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遺產稅規劃:稅務規劃者必知的台灣法規與實務解析
隨著全球化發展,跨國遺產的稅務處理已成為稅務規劃者不可避免的課題。當客戶的資產或繼承人散布於不同國家時,如何正確適用台灣的遺產稅法規,並有效避免雙重課稅,是每位專業稅務規劃者必須掌握的核心能力。本篇文章將從台灣法律的角度,為您深度剖析跨國遺產稅務處理的關鍵法條、實務操作與潛在爭議,助您為客戶提供滴水不漏的稅務規劃。
一、台灣遺產稅的跨國課徵原則與扣除額限制
台灣的遺產稅課徵範圍採屬人兼屬地主義,這對被繼承人的身分與居住地有著截然不同的影響。稅務規劃者必須精準判斷被繼承人的「經常居住地」,才能正確計算遺產稅負。
1. 課徵範圍:依居住地與國籍而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明確劃分了遺產稅的課徵範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 境內國民(經常居住台灣):其全球所有遺產(無論境內或境外)均須課徵台灣遺產稅。
- 境外國民(經常居住海外的台灣人)或外國人:僅就其在台灣境內的遺產課徵遺產稅。
2. 扣除額限制:境外國民與外國人需留意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則對遺產稅的扣除額設有重要限制,尤其針對非台灣境內居住的被繼承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這意味著,對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身心障礙、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農業用地、死亡前繼承財產等七款扣除額均不適用。即使是可扣除的稅捐、債務、喪葬費用等,也僅限於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這項規定對稅務規劃影響甚鉅,務必仔細評估。
二、避免雙重課稅:國外已納稅額扣抵機制
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在不同國家重複課稅,台灣設有國外已納稅額扣抵機制,這對跨國遺產規劃至關重要。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當被繼承人的國外財產已依當地國法律繳納遺產稅時,納稅義務人可憑經認證的納稅憑證,在一定限額內自我國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這要求稅務規劃者協助客戶妥善保存國外繳稅證明,並完成相關認證程序。
三、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本國法原則
處理跨國遺產,除了稅務問題,更要面對繼承實體法律關係的認定。台灣在涉外繼承案件中採「統一主義」,以被繼承人的本國法作為準據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
這表示,繼承人範圍、應繼分、特留分等繼承實體權利,原則上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來判斷。至於遺囑的效力,則有更彈性的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遺囑之成立要件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之本國法。遺囑之撤銷依撤銷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遺囑之方式亦得依遺囑訂立地法為之。」
因此,遺囑的成立要件與效力依遺囑成立時遺囑人的本國法,但遺囑的方式則可依遺囑訂立地的法律為之。這提供了遺囑訂立上的彈性,但也增加了判斷其效力的複雜性。
四、特殊情境: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與外國人繼承台灣不動產
1.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之特殊限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設有特殊限制,稅務規劃者需特別留意:
- 繼承總額限制:每人繼承所得財產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或國庫(《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
- 不動產繼承限制:大陸地區繼承人對不動產的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但若該不動產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
- 配偶例外:若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地區人民配偶,且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則不受200萬元總額限制,並得繼承不動產(非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
2. 外國人繼承台灣不動產的互惠原則
外國人繼承台灣不動產時,必須符合《土地法》的互惠原則:
《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得依其本國法律,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
這表示,外國籍繼承人能否直接取得台灣土地所有權,需視其所屬國家是否給予台灣人民同等權利。若不符合互惠原則,實務上常會將其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而非直接取得不動產。
五、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稅務規劃眉角
案例一:長期旅居海外的台灣人,遺產稅扣除額怎麼算?
陳先生是中華民國國民,但因事業長期定居美國,未曾回台居住。不幸在美國過世後,其家人在台灣申報遺產稅時,主張扣除陳先生在台灣的農業用地價值。然而,財政部國稅局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認為陳先生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因此不適用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的扣除額。最高行政法院也支持此見解,強調此為法律的明確規定,而非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適用問題。
稅務規劃啟示:此案例提醒稅務規劃者,被繼承人的「經常居住地」認定至關重要。即使客戶是台灣國籍,若長期居住海外,其遺產稅的扣除額將受到嚴格限制,許多常見的扣除項目將無法適用。務必提前評估並向客戶說明潛在的稅務影響。
案例二:外國籍配偶繼承台灣不動產,如何處理?
