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規劃:遺囑、剩餘財產與信託的法律智慧
親愛的夫妻財產規劃者們,您是否曾思考過,當生命走到盡頭,您所努力累積的財富將如何分配?如何確保您的摯愛能獲得妥善的照顧,同時避免家人因財產問題產生不必要的紛爭?在台灣,完善的夫妻財產規劃不僅僅是情感的展現,更是法律智慧的體現。本文將以「律點通」的專業角度,為您深入剖析夫妻相互遺囑規劃的法律眉角,讓您對遺產分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及信託等關鍵概念有更清晰的認識。
釐清您的財產權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在談論遺囑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一個對配偶權益至關重要的概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保障了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其中一方過世),生存配偶能公平地分配婚後財產的差額。
根據 《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代表什麼呢?簡單來說,當夫妻一方離世,生存配偶可以先向亡故配偶的繼承人主張這項權利,請求分配婚後財產的差額。這筆差額是生存配偶的固有財產權,而不是遺產,因此會優先於遺產分割前扣除。這項權利原則上不能讓與或繼承,但若已約定或起訴則不在此限,且有兩年的請求權時效限制。特別提醒,此權利僅適用於1985年6月5日(含當日)後取得的婚後財產。
【案例故事一:生存配偶的優先權益】
王先生與李太太結縭數十年,育有兩名子女。王先生過世後,留下了一筆可觀的婚後財產。子女們認為這些財產都是父親的遺產,應該直接按照繼承比例分配。然而,李太太在律師的協助下,主張了她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法院最終認定,王先生婚後累積的財產,應先扣除李太太應得的剩餘財產差額,剩餘的部分才算是王先生的遺產,再由子女與李太太依繼承順位分配。這個案例明確告訴我們,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有優先性,是遺產分割前必須先處理的債權。
遺囑的自由與限制:特留分與形式要件
遺囑是您表達身後財產分配意願的重要工具。 《民法》第1187條賦予了遺囑人自由處分遺產的權利: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然而,這份自由並非毫無限制。法律為了保障法定繼承人的最低權益,設立了「特留分」制度。 《民法》第1223條明確規定了各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比例: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這意味著,即使您立了遺囑,也不能完全剝奪特定繼承人應得的最低比例。若遺囑內容侵害了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主張「特留分扣減權」,要求從遺贈財產中補足其應得部分。
此外,遺囑的有效性也嚴格受限於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例如,常見的代筆遺囑,必須符合 《民法》第1194條的規定: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任何形式要件的欠缺,都可能導致遺囑無效,讓您的心意無法實現。
【案例故事二:遺囑內容的變動與撤回】
張阿嬤早年立下代筆遺囑,指定將名下的一棟透天厝由兩個兒子共同繼承。然而,隨著年紀漸長,張阿嬤因生活開銷需要,與大兒子商量後,將該透天厝過戶給大兒子,並由大兒子辦理貸款、出售,所得款項用於張阿嬤的安養費用。張阿嬤過世後,小兒子主張依遺囑繼承一半房產。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張阿嬤在立遺囑後,將房產過戶、設定抵押、出售等行為,已與原遺囑內容相牴觸。根據 **《民法》第1221條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的規定,原遺囑中關於該透天厝的部分已視為撤回,小兒子無法再依此主張繼承。這個故事提醒我們,遺囑並非一成不變,若您對遺囑中的財產有後續處分行為,應定期檢視並更新遺囑,以確保其有效性。
財產規劃新選擇:信託的運用
除了遺囑,信託也是一種靈活的財產管理工具。 《信託法》第1條定義了信託:
《信託法》第1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透過信託,您可以將財產(例如房產、股票、現金)移轉給受託人(可以是銀行、信託公司或您信賴的個人),由受託人依照您設定的信託契約,為您指定的受益人(例如子女、配偶)管理和處分這些財產。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獨立於委託人及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因此,若財產已設立信託並移轉,該財產在委託人死亡時即屬信託財產,不屬於遺產,遺囑也無法再對其進行處分。
