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義務怎麼算?一篇搞懂扶養責任與權益,避免法律糾紛
身為家庭的一份子,我們或許都曾面臨或思考過「扶養」這項責任。當親人因故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時,法律賦予特定親屬間互相扶助的義務,這就是所謂的「扶養義務」。然而,這份義務的範圍有多大?我需要扶養哪些人?如果我的經濟狀況不好,或者對方過去對我不好,是否仍然需要扶養?
這些疑問,都是許多扶養義務人心中共同的困擾。別擔心,本文將化繁為簡,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民法》中關於扶養義務的規範,幫助您釐清責任、保障權益,讓您面對扶養議題時不再徬徨。
誰需要扶養?扶養義務人與受扶養權利人
首先,我們來看看法律上究竟是誰對誰負有扶養義務。根據《民法》的規定,以下這些親屬關係間,會互相負擔扶養義務:
- 直系血親相互間: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
-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例如媳婦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
- 兄弟姊妹相互間。
- 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那誰有權利被扶養呢?原則上,受扶養權利人必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這兩個條件。簡單來說,就是沒有足夠的財產或收入來維持基本生活,也無法透過工作來賺取收入。
然而,這裡有一個重要的例外: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法律特別寬鬆,他們不需要證明自己「無謀生能力」 ,只要證明「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扶養。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此外,夫妻之間也互負扶養義務,這項義務的程度是「生活保持義務」,意味著夫妻一方應維持他方與自己相同的生活水準,即使會影響自身生活也在所不惜。這與一般親屬間的「生活扶助義務」(僅需在不犧牲自己原有生活水準前提下提供協助)有所不同,顯示法律對夫妻關係的重視。
《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擔之程度,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扶養順序怎麼排?誰該先扶養?
當有多人同時負有扶養義務時,法律規定了明確的優先順序,以避免爭議:
- 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對父母的扶養)
- 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扶養)
- 家長
- 兄弟姊妹
- 家屬
- 子婦、女婿
- 夫妻之父母
同是直系親屬,則以親等近者優先。例如,孫子女對祖父母的扶養義務,會排在子女之後。如果親等相同,例如多位兄弟姊妹或多位子女,則會依照各自的經濟能力來分擔。
《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扶養費用怎麼算?
扶養的程度和金額,並非一概而論,而是會綜合考量以下三點:
- 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例如基本生活開銷、醫療費用、特殊照護需求等。
- 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包括收入、財產、其他扶養負擔等。
- 雙方的身分地位:例如過去的生活水準、社會地位等。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各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等,並考量個案的特殊情況來酌定扶養費金額。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機會
法律雖然規定了扶養義務,但也考慮到實際生活的困難與公平性,提供扶養義務人減輕或免除義務的機會:
1. 扶養義務人自身窮困
如果您因為扶養他人,導致自己都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法律允許您免除扶養義務。但如果受扶養人是您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或配偶,則只能減輕義務,不能完全免除。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2. 受扶養權利人有重大過失
如果受扶養權利人過去對您、您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或是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
生活化案例:父母未盡扶養義務,子女獲免除扶養責任
小陳從小由母親獨力撫養長大,父親在他幼年時便離家,多年來未曾探視,也未曾支付任何扶養費用。父親因賭博、吸毒頻繁進出監獄,對小陳的成長毫無貢獻。數十年後,年邁的父親因病無法工作,向小陳請求扶養費。
小陳感到非常不公平,便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審理後認為,父親在小陳成長過程中,確實長期未盡保護教養之責,且行為情節重大,已構成《民法》第1118條之1所指的「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最終,法院裁定免除小陳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重要提醒: 這個條文不適用於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說,即使您的未成年子女對您有上述行為,您仍不能因此免除對他們的扶養義務,因為法律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有更高的要求。
結論:理解扶養義務,保障自身權益
扶養義務是維護親屬間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但它並非僵硬不變。身為扶養義務人,了解這些法律規定,才能在面對親屬扶養請求時,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無論是評估自身經濟能力、主張減輕或免除義務,或是協商扶養方式,掌握法律知識都是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全面地理解扶養議題,做出最適合您家庭的決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哪些親屬關係間互負扶養義務?
A: 根據《民法》第1114條,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包括:直系血親相互間(如父母子女)、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兄弟姊妹相互間,以及家長家屬相互間。夫妻之間也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條之1)。
Q: 受扶養權利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請求扶養?
A: 原則上,受扶養權利人必須證明自己「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但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則無需證明「無謀生能力」,只要能證明「不能維持生活」即可請求扶養。
Q: 如果有多個扶養義務人,扶養順序和費用如何分擔?
A: 扶養義務人有數人時,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優先於直系血親尊親屬,親等近者優先。若親等相同,則依各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法院會審酌各義務人的財產、收入及其他扶養負擔來決定分擔比例。
Q: 我該如何證明自己符合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
A: 若您因扶養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需提供財產清單、收入證明、負債證明等。若受扶養權利人有虐待、重大侮辱或未盡扶養義務等情事,則需積極舉證,如報案紀錄、診斷證明、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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