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正為扶養年邁父母、手足或親屬的責任感到困惑?台灣《民法》對扶養義務有明確規範,但許多人卻不清楚自己該負擔多少,甚至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減輕或免除這份責任。身為扶養義務人,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至關重要。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解析扶養義務的關鍵法條、實務判斷標準,並提供實用建議,幫助您釐清權益,安心面對。
扶養義務:誰該扶養?誰能被扶養?
扶養義務主要存在於:直系血親相互間(如父母與子女)、兄弟姊妹相互間,以及特定條件下的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家長家屬等。
受扶養者條件: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
並非所有親屬都能要求扶養。《民法》第1117條規定: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這表示,受扶養者通常需同時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無法支應基本開銷)及「無謀生能力」(因故無法工作)。但有個重要例外: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僅需符合「不能維持生活」即可,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
扶養義務人有數人時,順序與分擔原則
當有多人負有扶養義務時,《民法》第1115條規定了優先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優先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其次是兄弟姊妹等。若親等相同,則會依據各自的經濟能力來分擔扶養義務。
法律概念白話解析:「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與「經濟能力」
- 不能維持生活: 指受扶養者無法以自身財產或收入支應基本生活所需。法院會參考其居住地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或「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並考量特殊需求(如醫療費)。
- 無謀生能力: 指因年齡、疾病、身心障礙等客觀因素,導致無法從事工作。
- 經濟能力: 指扶養義務人可供扶養的財力。法院會審酌您的收入、財產、負債,以及您自身和家庭成員的生活所需。
扶養義務可以減輕或免除嗎?兩大關鍵條款!
這是扶養義務人最關心的議題,法律提供了兩種情況:
情況一:扶養義務人自身有困難 (《民法》第1118條)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若您因扶養他人而導致自己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原則上可免除義務。但若受扶養者是您的父母或配偶,則僅能「減輕」義務。
情況二:受扶養者行為不當 (《民法》第1118條之1,俗稱「不孝條款」)
《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如果受扶養者曾對您或您的家人有虐待、重大侮辱、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負擔扶養顯失公平,您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若這些行為情節重大,甚至可以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但此條款不適用於未成年子女。
實務案例分享:法院如何判斷扶養義務的減輕與免除?
故事一:家暴父親,子女扶養義務減半
小陳與手足自幼遭受父親家暴,家庭關係破裂逾二十年。年邁父親因收入不足請求子女扶養。法院認定父親確有受扶養必要,但考量父親過去的家暴行為,判決減輕小陳等子女二分之一的扶養義務。法院會綜合計算父親所需生活費,並依各義務人經濟能力及減輕比例,裁定合理金額。
故事二:施暴且未盡扶養的父親,兒子與手足皆獲免除
阿華的父親年輕時對阿華及母親施暴,且未盡扶養責任。多年後,父親因身心障礙請求阿華與其伯父扶養。阿華提出父親行為情節重大,請求免除扶養。法院審理後,認定父親行為確實情節重大,免除阿華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同時,阿華的伯父因年邁且無工作收入,自身已難維持,法院也免除伯父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人實務操作指引:我該怎麼做?
當您面臨扶養爭議時,以下建議能幫助您保障權益:
- 評估自身與受扶養者經濟能力: 整理雙方的收入、財產、負債、每月開銷等證明。
- 若對方行為不當,務必蒐證: 收集保護令、判決書、證人證詞、錄音、錄影、簡訊等,證明不當行為的存在及情節。
- 嘗試協商: 在進入訴訟前,可嘗試與其他義務人或受扶養權利人溝通,協調扶養方式與費用分擔。
結論:了解自身權益,妥善應對扶養爭議
扶養義務不僅是法律責任,更牽涉家庭情感。透過這篇文章,您應已了解《民法》中扶養義務的範圍、條件、分擔原則,以及在特定情況下,您可以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當您面臨扶養問題時,主動掌握法律知識,並準備充分的證據,將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扶養義務的範圍有哪些?我對哪些親屬負有扶養責任?
A: 根據《民法》第1114條,您主要對以下親屬負有扶養義務:直系血親相互間(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兄弟姊妹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如媳婦與公婆同居期間),以及家長家屬相互間。最常見的是父母與子女間,以及兄弟姊妹間的扶養義務。
Q: 受扶養者必須符合哪些條件才能請求扶養?
A: 一般情況下,受扶養者需同時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無法以自己財產或勞力所得支應基本開銷)及「無謀生能力」(因年齡、疾病等客觀因素無法工作)兩項條件。然而,若受扶養者是您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則僅需符合「不能維持生活」即可,不以有無謀生能力為限。
Q: 如果我經濟狀況不佳,是否還需要扶養他人?
A: 《民法》第1118條規定,若您因負擔扶養義務而導致自己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原則上可以免除扶養義務。但如果受扶養者是您的父母或配偶,則只能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而不能完全免除。法院會綜合評估您的收入、財產、負債及自身家庭開銷來判斷。
Q: 如果受扶養者曾對我有不當行為,我還需要扶養他嗎?
A: 《民法》第1118條之1(俗稱「不孝條款」)規定,若受扶養者曾對您、您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有虐待、重大侮辱、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負擔扶養顯失公平,您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若這些行為情節重大,甚至可以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但請注意,此條款不適用於未成年子女。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