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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庭成員之間出現扶養爭議時,不論您是需要被扶養,或是被要求扶養他人,心中的焦慮與疑問想必不少。其中,「扶養費到底該怎麼給?是給錢還是照顧?金額又要怎麼算?」更是常見的困擾。別擔心,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次搞懂台灣法律在扶養費給付方式上的規定,讓您面對爭議時更有方向。
誰有扶養義務?誰有權利被扶養?
首先,我們要了解扶養義務的基礎。《民法》明確規定了親屬間的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這表示,像是父母與子女間、兄弟姊妹間,都可能互負扶養義務。但並非所有親屬都能隨意要求扶養。法律對「受扶養權利者」設有要件: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簡單來說,您必須證明自己「不能維持生活」,也就是無法靠自己的財產、收入或勞力來維持基本生活。但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向子女請求扶養),則不需要證明「無謀生能力」,只要無法維持生活即可,這對年邁或身體不便的長輩來說,是一個重要的保障。
扶養的「方法」與「費用」:兩者大不同!
這是一個在扶養爭議中非常關鍵的區分點。法律將扶養分為「扶養方法」與「扶養費之給付」:
- 扶養方法:指的是扶養的整體方式,例如是讓受扶養人住進家中照顧、提供住所,還是以金錢給付。
- 扶養費之給付:專指以金錢形式支付扶養費用。
為什麼要區分呢?因為兩者的處理程序可能不同。
《民法》第1120條:「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如果雙方對「到底要怎麼扶養?」這個根本問題(例如:是要接來同住照顧,還是給錢?)無法達成共識,原則上要先召開「親屬會議」來決定。但如果雙方都同意用「給錢」的方式來扶養,只是對「錢要給多少?」有爭議時,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金額。
案例故事:扶養方法談不攏,法院怎麼說?
小陳的父母離異多年,父親年邁後向小陳請求扶養。小陳認為自己可以提供父親一間房子居住並負擔生活開銷,但父親堅持要小陳直接給付扶養費。兩人對於到底要「提供實物照顧」還是「給金錢」爭執不下,於是父親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扶養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類爭議屬於對「扶養方法」的根本性分歧。依照《民法》第1120條的規定,應先由親屬會議議定扶養方法。如果未經親屬會議決定,法院不能直接裁定給付扶養費。因此,法院將案件發回,要求雙方先釐清扶養方法。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爭議點在於「扶養方式」本身,而非單純的金額問題,記得先考慮召開親屬會議喔!
法院如何決定扶養費金額與給付方式?
當扶養方法確定為金錢給付,或親屬會議無法解決時,法院就會介入裁定扶養費金額。法院會考量以下因素: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這代表法院會綜合評估受扶養人的實際生活需求、負扶養義務者的收入、財產及其他扶養負擔,以及雙方的身分地位,來決定一個合理的扶養金額。
更重要的是,法院在裁定給付方式上,有很大的裁量權: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
這條文賦予法院極大的彈性,可以決定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定期金。法院甚至可以主動決定,不受當事人聲請的限制。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加速條款」。
案例故事:法院裁定按月給付,遲繳會怎樣?
林奶奶年事已高,收入微薄,向女兒小美請求扶養費。小美則主張自己經濟狀況不佳。法院審理後,考量林奶奶的實際需求與小美的經濟能力,裁定小美應自某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林奶奶新臺幣1500元,直到林奶奶過世為止。
法院在裁定中特別載明:「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6期給付視為亦已到期。」這就是所謂的「加速條款」。這意味著,如果小美有一次沒有在10號前給付1500元,那麼接下來的6期扶養費(共9000元)將立即視為到期,林奶奶可以一次性向小美請求支付,並聲請強制執行。
律點通提醒:加速條款是法院為了保障受扶養人權益的重要機制,扶養義務人務必按時履行,以免面臨更大的經濟壓力。
扶養費可以變更嗎?情事變更原則
扶養關係並非一成不變。如果扶養成立後,您的生活狀況發生了重大變化,例如受扶養人因病導致醫療費用大增,或扶養義務人因失業導致經濟能力大幅下降,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原定的扶養程度或方法。
《民法》第1121條:「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這就是「情事變更原則」。但要成功變更,您需要證明這些變化是「重大」且「非原先可預料」的。
結論:掌握法律,保障權益
面對扶養爭議,理解法律規定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從確認扶養義務、區分扶養方法與金額,到了解法院的裁量權與加速條款,這些知識都能幫助您更清晰地應對。記住,如果對扶養方法有根本爭議,先考慮親屬會議;若僅是金額問題,則可直接尋求法院協助。在整個過程中,務必保存好所有相關證據,例如收入證明、醫療單據等,以支持您的主張。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扶養爭議中提供實用的指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有多位扶養義務人,扶養費要怎麼分擔?
A: 若有多位扶養義務人(例如多名子女),法院會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按各義務人的經濟能力比例分擔扶養義務。這表示經濟能力較好的人,可能需要負擔較多的扶養費。
Q: 扶養費裁定後,如果我的經濟狀況變得很差,可以調整嗎?
A: 可以。依《民法》第1121條「情事變更原則」,若您的經濟能力發生重大且非原先可預料的變化(例如突然失業、罹患重病),導致原定扶養費負擔顯失公平,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原裁定的扶養程度或方法。
Q: 如果受扶養人對我不好,我還需要扶養他嗎?
A: 若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有虐待、重大侮辱,或未盡扶養義務等情事,扶養義務人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但這需要具體證據證明對方有這些行為。
Q: 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是否一定由照顧方管理?成年後可以直接給子女嗎?
A: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法院通常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依歸,由主要照顧方管理扶養費。子女成年後,若無證據證明原給付方式有情事變更導致顯失公平,或原受領方仍實際支付子女生活費,法院不必然會同意變更為直接匯款給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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