王太太是台灣人,她的丈夫李先生是印尼籍。王太太過世後,李先生依法繼承了王太太在台灣的不動產。然而,由於李先生長期居住國外,且印尼與台灣在土地繼承上未有明確的互惠協定,導致不動產的繼承與分割產生困難。最終,法院參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法理,裁定將該不動產變賣,並將所得價金依李先生的應繼分比例分配給他,而非直接讓李先生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稅務規劃啟示:當客戶的繼承人涉及外國籍時,尤其要考慮《土地法》第18條的互惠原則。若外國籍繼承人無法直接取得台灣不動產,實務上法院傾向採取「變價分割」方式,將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稅務規劃者應預先告知客戶此可能性,並協助其規劃資產配置或預立遺囑,以避免繼承爭議。
六、稅務規劃者的實務操作指引
- 申報期限與管轄: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若被繼承人為境外國民或外國人,應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申報。
- 國外財產估價與扣抵:務必妥善保存國外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並經我國駐外單位或當地公定會計師/公證人簽證,方能申請扣抵台灣應納遺產稅額。
- 涉外繼承準據法確認:協助客戶確認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以判斷繼承人範圍、應繼分等實體權利。遺囑的效力則依遺囑成立時遺囑人的本國法,但方式可依訂立地法。
- 外國籍繼承人不動產處理:審查外國籍繼承人所屬國家與我國是否有
土地法第18條所定之平等互惠原則。若無,應預期不動產將被變價分割,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注意事項:提醒客戶,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有總額200萬元限制,且不動產繼承權利需折算為價額。配偶例外條款需符合長期居留許可條件。
- 文件準備與認證:所有涉及跨國繼承的外國文件,均需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或當地公證人/會計師簽證,以確保其在台灣的法律效力。
結論
跨國遺產稅務處理複雜多變,涉及多國法律、稅務規定及國際私法。作為稅務規劃者,精準掌握台灣遺產稅法規的細節,特別是針對境外國民、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的特殊規定,是為客戶提供全面且有效規劃的基石。透過本文的解析與實務指引,希望能幫助您在處理跨國遺產案件時,更加得心應手,為客戶守護每一分財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被繼承人是否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A: 實務上,判斷「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包括被繼承人的戶籍登記地、實際居住事實、出入境紀錄、主要生活重心(如工作、家庭、醫療、社交活動)等。即使有台灣國籍,若長期旅居國外且生活重心不在台灣,仍可能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稅務規劃者應仔細蒐集相關資料,以利正確判斷。
Q: 客戶在國外已繳納遺產稅,如何在台灣申請扣抵?
A: 納稅義務人需備妥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這份憑證必須經過「中華民國使領館」的簽證。若當地沒有我國使領館,則需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的簽證。取得這些文件後,即可在台灣申報遺產稅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扣抵。但請注意,扣抵額有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Q: 若被繼承人的遺囑是在國外訂立的,其效力如何認定?
A: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遺囑的「成立要件及效力」依遺囑成立時遺囑人的本國法。然而,遺囑的「方式」則有彈性,可依遺囑訂立地的法律為之(第61條)。因此,稅務規劃者在審查國外遺囑時,需同時考量遺囑人本國法對遺囑成立與效力的規定,以及遺囑訂立地法對遺囑方式的要求,確保其符合其中任一法律,以避免效力爭議。
Q: 客戶的大陸籍配偶要繼承台灣的房產,需要注意哪些風險?
A: 主要風險在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限制。首先,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有每人新臺幣二百萬元的總額限制。其次,對於不動產,原則上應折算為價額,而非直接取得所有權。若該不動產是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大陸配偶甚至無法繼承。唯一的例外是,若大陸配偶已獲許可「長期居留」台灣,則可不受200萬元總額限制,並得繼承非居住用的台灣不動產。稅務規劃者務必確認配偶的居留身份及不動產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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