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繼親關係中,您是否曾對收養子女的權利義務感到困惑?當繼父或繼母決定收養配偶的子女,這不僅是家庭關係的重大里程碑,更牽涉到複雜的法律責任與權益。律點通理解您對家庭和諧的重視,以及對法律規範的疑問。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繼親收養的扶養責任、關係終止,以及您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幫助您更清晰地理解繼親關係中的法律角色。
繼親收養: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與扶養責任
當繼父或繼母收養配偶的子女,法律上即建立擬制的親子關係。這意味著,您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將與親生父母子女相同。
根據《民法》第1077條規定:
《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民法》第1077條第2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這表示,養父母對養子女負有與親生父母相同的親權(如保護、教養)及扶養義務;養子女也對養父母負有孝敬與扶養義務。在繼親收養中,被收養子女的親生父或母(您的配偶)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會因此受影響。
扶養義務的適用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一般而言,受扶養人需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兩條件。但若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養父母),則僅需「不能維持生活」即可請求扶養(《民法》第1117條)。
收養關係的終止: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收養關係的終止分為合意終止與法院裁判終止。無論哪種方式,尤其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時,法院都會將「養子女最佳利益」放在首位。
1. 合意終止收養
《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可書面合意終止。但若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嚴格審查是否符合「養子女最佳利益」。此外,若養父母已過世,成年養子女在「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情況下,也可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2. 法院裁判終止收養
當收養關係出現重大破綻,難以維繫時,可依《民法》第1081條請求法院宣告終止:
《民法》第1081條第1項:「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實務上,對於「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法院會採取「破綻主義」。這意味著,只要收養關係已名存實亡,親子間的感情與信賴已出現破綻,即便沒有明確的虐待或遺棄行為,也可能構成終止事由。
案例故事:當養子女不聞不問,繼父心寒求終止
老王多年前收養了配偶的兒子小陳。後來老王與小陳的生母離婚,小陳也成年了。然而,小陳自從來台灣一次後,近九年來從未探視、問候或奉養老王,兩人形同陌路。年邁的老王深感心寒,認為這段父子情誼已名存實亡,於是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後認為,收養旨在建立擬制的親子關係,但小陳作為成年養子,卻長期未盡人子責任,對養父不聞不問,導致雙方關係破裂,已無父子之情。這種情況符合《民法》第1081條「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要件,因此判決准予終止老王與小陳之間的收養關係。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顯示,收養關係不僅是法律連結,更需實質情感維繫。若養子女成年後長期不履行孝道、不照顧養父母,導致關係破裂,法院可能認定存在「重大事由」而判決終止收養。
扶養義務的減輕與免除:追求公平正義
《民法》第1118-1條是為解決傳統扶養義務可能導致的不公平現象而增訂的重要條文:
《民法》第1118-1條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1條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這意味著,如果受扶養的養父母或養子女,曾對負扶養義務的一方有虐待、重大侮辱、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法院可以依請求減輕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甚至可以免除扶養義務。這條規定旨在避免「不孝子女扶養不孝父母」或「不盡責父母要求子女扶養」等不公平現象。
案例故事:父母未盡責,子女能減輕扶養責任嗎?
小雅從小在單親家庭長大,她的父親在小雅成年以前,不僅未善盡扶養義務,還有酗酒、毆打等不當管教行為。如今父親年邁,生活陷入困境,向小雅請求扶養。小雅認為父親過去的行為讓她心靈受創,且未盡父職,要求她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後認為,父親雖非全然未盡扶養義務,但確實未善盡,且對小雅有不當責罰、毆打等不法侵害行為。這些行為符合《民法》第1118-1條減輕扶養義務的要件。考量到父親的行為尚未達到「情節重大」到足以完全免除扶養義務的程度,法院最終裁定將小雅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減輕為每月3,000元。
律點通提醒:如果您是繼子女,且養父母過去對您有不法侵害行為,或未善盡扶養義務,您有權利向法院聲請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務必準備好相關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
給繼親關係當事人的建議
無論您是繼父、繼母,還是被收養的繼子女,理解這些法律規範,能幫助您在繼親關係中做出更明智的決策。
- 收養人(繼父/繼母):收養是長期承諾,請審慎評估並重視與養子女的情感維繫。若關係真的無法維持,應了解終止收養的法定要件與程序,尤其涉及未成年子女時,法院會以其最佳利益為優先。
- 被收養人(繼子女):您對養父母同樣負有孝敬與扶養義務。若養父母過去有不當行為,您可依《民法》第1118-1條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但需提供充分證據。成年養子女單方終止收養的權利目前仍有較嚴格的限制。
結語
繼親關係中的收養與扶養議題,不僅涉及法律條文,更關乎家庭情感與倫理。律點通希望這些資訊能為您在繼親關係中帶來幫助,讓您能更理性地應對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並促進家庭關係的健康發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繼父/繼母收養子女後,我對原生父母還有扶養義務嗎?
A: 根據《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規定,如果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例如繼父收養配偶的子女),則被收養子女的親生父或母(即您的配偶)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會因為收養而受影響。因此,您對親生父母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不會因為繼親收養而停止。
Q: 如果養子女成年後不孝順,養父母可以終止收養嗎?
A: 可以。根據《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若養子女對養父母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情況,例如長期不聞不問、未盡孝道,導致親子情感與信賴破裂,養父母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判終止收養關係。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情狀,判斷收養關係是否已名存實亡。
Q: 繼子女如果覺得養父母沒有好好照顧過自己,可以不扶養嗎?
A: 不可以直接拒絕扶養,但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根據《民法》第1118-1條,若養父母曾對您有虐待、重大侮辱、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您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甚至可以免除。但您需要提供充分證據來證明這些情況。
Q: 終止收養後,我跟養父母的關係會怎麼樣?
A: 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會消滅。原則上,養子女會回復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這意味著您不再對原養父母負有扶養義務,同時也喪失繼承原養父母遺產的權利。但若您曾被繼父或繼母收養,終止收養後,您與親生父母的關係會完全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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