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浪潮下,您的資產可能散佈於世界各地,這讓遺產規劃變得更加複雜。當涉及台灣的法律時,跨國資產持有者常會面臨許多疑問:我的遺產在台灣會如何課稅?我在國外訂立的遺囑在台灣是否有效?這些問題若未妥善處理,不僅可能造成稅務負擔,更可能引發家族爭議。作為律點通,我們將為您揭開台灣遺產稅與涉外遺囑的神秘面紗,提供您清晰的法律指引。
釐清身分:您是「境內」還是「境外」國民?
判斷您在台灣法律上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國民,是遺產稅課徵範圍與扣除額適用的關鍵。這將直接決定您的全球資產或僅台灣境內資產是否需在台灣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境內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符合前項規定者。」
白話解釋: 如果您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您在全球的所有資產都可能被課徵台灣遺產稅;反之,若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則僅在台灣境內的資產才需課稅。判斷標準除了戶籍登記外,法院更會綜合考量您的出入境紀錄、居留時間、是否領取國民身分證、在國內外是否有生活重心(如醫療、社交、投資)等客觀事實,以及是否有久住台灣的主觀意願。
案例故事一:生活重心決定稅務身分
想像一位旅居美國多年的陳女士,她持有美國護照,大部分時間都在美國生活,但台灣仍有房產和戶籍。當陳女士不幸離世後,她的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主張陳女士仍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希望能適用較多的扣除額。然而,稅捐機關經調查發現,陳女士在逝世前兩年內,在台灣並無住所,且其長期居住國外、生活重心亦在境外。最終,法院認定陳女士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因此,許多如配偶、子女、父母等扣除額皆無法適用。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戶籍登記並非唯一判斷標準,實際的生活重心與居住事實才是關鍵。
跨國遺囑的法律效力與規劃
在不同國家擁有資產,遺囑的有效性成為一大挑戰。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為此提供了指引,尤其在遺囑方式的認定上,展現了彈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遺囑之方式,依遺囑訂立地法、遺囑人訂立時或死亡時之本國法、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擇一適用。」
白話解釋: 這條文提供了極大的彈性,意味著只要您的遺囑符合上述任一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形式,在台灣就可能被認定為有效。例如,您在美國訂立的遺囑,即使不完全符合台灣《民法》的五種遺囑形式,只要它符合美國法律的形式要求,在台灣仍可能被承認。然而,遺囑的實質效力(例如遺贈是否合法、特留分等)則通常依遺囑人死亡時的本國法決定,這點更為複雜。
案例故事二:遺囑效力的準據法挑戰
曾有一位周女士在加拿大訂立遺囑,將部分加拿大資產贈與特定繼承人。這份遺囑在加拿大法院被認定有效。然而,當繼承人在台灣處理遺產分割時,對於遺囑的效力以及其中遺贈的法律效果,卻產生了爭議。台灣法院在審理時指出,遺囑的「成立要件與效力」應依訂立時的本國法,而遺贈的「法律效果」則可能需依死亡時的本國法。這顯示跨國遺囑的處理並非單一法規就能解決,可能需要區分不同層面,並適用不同時點的法律,因此事前規劃與專業諮詢至關重要。
遺產稅務扣除額與境外財產處理
了解遺產稅的扣除額限制與境外財產的處理方式,能幫助您更有效地進行稅務規劃。
扣除額的限制
如果您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在台灣申報遺產稅時,將面臨較嚴格的扣除額限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其有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白話解釋: 這表示您將無法享有配偶、子女、父母、身心障礙、兄弟姊妹、祖父母等扣除額。此外,即使是可扣除的稅捐、債務、喪葬費、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費用,也僅限於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這意味著您在國外發生的巨額醫療費用或債務,在台灣申報遺產稅時,原則上是無法扣除的。
國外財產已納稅額的扣抵
若您的國外財產已在所在地國繳納遺產稅,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提供了扣抵機制,避免重複課稅。您需備妥當地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並經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請注意,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外國籍繼承人與台灣土地權利
若您的繼承人為外國籍,《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依其本國法律互惠原則辦理。這表示如果該繼承人的本國法律不允許台灣人民取得其本國土地,則該外國籍繼承人也可能無法在台灣取得土地所有權。此時,法院通常會採取「變價分割」方式,將土地變賣後再分配價金。
結語
跨國資產的遺產規劃是一項複雜但絕對值得投入的任務。從一開始釐清您的「經常居住地」身分,到確保遺囑的有效性,再到理解稅務扣除額的限制與境外稅額的扣抵機制,每一步都關係到您的資產能否順利且有效率地傳承。提早規劃,並諮詢專業意見,是確保您的跨國資產能按照您的意願,順利傳承給下一代的最佳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跨國資產持有者如何判斷自己是否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A: 判斷標準主要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首先看是否有「住所」,即是否有久住台灣的意圖與事實(戶籍是重要參考但非唯一)。若無住所,則看死亡前兩年內在台灣居留時間是否合計逾365天。法院會綜合審酌出入境紀錄、稅務申報、生活重心所在地等客觀事證來判斷,而非僅憑單一因素。
Q: 如果我在國外訂立遺囑,台灣法律會承認其效力嗎?
A: 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採「多重連結原則」,遺囑的方式只要符合遺囑訂立地法、遺囑人訂立時或死亡時之本國法、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其中之一,即可能被台灣承認其形式效力。但遺囑的實質效力(如特留分、遺贈內容合法性)則通常依遺囑人死亡時的本國法。為確保效力,建議在多國進行公證或考慮依各國法律分別訂立遺囑。
Q: 我在國外的遺產已經繳過稅了,在台灣還要再繳一次嗎?有什麼方法可以避免重複課稅?
A: 如果您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全球遺產都需在台灣課稅。但若國外財產已在當地繳納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您可憑當地稅務機關的納稅憑證(需經我國使領館或當地公定機構簽證),在台灣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額有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遺產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Q: 外國籍繼承人可以繼承台灣的土地嗎?會遇到什麼問題?
A: 外國籍繼承人繼承台灣土地,會受到《土地法》第18條「互惠原則」的限制。您需要確認該繼承人的本國法律是否允許台灣人民取得其本國土地權利。如果沒有互惠協議,該外國籍繼承人可能無法直接取得台灣土地所有權。此時,法院通常會採取「變價分割」方式,將土地變賣所得價金分配給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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