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所得稅免稅額這樣報才對!
離婚後,許多人不僅要面對自身生活的轉變,更可能肩負起扶養家中其他親屬或家屬的責任。在報稅季節來臨時,您是否曾想過,這些扶養支出能否為您帶來所得稅的減免?
本篇文章將聚焦於《所得稅法》中,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的相關規定。請注意,這裡所指的「其他親屬或家屬」,並非您自己的子女(子女的扶養免稅額有不同的規定),而是指例如您的兄弟姊妹、叔伯姑舅、姻親、或特定情況下的繼子女等。只要符合特定條件,您就有機會為這些被扶養人減除免稅額,減輕您的稅務負擔。
釐清扶養免稅額:法律義務與情誼資助大不同
首先,一個重要的概念是:所得稅法上的扶養免稅額,並非單純基於情誼或慈惠的施予行為。它要求您對受扶養人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並且確實履行。如果沒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即使您定期提供金錢資助,也難以列報免稅額。
誰才算「其他親屬或家屬」?三大要件缺一不可!
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若要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免稅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大核心要件:
1. 具備親屬或家屬關係
這是一個基礎要件。您與受扶養人之間,必須符合《民法》所定義的親屬或家屬關係。
《民法》第1114條第4款:「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這條規定確立了「家長家屬」之間互負扶養義務。那麼,什麼是「家屬」呢?
《民法》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這表示,即使不是血緣親屬,只要您們「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法律上就會將其視為家屬,進而產生扶養義務。這也是判斷扶養資格的關鍵之一。
2. 年齡或能力限制
受扶養人必須符合特定的年齡或能力條件:
- 未成年:指未滿18歲。
- 已成年但符合特定情況:
- 因在校就學。
- 因身心障礙。
- 因無謀生能力(例如因病、因傷、或經濟狀況不佳等)。
3.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這不僅僅是口頭聲明,更需要有實際扶養的客觀事實。這包括共同居住、生活費用的分擔、日常生活的照料等。稅捐機關在審查時,會非常重視這些實際的扶養情況。
「同居一家」怎麼認定?戶籍登記不是唯一標準!
在判斷是否符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時,許多人會直覺想到戶籍登記。然而,法院的實務見解指出,戶籍登記並非唯一的認定標準。更重要的是,您們之間必須有長期且穩定的共同生活意願與客觀事實。
例如,您們是否共同居住在同一處所?是否共同分擔水電瓦斯、房租等生活費用?是否共同生活起居?這些具體的客觀事實,才是證明「同居一家」的關鍵。
扶養義務順序:您是第一順位嗎?
《民法》規定了扶養義務人的先後順序。一般而言,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負有優先扶養義務。當您要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時,必須證明先順序的扶養義務人確實無法履行扶養義務,您才能遞補成為扶養義務人。
《民法》第1115條第1項:「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
《民法》第1118條前段:「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這表示,如果您要扶養的對象,其父母(通常是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仍有能力扶養,即使您經濟狀況較好,也無法列報免稅額。您必須舉證證明,先順序義務人確實「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或根本無扶養能力。
實務案例解析:國稅局最常審查的眉角
以下透過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國稅局和法院在審查時的重點:
案例一:未同居一家,且先順序義務人有扶養能力
陳女士列報扶養其配偶的姪女及姪子共6人免稅額。然而,這些姪子姪女並未與陳女士同住,戶籍也不同。國稅局認為,陳女士無法證明她們之間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客觀事實,也未能證明姪子姪女的父母(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最終,法院駁回了陳女士的訴訟,認定她對這些姪子姪女不具備法律上的扶養義務。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明確指出,單純的親屬關係或金錢資助不足以構成法定扶養義務。 「同居一家」的客觀事實與 「先順序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證明,兩者缺一不可。
案例二:雖有金錢資助,但屬「慈惠施予」而非法定扶養
王先生申報扶養三位親屬的免稅額,他主張與這些親屬共同生活,且他們的父母沒有固定收入。但國稅局發現,王先生與這些親屬分設不同戶籍,且沒有其他共同生活的證明。法院最終認定,王先生與這些親屬並未「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因此不具備家長家屬關係。即便王先生對他們有金錢資助,也應被視為基於情誼的「慈惠施予」行為,而非履行法律上的扶養義務,因此無法列報免稅額。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再次強調,實際共同生活的事實是判斷扶養義務的核心。單純的金錢往來,若無共同生活的基礎,很難被認定為法定扶養。
實務操作指引:聰明報稅,保障權益!
