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扶養,手足如何公平分擔?夾心世代必知的法律權益
您是否正值人生中承上啟下的「夾心世代」?肩負著家庭與事業的重擔,同時也面臨著年邁父母的扶養議題。當父母年事已高,或因病痛、經濟狀況無法自理生活時,身為子女的我們,究竟該如何與手足分擔扶養責任?是平均分攤,還是依能力多寡?又或者,過去的恩怨情仇,是否能成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理由?
別擔心!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民法》中關於「多數扶養人分擔原則」的相關規定,讓您在履行孝道的同時,也能保障自身的權益。
扶養義務的法律基礎:誰該扶養?
首先,我們得知道誰有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明確劃定了扶養義務人的範圍,其中最常見的便是「直系血親相互間」,例如子女對父母,以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當受扶養人無法維持生活時,這些親屬就負有扶養的責任。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手足分擔扶養費,不是平均分攤這麼簡單!
當有多位扶養義務人時,例如多個兄弟姊妹要共同扶養父母,法律並非要求大家「平均分攤」。《民法》第1115條第3項明確指出,應根據各自的經濟能力來分擔。這條規定是「多數扶養人分擔原則」的核心精神。
《民法》第1115條第3項:「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這代表什麼呢?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每位扶養義務人的:
- 財產狀況:存款、動產、不動產、投資等。
- 所得收入:薪資、租金、利息等各項收入。
- 家庭負擔: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其他長輩需扶養、房貸、學貸等。
- 健康狀況:是否有重大疾病導致額外開銷或影響工作能力。
如果手足間經濟能力相仿,法院可能會裁定平均分攤;但若差異顯著,則會按照比例來分攤,讓經濟能力較好的人多負擔一些。
實務案例一:經濟能力相仿,平均分擔
陳大哥與三位手足共同扶養罹患重病的母親。母親每月約需46,000元的扶養費。法院審酌陳大哥與手足們均值壯年且有工作能力,雖然收入略有差異,但整體經濟狀況相仿,因此裁定四人應平均分擔,每人每月支付11,500元。
實務案例二:經濟能力差異,比例分擔
林先生的父親因嚴重失能,每月需22,000元的扶養費。林先生與兩位兄弟是扶養義務人。經法院調查,林先生的收入明顯優於兩位兄弟。法院考量三人經濟狀況的差異,最終裁定三人應以2比1比1的比例分擔扶養義務,讓經濟能力較好的林先生負擔較多。
扶養義務,可以減輕或免除嗎?
法律是講求公平的,並非一味要求子女無條件扶養。在特定情況下,扶養義務可以被減輕甚至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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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難保,可減輕或免除:《民法》第1118條規定,如果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導致自己生活都無法維持,可以免除義務。但若受扶養人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或配偶,則只能減輕,不能完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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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條款,情節重大可減免:《民法》第1118條之1,俗稱「不孝條款」,旨在平衡扶養義務的公平性。若受扶養權利人(例如父母)對扶養義務人(子女)有以下行為,且情節重大,法院可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
- 對扶養義務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對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實務案例三:不孝條款的適用
王小姐與手足被父親要求支付扶養費。王小姐主張父親從小對她不聞不問,甚至有不當對待,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她的弟弟則主張父親未善盡教養責任,請求減輕。法院調查後,認定父親對王小姐的確有情節重大的不當行為,因此免除了王小姐的扶養義務。對於弟弟,法院考量父親雖有未盡義務,但情節未達免除程度,且弟弟需單親扶養未成年子女,因此將弟弟的扶養義務減輕至原來的1/6。值得注意的是,王小姐被免除的扶養責任,並不會轉嫁到弟弟身上,父親最終能獲得的扶養總額也因此減少。
扶養程度與方法如何決定?
扶養費的數額,會根據受扶養人的實際需求(如生活費、醫療費、照護費等)以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與社會地位來決定(《民法》第1119條)。至於扶養方法(包含給付方式),則應優先由當事人協議。若無法達成共識,最終可由法院裁定(《民法》第1120條)。
給夾心世代的建議:溝通、證據與權益
面對扶養問題,首先建議您與手足們充分溝通,嘗試達成共識。若無法協議,尋求法律途徑時,務必備妥相關證據,包括您的財產、收入、家庭負擔證明,以及受扶養人的需求證明。若您認為符合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更應積極提供證據向法院主張。了解這些法律權益,能讓您在承擔責任時,也能避免不合理的負擔。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手足中有人不願意分攤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A: 若手足間無法就扶養費分擔達成協議,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扶養費。法院會根據《民法》第1115條的規定,審酌每位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家庭負擔等因素,來決定各自應分攤的比例與金額。聲請時務必備妥您與手足的財產、所得證明,以及受扶養人的需求證明。
Q: 我已經很困難了,還要扶養父母,會不會影響我的生活?
A: 《民法》第1118條設有「自身困難」條款。如果您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導致自己生活都無法維持,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但請注意,如果受扶養人是您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則只能減輕,不能完全免除。您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您的經濟狀況確實無法負荷。
Q: 如果父母過去對我不好,我還需要扶養他們嗎?
A: 《民法》第1118條之1,俗稱「不孝條款」,處理的就是這種情況。如果您的父母曾對您、您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有虐待、重大侮辱、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法院會根據您提供的具體證據來判斷情節的嚴重性,決定是否減免。
Q: 扶養費的金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A: 扶養費的金額是依據《民法》第1119條,綜合考量受扶養權利人的實際需要(例如生活費、醫療費、照護費等),以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和社會身分來決定。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並考量受扶養人的年齡、健康狀況、有無財產收入等因素,來核定一個合理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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