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事業與家庭,值得一份周全的遺產規劃
身為企業主,您不僅為事業投入無數心力,更肩負著家庭的未來。然而,許多人卻忽略了「遺產分配」的重要性。一份未經妥善規劃的遺產,不僅可能讓您的事業傳承面臨挑戰,更可能引發難以彌補的家族紛爭。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遺產分配的法律眉角,助您未雨綢繆,確保您的心血與家人都能獲得最完善的保障。
遺囑自由與特留分:平衡繼承權與您的意願
許多企業主希望透過遺囑,將特定資產(例如公司股份、廠房)分配給最能經營的子女,或對特定家人給予更多照顧。台灣法律確實保障了「遺囑自由」原則,但這份自由並非無限上綱,它受到「特留分」的限制。
遺囑自由原則
《民法》第1187條明確指出: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這表示您可以在遺囑中自由決定遺產的分配方式,例如指定特定不動產給某位繼承人、將存款分配給慈善機構等,只要不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即可。
什麼是「特留分」?
特留分是法律為保障特定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最低限度的繼承權利而設。即使您立有遺囑,也不能完全剝奪這些繼承人的特留分。若遺囑內容侵害了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要求從遺贈財產中扣減,以補足其特留分不足的部分。
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的特留分,通常是他們「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的特留分則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因此,在撰寫遺囑時,務必審慎計算,避免因侵害特留分而導致遺囑分配方案被調整。
生前贈與的眉角:哪些財產會被「歸扣」?
許多企業主習慣在生前就贈與財產給子女,例如協助子女購屋、創業。這些生前贈與是否會影響日後的遺產分配,是常見的疑問。這就涉及到《民法》第1173條的「歸扣」制度:
《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這條文的意思是,只有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贈的財產才需要被歸扣。這些贈與的價額會被重新計入遺產總額,然後再從受贈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目的是為了維持共同繼承人之間的公平。如果您的生前贈與並非基於這三種原因,且沒有明確表示要歸扣,則通常不會被計入遺產總額。
實務案例:遺囑與特留分的拉鋸
「張董」是一位成功的企業家,育有三名子女。為了避免日後子女爭產,張董生前立下遺囑,將公司主要廠房指定由長子繼承,因為長子長期在公司服務,對事業最為熟悉。然而,這份遺囑也導致其他兩位子女分得的遺產遠低於他們的特留分。
張董離世後,兩位子女向法院主張特留分受侵害,要求扣減。法院在審理時,一方面尊重張董將廠房交由長子經營的遺願,但另一方面也必須保障其他子女的特留分權利。最終,法院判決長子雖可繼承廠房,但需以金錢補償其他兩位子女,讓他們分得的財產達到特留分的標準。這個案例(改編自[TPHV_111_家上_140_20230315_1])提醒企業主,遺囑規劃務必兼顧特留分,才能讓您的遺願完整實現。
遺產公同共有與分割:避免家族僵局
當有多位繼承人時,在遺產分割前,所有繼承人對遺產的全部處於「公同共有」狀態(《民法》第1151條)。這意味著任何人都不能單獨處分遺產的任何一部分,必須全體同意。若繼承人意見不合,極易造成僵局。因此,《民法》第1164條賦予繼承人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
如果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方法,法院將介入裁量(《民法》第824條)。法院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公平原則、各繼承人的利害關係、遺產的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以及各繼承人的意願等,以做出最妥適的判決。分割方法可能包括:原物分配、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未受分配者。
結語:為您的傳承之路鋪平坦途
遺產規劃不僅是財富的分配,更是家族和諧與事業永續的基石。透過了解遺囑自由、特留分、生前贈與歸扣等關鍵法律概念,並借鑒實務案例的經驗,企業主能更有效地規劃自己的身後事。一份清晰、合法且考量周全的遺囑,是您留給家人最寶貴的禮物,能避免不必要的紛爭,確保您的心血結晶能按照您的意願,順利傳承下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該如何確保我的遺囑是合法有效的?
A: 為確保遺囑的合法性與效力,建議採用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等形式。公證遺囑有公證人見證,代筆遺囑有代筆人及見證人,這些形式都能大大降低因自書遺囑格式不符(如未自書全文、未記明日期、未親自簽名)而導致無效的風險。選擇專業人士協助,能確保遺囑符合法律要件。
Q: 如果我的遺囑分配方案可能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我該怎麼辦?
A: 若您的遺囑分配可能侵害特留分,應在遺囑中預先規劃「金錢補償」機制。例如,指定特定繼承人取得特定資產後,應支付一定金額給其他繼承人,以補足其特留分。這樣做可以避免日後繼承人行使扣減權,導致您原定的分配計畫被法院調整。
Q: 我生前贈與給子女的財產,會不會被算進遺產中重新分配?
A: 根據《民法》第1173條,只有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特定原因的生前贈與,且被繼承人於贈與時無反對歸扣的意思表示,才需將其價額計入遺產總額進行歸扣。非上述原因的贈與,通常被視為您自由處分財產的意願,不需歸扣。因此,建議您在贈與時明確表達您的意圖,並妥善記錄。
Q: 如果我的繼承人之間關係不睦,很可能會爭奪遺產,有什麼預防措施嗎?
A: 若預見繼承人關係不睦,您可以在遺囑中明確指定遺產的「分割方法」,例如指定特定不動產變賣後,所得價金按比例分配;或透過設立「信託」方式,將財產交由受託人管理並依您的意願分配,以減少繼承人直接接觸遺產的機會,避免日後紛爭。法院在繼承人關係不睦時,也傾向變賣遺產分配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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