夫妻財產規劃的實務建議
- 了解夫妻財產制: 清楚您目前適用的是何種財產制(通常是法定財產制),並理解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若有特殊需求,可考慮約定夫妻財產制。
- 遺囑撰寫要點:
- 符合法定形式: 無論是自書遺囑或代筆遺囑,務必嚴格遵循《民法》規定的形式要件,例如見證人數、簽名、日期等,確保遺囑有效。
- 明確財產範圍: 遺囑應清楚列明處分的財產標的,並確認該財產在您過世時仍屬於您所有。切勿處分已贈與或已信託的財產。
- 考量特留分: 遺囑內容應避免過度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以免日後引發法律訴訟。若有特殊考量,建議預先與繼承人溝通。
- 定期檢視更新: 您的家庭狀況、財產配置和法律規定都可能隨時間變動。建議至少每3-5年檢視一次遺囑,確保其符合您的最新意願。
- 剩餘財產分配的處理: 夫妻可考慮在生前協議如何處理剩餘財產分配,或在遺囑中明確表示生存配偶是否拋棄該請求權(需有明確意思表示)。
- 信託的策略運用: 若您希望財產能按照您的意願,在您身後長期照顧特定受益人(例如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家人),信託是一個理想的工具。請務必完成信託財產的移轉登記,並確保遺囑與信託契約內容相互協調,避免衝突。
結語
夫妻財產規劃是一項複雜但極具價值的任務。透過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遺囑自由與特留分限制、以及信託運用的深入理解,您可以更有智慧地安排您的財產,確保您的愛與心意能延續下去,為摯愛家人提供最大的保障。提早規劃,不僅是為自己負責,更是為家庭築起一道安心的防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與配偶的財產,在一方過世後會如何分配?
A: 在台灣,若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通常適用法定財產制。當一方過世,首先會啟動「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生存配偶可以先向亡故配偶的繼承人請求分配婚後財產的差額。這部分是生存配偶的固有財產權,不屬於遺產。扣除這部分後,剩餘的財產才是亡故配偶的遺產,再由生存配偶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依照《民法》規定的應繼分比例進行繼承。
Q: 我已經立了遺囑,但後來財產狀況變動或想法改變了,遺囑還有效嗎?
A: 遺囑並非一成不變。根據《民法》規定,遺囑人可以隨時撤回遺囑。如果後續立了新的遺囑,且內容與舊遺囑相牴觸,則牴觸的部分舊遺囑會被視為撤回。更重要的是,如果您在立遺囑後,對遺囑中指定的財產有其他處分行為(例如出售、贈與他人),且這些行為與遺囑內容相牴觸,那麼該部分遺囑也會被視為撤回。因此,建議您應定期檢視並更新遺囑,以確保其符合您最新的意願和實際財產狀況。
Q: 我的遺囑可以完全不給特定繼承人任何財產嗎?
A: 不行。即使您有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的權利,但《民法》設有「特留分」制度,旨在保障法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權益。例如,您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則是三分之一。如果您的遺囑內容侵害了這些繼承人的特留分,他們有權主張「特留分扣減權」,要求從遺贈財產中扣減,以補足其應得的特留分。因此,在撰寫遺囑時,務必考慮特留分,避免日後爭議。
Q: 信託與遺囑有什麼不同?我該如何選擇?
A: 信託和遺囑都是財產規劃工具,但運作方式不同。遺囑是在您過世後才生效,處分的是您死亡時仍歸您所有的遺產。而信託則是在您生前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契約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在您過世後不屬於遺產。選擇上,如果您希望財產能按照您的意願,在您身後長期、有彈性地照顧特定受益人(例如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信託會是更好的選擇。如果您只是想明確分配身後的財產歸屬,遺囑則較為簡單直接。兩者也可以搭配使用,但要確保內容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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