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資產傳承:解析生前贈與與遺產稅的關鍵影響
身為一位資產遍佈全球的跨國資產持有者,您對於台灣的遺產稅與贈與稅法規是否感到複雜難懂?尤其在規劃資產傳承時,生前贈與的時機與對象,往往是影響最終稅務負擔的關鍵。許多人誤以為只要生前將財產贈與出去,就能完全規避遺產稅,然而,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中的「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視為遺產」條款,卻是您務必留意的稅務陷阱。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重要規定,並提供實務操作建議,幫助您更精準地規劃跨國資產的傳承。
釐清關鍵概念:生前贈與與遺產稅的交織點
首先,我們需要理解「贈與」的法律定義。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簡而言之,贈與就是您無償將自己的財產給予他人,且對方同意接受的行為。然而,這項行為在特定情況下,卻會與遺產稅產生密切關聯,這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所規範的「視為遺產」條款。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稅務上的「擬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 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這條規定是為了防止被繼承人,在預見死亡可能發生時,透過短期內的贈與來規避遺產稅。其核心要件為:
- 贈與時間:必須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
- 受贈對象:僅限於被繼承人的配偶、法定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其配偶。
法律效果:即使生前贈與已完成,財產所有權也已移轉給受贈人,但若符合上述要件,該財產仍會被稅法「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重新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這是一種稅法上的「擬制」,不影響贈與行為本身的私法效力,但會直接影響遺產稅的計算。
節稅與扣抵:您不可不知的法規細節
當生前贈與的財產被視為遺產時,如何計算稅額、能否扣抵已繳納的贈與稅,以及有哪些扣除額可以利用,是跨國資產持有者必須掌握的重點。
已納贈與稅的扣抵原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這條規定旨在避免重複課稅。如果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產,在贈與時已繳納贈與稅或土地增值稅,這些已繳納的稅款及利息,可以在計算遺產稅後,從應納的遺產稅額中扣抵。請注意,這是一種「稅額扣抵制」,而非「稅基扣除制」,也就是說,已繳稅款是從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減,而非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遺產稅的免稅額與扣除額
依現行法規(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在計算遺產稅時,您可以善用以下免稅額與扣除額,以合法減輕稅負:
- 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1,333萬元。
- 配偶扣除額:新臺幣493萬元。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新臺幣50萬元,若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新臺幣50萬元。
- 父母扣除額:每人新臺幣123萬元。
- 喪葬費用扣除額:新臺幣138萬元。
實務案例解讀:避免落入稅務陷阱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理解這些法規在實務中如何運作:
案例一:贈與未達免稅額,仍可能被課遺產稅
陳董事長長年旅居海外,在台灣累積不少資產。為了子女的教育基金,他在過世前一年,陸續贈與每位子女各新臺幣100萬元現金,金額均未超過當時的贈與稅年度免稅額。陳董事長認為,這些贈與既然沒有課到贈與稅,就不會再有稅務問題。然而,在他不幸過世後,稅捐機關在核算遺產稅時,仍將這些贈與給子女的100萬元現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明確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視為遺產」規定具有獨立性,不受贈與稅免稅額的限制。即使您的贈與金額未達年度免稅額,但若發生在死亡前二年內,且受贈人為特定身分(如配偶、繼承人及其配偶),該財產仍會被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案例二:已繳贈與稅的扣抵方式
王先生在過世前一年,贈與一筆價值新臺幣1,000萬元的不動產給他的兒子,並依法繳納了贈與稅。王先生過世後,這筆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併入遺產總額。他的繼承人認為,既然這筆贈與已經繳過贈與稅,應該直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這筆贈與稅額,以降低遺產稅的課稅基礎。然而,稅捐機關表示,應將已繳納的贈與稅額,從計算出的「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而非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律點通提醒:法院實務一致採「稅額扣抵制」。這表示已繳納的贈與稅不能直接減少遺產總額,而是在計算出應納遺產稅額後,再將已繳納的贈與稅額從中扣抵,且有扣抵上限。理解這一點,對於精確估算遺產稅負擔至關重要。
跨國資產規劃:實務操作建議
對於跨國資產持有者而言,預先規劃是避免稅務風險的最佳策略。以下是幾點實務建議:
- 審慎規劃贈與時機:若有大額贈與規劃,務必盡早進行,盡量避免在死亡前二年內發生,以規避被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風險。
- 善用配偶間贈與: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且不受二年條款限制,是進行家族財產配置的有效工具。
- 妥善保存贈與證明:無論是現金或不動產贈與,都應保留完整的資金流向、契約、登記文件等證明,以證明贈與的真實性及時間點,避免未來爭議。
- 熟悉最新扣除額與免稅額:定期了解《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最新規定,特別是各項扣除額(如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喪葬費用138萬元等)與免稅額,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合法減輕稅負。
結語
跨國資產傳承涉及複雜的法律與稅務考量,尤其《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視為遺產」的規定,更是許多人容易忽略的關鍵。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幫助您對台灣的遺產稅務有更全面的認識。精準的資產規劃,是確保您的財富能按意願順利傳承給下一代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給非配偶或繼承人的朋友,這筆贈與會被視為遺產嗎?
A: 不會。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只有贈與給被繼承人的配偶、法定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其配偶的財產,才可能在死亡前二年內被視為遺產。贈與給朋友或其他非特定關係人的財產,則不受此條款限制,即使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也不會被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僅依贈與稅規定課徵。
Q: 我每年都有利用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贈與財產給子女,這些贈與如果發生在死亡前二年內,是否也會被計入遺產?
A: 是的,即使您每年利用贈與稅免稅額贈與財產給子女,若這些贈與發生在您死亡前二年內,且受贈人是您的法定繼承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這些財產仍會被「視為」您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贈與稅免稅額與遺產稅的「視為遺產」條款是兩個獨立的規定,前者是針對贈與行為本身,後者則是針對死亡前特定期間的贈與行為,防止規避遺產稅。
Q: 如果我生前贈與的財產是海外資產,在台灣會被視為遺產課稅嗎?
A: 這取決於被繼承人的身分。如果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在台灣境內的國民,或是在台灣境內有戶籍的國民,其境內外全部遺產(包括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海外資產)都應依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課稅。若被繼承人是非國民或非經常居住在台灣境內的國民,則僅就其在台灣境內的遺產課稅。因此,跨國資產持有者應特別留意自己的稅務居住者身分。
Q: 我在海外有繳納過相關的贈與稅,如果這筆資產在台灣被併入遺產課稅,我可以申請扣抵嗎?
A: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已納的贈與稅可以在符合條件下,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然而,此條文主要是針對在台灣境內已繳納的贈與稅或土地增值稅。對於在海外繳納的相關稅款,可能需要依據台灣與該國簽訂的租稅協定或國內法規的規定,評估是否能適用國外稅額扣抵的機制,以避免國際重複課稅。這部分建議諮詢專業稅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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