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專為您解析法律與生活中的大小事。許多夫妻在申報所得稅時,常會對「扶養親屬免稅額」產生疑問,尤其是在婚姻關係有變動(如離婚、分居)或扶養對象是家中長輩、手足時,更是狀況百出。這篇文章將聚焦於所得稅法上的「扶養」認定,幫助您釐清相關規定,聰明節稅。
請注意:本文所談的「扶養」是所得稅法上的扶養免稅額,與民法上「夫妻一方免除對他方扶養義務」的狀況不同喔!我們將專注於您在報稅時如何正確列報扶養親屬,以確保您的權益。
夫妻報稅,扶養免稅額怎麼算?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可以減除本人、配偶及符合規定的扶養親屬之免稅額。這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政府鼓勵家庭照顧的稅務優惠。但要列報扶養,可不是隨口說說就好,必須符合特定要件。
扶養親屬的認定要件
最重要的法條是《所得稅法》第17條,它詳細規定了哪些人可以被列報扶養:
- 本人與配偶:只要是合法夫妻,原則上即可互相列報。但若有特殊情況,例如分居,則需要特別留意。
- 子女: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這表示您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已成年但因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受您扶養的子女,都可以列報。這裡的「扶養」不單指金錢資助,更包含實際的照顧與教養。
- 其他親屬或家屬: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免稅額。」
這類情況比較複雜,通常是指您的兄弟姊妹、叔伯姑舅、祖父母等。除了要符合年齡或能力限制外,還必須證明您與他們之間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客觀事實,並且先順序的扶養義務人(例如受扶養人的父母)確實沒有扶養能力。單純的經濟資助,如果沒有同居事實或先順序扶養人有能力,是無法列報的。
離婚後子女扶養,誰能報稅?
離婚後,父母雙方都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但報稅時誰能列報免稅額,常常引起爭議。過去可能認為可以協議或平均申報,但現在實務上更重視「主要照顧者原則」。
案例故事:離婚父母的報稅難題
陳先生與前妻小芬離婚多年,協議子女監護權歸小芬,但陳先生每月支付扶養費。報稅時,陳先生和前妻都列報了子女的扶養免稅額。國稅局審核後,認為小芬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因此否准了陳先生的申報。
法院判決指出,所得稅法上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不僅限於經濟供給,更要看實際盡了《民法》第1084條第2項所定的保護及教養責任。小芬負責子女的日常生活起居、教育、身心發展等,雖然陳先生有支付扶養費,但與子女日常生活關係的密切程度不及小芬。因此,應由實際且主要扶養人小芬列報免稅額。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條法規強調,即使離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依然存在。但報稅時,則會考量誰是實際的「主要照顧者」。
重點提醒: 離婚後子女扶養免稅額的歸屬,實務上認定順序為:
- 雙方協議。
- 監護登記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
- 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
- 綜合考量各項實際扶養事實,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夫妻分居,報稅有什麼不同?
許多夫妻可能因工作、家庭等原因分居兩地,但只要婚姻關係仍存續,報稅原則上還是要合併申報。
案例故事:分居夫妻的報稅疏忽
王先生與太太因故分居,王先生在台灣,太太則在美國。雖然兩人未離婚,但報稅時,王先生和太太各自申報,且在申報書上都沒有填寫配偶資訊。結果國稅局發現後,認為王先生漏報配偶所得,並處以罰鍰。
法院判決強調,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夫妻原則上應合併申報。即使分居,只要婚姻關係存在,仍應在申報書上載明配偶關係,讓稽徵機關能將夫妻所得歸戶合併課稅。如果未載明,導致稽徵機關無法合併課稅,就可能被視為漏稅而受罰。
《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14條第1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
這條法規的重點是,夫妻即使分居,若選擇各自申報,仍須在申報書上明確載明配偶關係,才能符合規定,避免不必要的罰則。
實務操作小撇步
為了確保您的扶養免稅額申報順利,以下幾點是您務必注意的:
- 明確扶養關係:
- 子女:離婚後,務必與前配偶協議由誰列報。若無法協議,則由實際盡保護及教養之責的主要照顧者列報。
- 其他親屬:必須證明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客觀事實,且先順序扶養義務人確實無扶養能力。
- 妥善保存證明文件:
- 同居事實:戶籍謄本、居住證明、水電瓦斯費單據、學校聯絡簿簽名、醫療收據等。
- 扶養事實:金錢匯款證明、支付學費、醫療費、生活費等收據或證明。
- 無扶養能力證明:先順序扶養義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債務證明、身心障礙證明、醫生診斷證明等。
- 夫妻申報注意事項:
- 夫妻原則上應合併申報。
- 若因分居而各自申報,務必在各自的申報書上載明配偶關係,避免受罰。
結語
扶養免稅額的申報,是許多家庭節稅的重要環節。無論是維繫中的婚姻,或是離婚、分居的狀況,了解所得稅法對扶養親屬的認定要件,並妥善準備相關證明,都能讓您在報稅時更加安心。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夫妻扶養的稅務眉角,守護您的家庭財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後,我每月有支付子女扶養費,但子女的戶籍在前妻那邊,我可以列報扶養免稅額嗎?
A: 實務上,單純支付扶養費不一定能讓您列報子女扶養免稅額。稽徵機關會更著重於誰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也就是實際盡保護及教養責任的一方。如果子女與前妻同住,日常生活由前妻照顧,即使您有支付扶養費,國稅局仍可能認定前妻為主要扶養人。建議您與前妻事先協議,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避免重複申報引發爭議。
Q: 我與配偶分居多年,但還沒辦理離婚,報稅時可以各自申報嗎?
A: 可以,但有條件限制。依所得稅法規定,夫妻即使分居,只要婚姻關係存續,原則上仍應合併申報。若您選擇各自申報,務必在各自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上明確載明配偶的姓名及身分證字號。這樣稽徵機關才能將夫妻所得歸戶合併計算稅額。如果沒有載明配偶資訊,導致國稅局無法歸戶,可能會被認定為漏報而受罰。
Q: 我想列報扶養我的成年兄弟姊妹,他們目前無業在家,這樣可以嗎?
A: 列報扶養成年兄弟姊妹(屬於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條件比較嚴格。您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點:1. 與他們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客觀事實(不以戶籍為唯一標準,但需有實際同居證明)。2. 證明他們的父母(即您的父母)確實「無扶養能力」,例如父母已逝、年邁無謀生能力或因負擔扶養義務而無法維持自己生活。如果他們的父母仍有扶養能力,即使您有資助,也可能被視為慈惠施予而非法定扶養,無法列報免稅額。
Q: 如果我和前妻都申報了同一位子女的扶養免稅額,會發生什麼事?
A: 如果同一位子女被重複申報扶養免稅額,稽徵機關會主動進行核實認定。他們會根據前面提到的「主要照顧者原則」,綜合考量子女的戶籍、實際同居天數、誰負責主要生活照護及教育等,來判斷誰是實際或主要扶養人。最終,不符合規定的一方會被剔除該筆扶養免稅額,並可能被要求補稅。為避免爭議,最理想的做法是離婚時就協議好由誰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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