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的約定,是不是覺得很難改變?特殊情況下,法律保障您的權益!
您好,我是律點通,專為您提供台灣法律與行銷的專業分析。許多當事人常會問:「當初離婚或協議的扶養費,現在生活都變了,還能調整嗎?」是的,法律並非一成不變,尤其在面對特殊情況時,扶養義務的內容是可以依法變更的。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如何處理扶養費的特殊情況,保障您與家人的權益。
了解扶養義務:基本原則與類型
首先,我們要知道誰對誰負有扶養義務。根據《民法》規定,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對子女,子女對父母)之間互負扶養義務。其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律最重視的,即使父母離婚,這項義務也不會消失或減輕。
- 《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這條文確立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論婚姻狀況如何,都必須承擔。
- 《民法》第1116條之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再次強調,離婚絕不是逃避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理由。
那麼,誰有權利受扶養呢?原則上是「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人。但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則不要求「無謀生能力」,只要證明「不能維持生活」即可。
扶養費金額怎麼算?法院考量哪些因素?
法院在決定扶養費金額時,並非隨意裁定,而是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根據 《民法》第1119條的規定,扶養的程度應按:
- 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包含食衣住行、教育、醫療等基本開銷。法院常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或衛福部公布的最低生活費。
- 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考量其收入、財產、負債、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等。
- 雙方的身分:指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
舉例來說,若未成年子女有特殊醫療需求,其扶養費自然會高於一般子女。法院會根據這些客觀數據和個案實際情況,公平分配父母雙方的扶養責任。
情事變更:扶養費調整的關鍵
當初約定好的扶養費,如果現在已經不符合實際情況,導致顯失公平,您是有權利請求變更的!這就是法律上的「情事變更」原則。
- 《民法》第1121條:
扶養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這條文是您請求調整扶養費的法律基礎。配合 《家事事件法》第99條及第107條第2項,法院可以在情事變更時,變更原有的扶養費裁定或協議。
構成「情事變更」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 客觀情事遽變:在原協議或裁定後,發生了重大的事實變化。
- 非協議成立時所能預料:這個變化在當初約定時是無法預見的。
- 如不予變更即與實際情事不合而有失公平:若維持現狀會導致顯著不公平的結果。
提醒您:一般的物價緩漲、子女年紀增長花費增加,或您個人選擇購屋增加房貸等,通常不被法院認定為足以變更扶養費的「情事變更」。法院會要求您提出真正「非預料」且「顯失公平」的客觀事證。
特殊情況案例分享:當生活出現意想不到的轉折
以下我們將透過兩個真實案例改編的故事,讓您更了解「情事變更」和「免除扶養義務」在實務上的應用。
故事一:孩子的罕病,讓扶養費重新評估
小雅與前夫阿明離婚後,約定阿明每月給付兩個孩子扶養費共2萬3千元。然而,幾年後,兩個孩子相繼被診斷出罹患罕見疾病,需要密集的醫療照護與特殊教育,導致每月扶養費用暴增。小雅為了全心照顧孩子,也因此無法工作,甚至自己也罹患了重度憂鬱症,經濟狀況陷入困境。小雅請求阿明增加扶養費至每人每月3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子女罹患罕見疾病,導致扶養需求與照顧密度大幅增加,以及主要照顧者(小雅)因此喪失工作能力,都屬於當初協議時無法預料的重大情事變更。若不調整扶養費,對小雅顯然不公平。因此,法院發回原審,要求重新審酌扶養費金額。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家庭面臨重大變故(如子女罹患重病),扶養費的約定是可以依法調整的。
故事二:多年不顧的父親,扶養義務可以免除嗎?
阿華從小學三年級起,父親老張就長期酗酒,不僅沒有扶養他,更從未分擔家務。阿華為了家計被迫輟學打工,卻不幸在工作中發生意外導致截肢。更令人心寒的是,老張竟然還領取了阿華的工傷賠償金。長大後,阿華的父親年邁,要求阿華扶養,阿華請求法院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後認定,老張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且其行為(如領取阿華的工傷賠償金)對阿華造成了重大損害,構成 《民法》第1118條之1所指的「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因此,法院裁定免除阿華對父親的扶養義務。這個案例顯示,法律在保障扶養義務的同時,也兼顧了公平原則,避免扶養義務人承受顯失公平的負擔,俗稱「不孝條款」。
何時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除了上述「情事變更」外,當扶養義務人自身經濟困難,或受扶養權利人有不當行為時,也可以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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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18條:若您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可請求免除或減輕義務。但請注意,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或配偶,只能請求減輕,不能完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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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18條之1:「不孝條款」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這條文允許在受扶養權利人有虐待、重大侮辱或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等行為時,扶養義務人可以請求減輕甚至免除義務。但此條款不適用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也就是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能因此條款而減免。
給您的實用建議:面對扶養爭議,您可以這樣做
- 協議優先:如果扶養費約定已不符現況,或有新的爭議,建議您優先嘗試與對方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明確的協議內容能減少日後紛爭。
- 準備充分的證據:若要請求變更扶養費,務必準備好所有相關證據,例如:醫療診斷證明、醫療費用單據、收入證明、失業證明、身心障礙證明、財產清單等,證明情事確實發生變更且導致顯失公平。
- 評估自身與對方經濟能力:收集自身及對方(若可取得)的收入、財產、負債等證明,這些都是法院判斷扶養能力和分擔比例的重要依據。
-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如果爭議涉及未成年子女,法院會將子女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您的任何請求或抗辯,都應以如何最有利於子女的成長發展為出發點。
- 妥善保存所有文件:與扶養費相關的所有憑證、紀錄、溝通內容,都應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結論
扶養義務是法律賦予的責任,但它並非一成不變。當生活出現重大轉折,導致原有的扶養費約定顯失公平時,法律提供了「情事變更」的途徑,讓您可以請求調整。同時,當受扶養權利人有不當行為時,法律也允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以維護公平。了解這些法律規定,並準備好相關證據,將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法院會認定扶養費有「情事變更」而同意調整?
A: 法院對「情事變更」的認定較為嚴格,必須是原協議或裁定後,發生了無法預料且導致顯失公平的重大客觀事實變化。例如,子女罹患重大疾病導致醫療費用激增,或扶養義務人因照顧子女而失業、罹患重病導致經濟能力大幅下降。但一般的物價緩漲、子女正常成長花費增加,或扶養義務人個人選擇性消費(如買房增加房貸)等,通常不被認定為情事變更。
Q: 法院如何計算扶養費的具體金額?
A: 法院會綜合考量受扶養權利人的實際需求(食衣住行、教育、醫療等),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或衛福部公布的最低生活費;同時也會評估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收入、財產、負債、其他扶養人數)以及雙方的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最後,根據這些因素,公平合理地分配扶養義務人應負擔的比例與金額。
Q: 如果受扶養的長輩對我不好,甚至有虐待行為,我還需要扶養他嗎?
A: 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的「不孝條款」,如果受扶養的長輩對您、您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您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法院會審酌行為的嚴重性、持續性、對家庭關係的影響等來判斷情節是否重大。
Q: 我失業了,經濟能力大受影響,扶養費還可以繼續付一樣的金額嗎?
A: 如果您因失業或其他重大變故,導致經濟能力大幅下降,甚至因負擔扶養義務而無法維持自身基本生活,您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或第1121條向法院聲請減輕或變更扶養義務。但請注意,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或配偶的扶養義務,通常只能請求減輕,不能完全免除。您需要提供失業證明、收入證明、存款證明等證據,證明您的經濟狀況確實發生了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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