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跨國遺產稅務:財富傳承規劃者的關鍵策略
隨著全球化浪潮,許多高資產客戶的財富版圖已跨越國界。對於身為財富傳承規劃者的您而言,如何協助客戶妥善處理跨國遺產稅務,確保財產順利傳承,同時避免不必要的稅負與法律糾紛,是當前極為重要的課題。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遺產稅法規,並透過實務案例,掌握跨國遺產規劃的關鍵。
釐清課稅範圍:居住地與國籍是核心
台灣的遺產稅課徵範圍,首先取決於被繼承人的「經常居住地」與「國籍」。這點至關重要,因為它決定了是就客戶的全球遺產課稅,還是僅就台灣境內遺產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簡而言之,若客戶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其在全球的資產都需課稅;反之,若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非國民,則僅課徵其在台灣境內的遺產。
那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如何認定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
這表示判斷標準主要看客戶在死亡前兩年內,是否在台灣有「住所」(通常指戶籍所在地,但法院會綜合考量實際居住事實與久住意圖),或無住所但有「居所」且居留時間累積超過365天。
避免雙重課稅:海外稅額扣抵機制
當客戶在海外有資產,且已在當地繳納遺產稅時,台灣的稅法設有扣抵機制,以避免同一筆資產被重複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這項規定讓納稅義務人可以憑當地稅務機關的納稅憑證(需經我國使領館或當地公定會計師/公證人簽證),在台灣應納的遺產稅額中扣抵。但請注意,扣抵金額有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遺產而增加的台灣應納稅額。
跨國遺囑效力:以「本國法」為準
若客戶在海外訂立遺囑,其有效性並非僅看訂立地的法律,而是以立遺囑人的「本國法」為準。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這意味著,即使遺囑在海外合法簽署,其形式與實質內容仍需符合台灣民法的相關規定,否則可能在台灣不具法律效力。
實務案例解析:從情境中學習
案例一:居住地認定模糊,全球資產皆須課稅?
張先生長期旅居美國,雖在當地擁有房產與事業,但台灣戶籍從未遷出,且每年會定期回台探親,並在台灣住上數月。他認為自己是「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過世後應僅就台灣資產課稅。然而,國稅局在審查時,綜合考量張先生的戶籍登記、出入境紀錄以及每年實際在台居住的頻率,認定他仍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最終,張先生在境內外的全部遺產,都必須依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規劃啟示:此案例凸顯了「經常居住地」認定上的複雜性。財富傳承規劃者應協助客戶釐清其真實的居住意圖與事實,並妥善規劃,避免因認定爭議而導致稅務負擔超出預期。
案例二:海外遺囑無效,繼承恐生變?
王太太是台灣國民,因長期在加拿大生活,便在當地律師的協助下,依加拿大法律訂立了一份遺囑。她以為只要符合當地法律形式,遺囑即有效。然而,在王太太過世後,當繼承人欲依遺囑處理在台灣的財產時,卻發現該遺囑的部分內容與台灣《民法》繼承編的特留分規定不符。法院最終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判斷遺囑的成立要件與效力,應依王太太成立遺囑時的「本國法」(即台灣法律)為準。由於部分內容與台灣法規牴觸,導致遺囑效力產生爭議,影響了財產的順利傳承。
規劃啟示:協助客戶在海外訂立遺囑時,務必確認其符合台灣《民法》關於遺囑形式與實質內容的規定,尤其是在特留分等強制規定上,以確保遺囑在台灣亦具備法律效力。
財富傳承規劃者的實務操作指引
- 確認客戶的居住地與國籍:這是決定遺產稅課稅範圍的基礎。務必協助客戶審視其在死亡前兩年內的居住事實、戶籍登記與出入境紀錄,以判斷其屬於「經常居住境內」或「境外」的國民。
- 檢視海外遺囑的合規性:若客戶在海外訂立遺囑,應確保其符合成立時遺囑人本國法(即台灣法律)的成立要件與效力規定。建議審閱遺囑內容是否與台灣民法繼承編,特別是特留分等強制規定相符。
- 妥善準備海外納稅憑證:若客戶在海外擁有資產且已在當地繳納遺產稅,提醒他們妥善保存當地的納稅憑證,並預先辦理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當地公定會計師/公證人的簽證,以便未來在台灣申報時申請扣抵。
- 留意境外國民扣除額限制:若客戶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在台灣申報遺產稅時,僅能扣除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的債務、喪葬費用及遺囑執行與遺產管理費用。其他如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等扣除額,以及農業用地免稅等規定,均不適用。
- 注意兩岸繼承的特殊規定:若客戶的繼承人涉及大陸地區人民,應特別注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的總額限制(每人新台幣200萬元)及不動產繼承的特殊規定。若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還需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遺產管理人。
結論
跨國財富傳承規劃是一項複雜且專業的任務,涉及多國法律與稅務規定。作為財富傳承規劃者,深入理解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兩岸條例》等相關法規,並能靈活運用於客戶的實際情境中,將是您提供卓越服務的關鍵。透過預先規劃與周全準備,您將能協助客戶有效管理風險,確保其財富能按照意願,順利且稅務優化地傳承給下一代。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客戶是否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A: 判斷客戶是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主要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您應檢視客戶在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是否有在台灣設有戶籍(即住所),或雖無戶籍但有實際居住地(居所)且在台灣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實務上,稅捐機關會綜合考量戶籍登記、出入境紀錄、實際居住事實及主觀意圖(有無久住之意思)來認定。若客戶長期旅居國外但未辦理戶籍遷出,且仍頻繁回台,仍可能被認定為境內居住。
Q: 客戶在國外已繳納遺產稅,回台灣申報時如何申請扣抵?
A: 若客戶在國外有財產且已在當地繳納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申請扣抵。您需要協助客戶準備以下文件:1. 所在地國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憑證。2. 該憑證需經中華民國駐當地使領館簽證;若無使領館,則需經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扣抵額有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國外遺產而依台灣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Q: 客戶的海外遺囑,在台灣是否一定有效?
A: 不一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規定,遺囑的成立及效力,應依成立時遺囑人的「本國法」決定。這表示即使遺囑在海外合法訂立,其形式和實質內容仍需符合台灣《民法》關於遺囑的規定,例如遺囑的種類、見證人資格、特留分等。若不符合台灣法律,該遺囑在台灣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導致財產傳承與客戶意願不符。
Q: 如果客戶有大陸地區的繼承人,繼承台灣遺產有什麼限制?
A: 若客戶有大陸地區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200萬元。超過部分將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若無則歸屬後順序繼承人或國庫。此外,對於不動產繼承,除非大陸地區繼承人為台灣地區人民的配偶且經許可長期居留,否則不得繼承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若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還需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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