為了確保您的扶養免稅額能順利列報,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關鍵點:
- 確認扶養義務順序:在列報前,務必確認受扶養人的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通常是父母)是否確實無扶養能力。這是最常被國稅局審查的項目。
- 建立「同居一家」事實:確保您與受扶養人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客觀事實。這包括實際的共同居住、生活費用的共同分擔、生活起居的照料等。
- 保留完整證明文件:這是成功列報的關鍵!請務必妥善保存以下文件:
- 戶籍資料:證明親屬關係。若未同戶籍,則需其他證明。
- 共同生活證明:例如租賃契約、水電瓦斯費帳單、通訊地址、村里長證明、共同居住切結書(尤其當受扶養人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切結書)、甚至共同生活的照片等。
- 無謀生能力證明:若受扶養人已成年,需檢附在校就學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等。
- 先順序義務人無扶養能力證明:這是最關鍵的證明。例如,先順序義務人的所得稅資料(證明其無所得或所得極低)、財產歸戶資料(證明無財產)、債務證明、重大傷病證明、失業證明、死亡證明等。
重要提醒: 舉證責任在納稅義務人!稅捐機關對於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審查通常較為嚴格,您需要提供充分且具體的證據來證明您的扶養符合法律規定。
結論:掌握要點,安心報稅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免稅額,確實能為您的稅務帶來實質幫助。然而,這其中涉及的法律規定與實務認定標準相對嚴謹。掌握「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以及「先順序義務人無扶養能力」這三大核心要點,並妥善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將是您成功列報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相關規範,讓您在履行扶養責任的同時,也能保障自身的稅務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後,我扶養前夫/妻的家人(如前公婆、前小姑)可以報稅嗎?
A: 這取決於您與前夫/妻的家人之間是否符合《民法》上「家長家屬相互間」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關係,並且您對他們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若僅是基於情誼的資助,且他們有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如其子女)且有扶養能力,您通常無法列報。關鍵在於是否有「同居一家」的客觀事實,以及您是否已遞補成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
Q: 如果受扶養的親屬戶籍不在我家,就不能報扶養免稅額了嗎?
A: 不一定。雖然戶籍登記是參考依據,但法院實務更重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客觀事實。即使戶籍不同,只要您能提出具體證據(如共同居住的租賃契約、水電瓦斯費帳單、共同生活照片、村里長證明、切結書等),證明您們確實共同生活且有扶養事實,仍有機會列報。但您需要準備更充分的證明文件。
Q: 我定期給親戚生活費,這樣算有扶養嗎?
A: 單純提供金錢援助,若沒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客觀事實,且您對該親戚不具備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例如他們有其他先順位扶養義務人且有能力),則這筆金錢很可能被稅捐機關認定為「慈惠施予行為」,而非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因此無法列報免稅額。
Q: 要怎麼證明被扶養人的父母(或第一順位義務人)沒有能力扶養?
A: 這是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關鍵證明。您可以提供以下文件: 所得稅資料:證明其無所得或所得極低,不足以維持自身生活。 財產歸戶資料:證明其名下無足夠財產。 債務證明:證明其負債累累。 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其因疾病或身心障礙導致無法工作或需龐大醫療費用。 失業證明、低收入戶證明:證明其經濟困難。 死亡證明:若第一順位義務人已逝世。 您需要盡力收集具體且客觀的證據,以證明先順位義務人確實無扶養能力。
Q: 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有年齡限制嗎?
A: 有的。受扶養人必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年齡或能力限制: 1. 未成年:指未滿18歲。 2. 已成年但符合特定情況: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若受扶養人已成年且有工作能力,則通常無法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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