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政府補助老是卡關?了解「扶養關係」是關鍵!
您是否曾滿懷希望地申請政府補助,卻因為「家庭人口」或「扶養關係」的認定問題而碰壁?在台灣,許多社會福利補助的審核,都將家庭成員的收入與財產納入計算,即使是長期未同住或沒有實際扶養的親屬,也可能影響您的申請資格。這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抽絲剝繭,深入淺出地解析《社會救助法》與《民法》中關於扶養關係的規定,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權益,讓補助申請不再是難題。
釐清「家庭人口」範圍:誰會被算進去?
首先,要理解政府在審核補助時,是如何定義您的「家庭」的。這與我們一般認知的家庭可能大不相同!《社會救助法》明確規範了應計算的家庭人口範圍:
《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白話來說,除了您自己,您的配偶、父母、子女(無論是否同住、同戶籍),甚至曾經在報稅時被列為扶養親屬的納稅義務人,都會被納入家庭人口計算。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國家資源的補充性原則,也就是說,在親屬有能力扶養時,應優先由親屬履行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的認定:即使沒同住也要算?
《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這代表即使您的父母或子女沒有與您同住,只要他們有扶養能力,法律上仍有扶養您的責任。這也是為何社會救助法會將這些親屬納入家庭人口計算的原因。
然而,如果親屬確實「未履行扶養義務」,且導致您生活陷入困境,是否有機會排除呢?《社會救助法》提供了例外條款:
《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這條規定是關鍵,但要適用並不容易。您必須證明親屬確實未履行扶養義務,更重要的是,要證明這導致您生活陷於困境,而且還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訪視評估,並考量您的最佳利益後,才能將該親屬排除在外。這顯示政府對於排除條款的適用採取非常嚴格的態度。
特殊情況:我可以讓親屬不被計入嗎?
除了上述的「未履行扶養義務且生活陷困」外,《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還列舉了其他幾種可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的例外情況,例如:
-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的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 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父或母。
- 失蹤達六個月以上,經報案協尋未獲的親屬。
此外,若您與親屬間有長期未盡扶養義務、虐待等情節,您也可以考慮依《民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這也是一條重要的法律途徑:
《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如果法院裁定免除親屬的扶養義務,那麼該親屬的收入和財產就不會再計入您的家庭總收入和財產範圍,這對您的補助申請資格影響重大。
真實案例解析:扶養義務的挑戰與解方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發生的情境,來看看這些法律規定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王先生的困境——未同住子女仍影響補助
王先生因病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但他發現政府在計算家庭收入時,竟然將他配偶與前夫所生的已成年子女也納入計算,儘管這些子女從未與王先生同住,也沒有實際扶養過他。王先生向主管機關主張這些子女未盡扶養義務,希望將他們排除。然而,經過社會局多次訪視評估後,認為王先生的家庭經濟狀況,並未因這些子女未履行扶養義務而陷入「生活困境」。最終,法院也支持了主管機關的決定,王先生的申請因此未能通過。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了,即使是繼子女,只要法律上仍有扶養義務,其收入和財產仍可能被計入。更重要的是,要排除這些親屬,必須證明您確實因此「生活陷於困境」,這是一個相當嚴格的門檻。
案例二:張爸爸的轉機——透過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張爸爸因病無法工作,想申請低收入戶補助,卻因為他多年未聯絡的兒子(相對人)財產被計入,導致不符資格。張爸爸回想,自從與前妻離婚後,他便長期未與兒子共同生活,也未曾提供過任何扶養費用。因此,張爸爸決定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免除兒子對他的扶養義務。法院審理後,認定張爸爸確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因此裁定免除兒子對張爸爸的扶養義務。有了這份法院裁定,張爸爸兒子的收入和財產就不再影響他的補助資格了。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提供了一個重要的解決方案!如果您確實有類似親屬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是合法且有效的途徑,可以直接影響社會救助資格的審核。
申請補助的實用指引
- 了解家庭人口範圍: 申請前務必先確認《社會救助法》所定義的「家庭人口」有哪些,並預估其收入與財產是否會影響資格。
- 備妥完整文件: 準備好戶籍謄本、財稅資料、身心障礙證明等。若實際狀況與財稅資料有落差(例如親屬失業、罹病),請務必主動提供相關證明(如失業證明、醫療診斷書)。
- 積極配合訪視評估: 如果您主張親屬未盡扶養義務導致生活陷困,主管機關會進行訪視。請您充分說明家庭收支、醫療支出、居住狀況等細節,提供具體證據,讓社工能更全面評估。
- 考慮法律途徑: 若親屬間存在長期未盡扶養義務、虐待等嚴重情節,可考慮依《民法》第1118條之1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這份法院裁定將是您申請補助的重要依據。
結論:掌握法規,爭取您的權益
申請政府補助的過程可能複雜,特別是涉及家庭扶養關係的認定。但只要您能掌握相關法規,了解「家庭人口」的定義、扶養義務的原則,並善用排除條款或民事訴訟途徑,就能更有機會爭取到應有的福利。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撥開迷霧,讓您的補助申請之路更加順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親屬很久沒聯絡了,他們的收入還會被算進去嗎?
A: 即使長期未聯絡,只要是法律上仍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如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其收入和財產仍可能被計入。除非能證明他們「未履行扶養義務」且「導致您生活陷於困境」,並經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或透過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否則難以排除。
Q: 我有工作能力但找不到工作,會影響補助資格嗎?
A: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若您被認定為「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其工作收入會依基本工資核算。這會影響家庭總收入的計算,進而可能影響您的補助資格。建議您積極提供失業證明、求職紀錄等文件,向主管機關說明實際狀況。
Q: 如果我的父母或子女對我不好,我可以不讓他們被算進家庭人口嗎?
A: 若親屬對您有虐待、重大侮辱,或無正當理由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等情節,且情節重大,您可以考慮依《民法》第1118條之1向法院聲請免除其扶養義務。一旦法院裁定免除,其收入和財產就不會再計入您的補助審核。
Q: 申請時的財稅資料跟現在的實際狀況不一樣怎麼辦?
A: 社會救助審核通常依據最近一年度的財稅資料。若您的家庭狀況在財稅資料年度後發生重大變化(如失業、罹病、家庭成員變故),應主動提供證明文件(如診斷書、失業證明、法院判決等),向主管機關說明實際狀況,爭取重新評估。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