑部分內容無效或引發爭議。
Q: 如果我的遺囑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格式,會有哪些風險?
A: 遺囑若未嚴格遵守《民法》規定的法定形式,將有極高的風險被認定為無效。一旦遺囑無效,您的財產將無法依照您生前的意願分配,而是會按照《民法》的法定繼承順位和比例來分配。這可能導致您的心願無法實現,甚至引發繼承人之間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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