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不養你?別擔心,法律保障您的基本生活權益!
身為配偶,當您面臨經濟困境,甚至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時,內心一定充滿了無助與徬徨。您可能想問:我的另一半有責任照顧我嗎?如果他/她不願意,我該怎麼辦?別擔心,在台灣的法律中,夫妻之間是互負扶養義務的,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步步了解您的權利,讓您不再孤單面對。
夫妻互助是義務:民法怎麼說?
我們的《民法》清楚規定了夫妻之間應當相互扶持。這份扶養義務,不只是一種道德上的期許,更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責任。
《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夫妻之間有著相互扶養的責任,而且這份責任的重要性,跟子女扶養父母一樣。這表示,無論婚姻關係是否還在,只要符合一定條件,您就有權利請求配偶扶養。
誰可以請求扶養?「不能維持生活」是關鍵!
那麼,什麼情況下您才能請求配偶扶養呢?法律上對於「受扶養權利者」有明確的規定,最重要的就是必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這個條件。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您可能會疑惑,這條文說要「無謀生能力」?但請注意,條文後半段特別說明,對於配偶的扶養,是不適用「無謀生能力」這個限制的! 也就是說,即使您有工作能力,但如果因為各種原因(例如長期照顧家庭、失業、身體不適但未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等)導致您無法靠自己的財產或收入來維持基本生活,您仍然有權利請求配偶扶養。
「不能維持生活」的判斷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所有財產、收入、年齡、健康狀況,以及您居住地區的平均消費支出等來判斷。即使您名下有些財產,但如果這些財產無法立即變現來支付日常生活開銷,或者您的收入微薄到難以支應基本生活所需,都可能被認定為「不能維持生活」。
扶養費要給多少?法院會這樣考量!
如果法院認定您的配偶需要給付扶養費,那麼金額會是多少呢?這並不是固定的數字,而是會根據個案情況來判量。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法院在決定扶養費金額時,會仔細評估以下幾個因素:
- 您的實際需求:包括基本的食、衣、住、行、醫療等必要開銷。
- 配偶的經濟能力:他/她的收入、財產、負債,以及是否有其他必須扶養的親屬(例如父母)等。
- 雙方的生活水準:會考量你們過去的生活方式,盡量讓受扶養的一方能維持與其身分相當的生活水平。
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或「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來作為衡量的依據。
實際案例分享:法院怎麼判?
讓我們來看看幾個真實的案例,了解法院是如何運用這些法律原則的:
案例一:家庭主婦的扶養權利
小芳(化名)長年在家照顧家庭,沒有工作收入。後來與先生分居,她發現自己沒有能力維持生活,因此向法院請求先生給付扶養費。先生則主張自己收入不高,難以負擔。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芳雖然有工作能力,但因長期脫離職場,目前確實沒有收入,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條件。考量先生的收入狀況以及當地平均消費支出,法院判決先生應每月給付小芳扶養費。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是家庭主婦,只要證明自己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就有權利向配偶請求扶養,不需證明自己完全無法工作。
案例二:分居多年,扶養義務仍在
阿華(化名)與妻子分居多年,妻子已退休,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生活陷入困境。阿華則在大公司擔任主管,收入優渥。妻子向法院請求阿華給付扶養費。阿華抗辯兩人已分居多年,不應再負擔。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不因分居而消失。妻子確實已無法維持生活,而阿華經濟能力良好,因此判決阿華應每月給付妻子扶養費。
這個案例說明: 即使夫妻分居多年,只要婚姻關係存在,且一方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條件,另一方仍有扶養義務。
經濟困難的配偶,請勇敢主張您的權利!
綜合以上,如果您正處於經濟弱勢,無法維持基本生活,請不要害怕,您有權利向配偶請求扶養。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 整理證據:收集所有能證明您「不能維持生活」的資料,例如您的收入證明、財產清單(存款、不動產、投資等)、負債證明、醫療費用單據、日常開銷明細等。同時,若能掌握配偶的收入和財產狀況,也會很有幫助。
- 嘗試溝通:在提起訴訟前,可以先嘗試與配偶理性溝通,說明您的困境,看是否能達成扶養費的協議。若能協議成功,可以簽訂書面契約,避免後續爭議。
- 尋求協助:如果溝通無效,您可以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的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做出公正的判決。
請記住,法律是保障您的後盾。了解自己的權利,並勇敢地去主張,是您走出困境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給予您力量與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不能維持生活」?法院會怎麼判斷?
A: 「不能維持生活」是指您無法透過自己的財產或收入來支應基本生活開銷。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您的年齡、健康狀況、有無工作能力、名下所有財產(包括存款、股票、不動產等)、實際收入、以及您居住地區的平均消費支出等。即使您名下有不動產,但如果無法立即變現或出租以維持日常生活,仍可能被認定為不能維持生活。
Q: 我如果沒有工作能力,才能請求配偶扶養嗎?
A: 不,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根據《民法》第1117條的規定,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換句話說,即使您有工作能力,但如果因為長期照顧家庭、失業、身體不適但未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等因素,導致您目前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您仍然有權利向配偶請求扶養。
Q: 扶養費的金額是固定的嗎?如果配偶收入不穩定怎麼辦?
A: 扶養費的金額並不是固定的,而是會根據個案情況來判斷。法院會考量您的實際需求、配偶的經濟能力(包括收入、財產、負債等)以及雙方的生活水準來決定。如果配偶的收入不穩定,法院可能會根據其過去的收入情況、工作性質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來酌定一個合理的金額。若日後雙方經濟狀況有重大變化,扶養費金額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整。
Q: 如果我的配偶說他/她自己也沒錢,就不用扶養我了嗎?
A: 根據《民法》第1118條規定,如果扶養義務人(您的配偶)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導致自己也無法維持生活,對於配偶的扶養義務,原則上只能減輕,而不能完全免除。這表示,除非您的配偶完全沒有任何扶養能力,否則他/她仍有部分扶養您的責任。法院會審酌雙方實際的經濟狀況,來決定扶養義務的減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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