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夫妻財產傳承關鍵:信託規劃者的法律指南
在台灣,為客戶進行信託規劃,尤其涉及夫妻財產的傳承,往往比表面看起來更複雜。這不僅關乎如何將財產放入信託,更深層次地觸及《民法》中關於繼承、夫妻財產制以及遺囑自由的限制。作為信託規劃者,您需要精準理解這些法律細節,才能為客戶設計出真正穩固、符合其意願且能有效執行的財產傳承方案。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探討幾個核心的法律概念及其在信託規劃中的實務應用,幫助您洞悉潛在的風險與機會。
核心法律概念解析:信託規劃的基石
1.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優先於繼承的債權
您知道嗎?在夫妻一方過世時,生存配偶除了繼承權外,還可能享有另一項極為重要的權利——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債權,並且優先於遺產分割。這意味著,在計算可供繼承的遺產總額之前,必須先扣除這筆應分配給生存配偶的金額。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實務意義: 這條文確保了生存配偶對於婚姻期間共同努力所累積財產的貢獻得到公平評價。對於信託規劃而言,這筆潛在的債權會直接影響信託設立時的財產基礎,以及未來遺產的實際分配。規劃時務必將其納入考量,否則可能導致預期與實際分配結果大相徑庭。
2. 應繼分與特留分:遺囑自由的紅線
《民法》保障了遺囑人在一定範圍內的遺產處分自由,但這項自由並非無限上綱,它受到特留分的嚴格限制。特留分是法律為保障特定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最低限度的繼承權利而設。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實務意義: 當遺囑內容侵害了繼承人的特留分時,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要求從遺贈財產中扣回不足的部分。這意味著,即便客戶將財產透過遺囑或信託指定給特定對象,若未顧及特留分,仍可能面臨挑戰。信託規劃時,必須精確計算並預留足夠的特留分,以確保規劃的穩定性。
重要提醒: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已明確保障同性配偶享有與異性配偶相同的繼承權利,這在規劃時也必須一併考量。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中學習
情境一:王太太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王先生與王太太結縭數十年,育有三名子女。王先生過世後,生前並未立下遺囑,留下數千萬元的財產。王太太除了身為配偶的繼承權外,也向法院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法院最終判決,王太太應獲得約600多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明確指出,王太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筆獨立的債權,必須優先於所有遺產的分割。這筆錢會先從王先生的遺產中扣除,剩餘的財產才是真正可供繼承人依應繼分分配的遺產。對於信託規劃者而言,這提醒我們,在計算客戶可信託的財產總額時,應預先評估並處理這項潛在的債務,避免信託資產被追溯扣減。
情境二:李小姐遺囑的特留分挑戰
李小姐膝下無子,生前立下自書遺囑,希望能將所有財產都留給一直照顧她的丈夫。然而,李小姐的母親仍在世。在李小姐過世後,她的丈夫主張遺囑有效,但李小姐的母親則向法院提出特留分扣減的主張。法院最終認定,李小姐的遺囑雖然有效,但將全部財產給予丈夫,已侵害了母親的特留分(母親的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即遺產四分之一)。因此,李小姐的丈夫需在執行遺囑時,先將母親的特留分扣減後,才能分配剩餘財產。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凸顯了遺囑自由的界限。即使客戶有明確的意願將財產分配給特定人,也必須尊重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若信託規劃中未能妥善處理特留分的問題,即使信託成立,也可能面臨繼承人提起訴訟,要求從信託財產中扣回特留分,進而影響信託的完整性與執行效率。
信託規劃者的實務操作建議
- 全面釐清夫妻財產狀況: 協助客戶詳細盤點婚前與婚後財產,並評估債務狀況。這有助於預估潛在的剩餘財產差額,為信託規劃奠定精確的基礎。
- 將剩餘財產分配納入信託考量: 與客戶討論如何在信託契約中預先安排,例如將部分財產指定為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款,或透過保險等方式預先規劃,以降低未來爭議。
- 精確計算與尊重特留分: 在設計信託分配條款時,務必精確計算各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可以考慮在信託中預留特留分份額,或透過遺囑作為補充,確保特留分不被侵害。
- 遺囑與信託的協同運用: 遺囑可以作為信託的有效補充,例如指定遺產進入信託,或處理未納入信託的財產。確保兩者內容協調一致,避免產生衝突。
- 定期檢視與更新規劃: 家庭成員、財產狀況或法律規定都可能變動。建議客戶定期檢視信託與遺囑內容,並適時調整,以確保其持續符合最新需求與法規。
結論
夫妻財產的信託規劃是一項高度專業且涉及多重法律層面的工作。深入理解《民法》中關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繼分與特留分的規定,並從實務案例中汲取經驗,是每位信託規劃者不可或缺的知識。透過周全的考量與精準的設計,您將能為客戶建構出一個真正堅實、安心的財產傳承藍圖,實現其對家族財富永續的願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將財產放入信託後,生存配偶是否仍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A: 信託財產在法律上獨立於委託人的自有財產。若財產在委託人死亡前已合法且有效移轉至信託,原則上不屬於委託人的「現存婚後財產」,因此生存配偶通常無法直接對信託財產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然而,若信託被認定為「假信託」或財產移轉有規避債務的意圖,仍可能被法院撤銷或追溯。因此,規劃時應確保信託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並建議在信託契約中預先考量這部分權益的處理方式。
Q: 如果遺囑與信託的分配內容不一致,應以哪者為準?
A: 這取決於財產的性質與移轉方式。若財產已合法移轉至信託並由受託人管理,則信託契約的內容優先於遺囑。遺囑只能處分委託人死亡時「仍歸其所有」的財產。因此,信託規劃應與遺囑內容協調一致,確保兩者互補而非衝突。通常的做法是,遺囑指定未納入信託的剩餘財產如何處理,或將遺產導入既存的信託。
Q: 如何確保信託規劃不會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
A: 為避免侵害特留分,信託規劃者應先精確計算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應繼分及特留分。在信託契約中,可以設計分配條款,確保每個享有特留分權利的繼承人,能從信託財產或其他遺產中獲得至少等同於其特留分的利益。若信託財產全數分配給非繼承人或特定繼承人,導致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不足,受侵害的繼承人仍有權對信託財產行使扣減權,要求返還不足的數額。
Q: 同性配偶在信託規劃中,其繼承權益與異性配偶有何不同?
A: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同性配偶享有與異性配偶完全相同的繼承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並準用《民法》繼承編中關於配偶的所有規定。這意味著,在信託規劃中,同性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繼分、特留分等權益,都應比照異性配偶的標準進行考量和保障,沒有任何實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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