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變動時,您應了解的「配偶扶養費」
婚姻,不僅是情感的結合,更是一種法律關係的建立,其中包含了夫妻之間相互扶持的義務。當婚姻關係面臨挑戰,甚至走向終點時,許多人會對「配偶扶養費」產生疑問:我能向對方請求扶養費嗎?金額該怎麼算?離婚後還能請求嗎?
我是律點通,今天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配偶扶養費的規定,讓您在關鍵時刻,能更清晰地掌握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配偶扶養費」?
在台灣,《民法》明確規定了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
這條文確立了無論婚姻關係存續中或離婚後(若符合特定條件),夫妻雙方都有相互扶養的法律責任。但並非所有情況都能請求扶養費,法律對此設有條件: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對於配偶而言,仍須符合「無謀生能力」之要件,但實務上對此要件的認定較為彈性,不以完全喪失謀生能力為必要。法院會綜合考量請求方的年齡、健康狀況、學經歷、專業技能及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判斷其是否能以自身財產或能力維持基本生活,也就是所謂的「不能維持生活」。
當扶養義務成立後,扶養費的金額並非固定,而是依據以下原則酌定: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這意味著法院會綜合考量請求方的實際生活需求、給付方的經濟能力(收入、財產、其他負擔)以及雙方原有的社會身分地位,以確保扶養費能盡可能維持受扶養人原有的生活水準。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若受扶養權利人(配偶)尚有其他親等相同的扶養義務人(例如其成年子女),則這些義務人亦應依其經濟能力分擔對受扶養權利人的扶養義務。此情況可能間接影響法院在酌定配偶扶養費時,對受扶養權利人「需要」的認定。
「扶養費」與「贍養費」大不同!
在台灣法律中,「扶養費」與「贍養費」雖然都涉及金錢給付,但其法律基礎和適用條件有所不同:
- 扶養費:是基於《民法》第1116條之1等規定,因親屬關係(包括夫妻)而產生的義務,主要目的在於維持受扶養人的基本生活。在離婚後,若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條件,仍可請求,且不以無過失為必要。
- 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僅限於裁判離婚時,無過失的一方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始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其目的在於填補因婚姻關係消滅而喪失的生活保持請求權。
實務上,許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生活費」或「退休金分配」條款,其性質通常會被認定為契約自由原則下的約定,而非《民法》第1057條所稱之贍養費。這會影響其是否因再婚或情事變更而終止或調整。
情境故事:真實案例告訴你
透過以下兩個匿名化的案例,讓您更了解扶養費在實務上的應用:
故事一:分居多年,扶養義務仍存在嗎?
王太太與王先生結婚多年,王先生卻在外遇後離家近16年,期間不聞不問。王太太現已退休,沒有收入,生活陷入困境。她想知道,即使分居這麼久,她還能向王先生請求扶養費嗎?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夫妻互負扶養義務,王太太現年56歲,已退休無收入,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而王先生年薪優渥,有能力扶養。因此,即使夫妻分居多年,扶養義務仍存在,王先生需按月支付扶養費給王太太。
給您的啟示:即使夫妻長期分居,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並不會自動消失。關鍵在於請求方是否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條件,以及對方是否有能力扶養。
故事二:離婚協議中的「生活費」約定,再婚後還有效嗎?
李先生和李太太協議離婚時,約定李先生每月需支付李太太5萬元生活費,並註明「若李太太再婚則免除給付」。後來李先生因投資失利,經濟狀況不如從前,他認為這筆錢是贍養費,且自己經濟困難,應該可以減少或停止給付。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李先生的請求。法院認為,這份協議是雙方基於契約自由所做的「生活費」約定,並非《民法》第1057條所規範的贍養費。由於協議中已明確約定再婚才免除,且李先生的經濟狀況變化(投資失利)被視為其簽訂協議時可預見的風險,難以構成「情事變更」的理由。因此,李先生仍需依約定給付,直到李太太再婚為止。
給您的啟示: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金錢給付,其性質非常關鍵。若非明確約定為贍養費,法院會傾向認定為契約約定,不受贍養費嚴格要件限制。此外,個人投資風險通常不被採納為情事變更的理由。
扶養費的「變動」與「調整」
扶養費的金額並非一成不變。如果當初約定或法院裁定的扶養費,因為客觀情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顯失公平時,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121條請求變更:
《民法》第1121條:「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例如,受扶養人經濟狀況改善、負扶養義務人經濟能力惡化(非可歸責事由)、或受扶養人需求增加等。然而,法院對於「情事變更」的認定較為嚴格,例如個人投資失利通常被認為是自主行為所伴隨的風險,除非能證明其與不可預期的情事相關,否則難以構成情事變更的理由。
此外,《家事事件法》第100條也賦予法院在處理扶養費等給付案件時,有廣泛的裁量權,可依職權決定給付方式(一次性、分期或定期金),甚至可命提供擔保,以保障受扶養人的權益。
請求扶養費,您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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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扶養義務性質:首先要判斷您是基於《民法》第1116條之1的法定扶養義務請求,還是基於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兩者在請求要件、金額酌定及變更條件上有所不同。若為離婚後請求,應先釐清請求性質。若為贍養費,需證明離婚時無過失且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若為法定扶養費(依《民法》第1116條之1),則須證明「不能維持生活」,且不以無過失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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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證明文件:
- 證明您「不能維持生活」 :提供銀行存款證明、工作收入證明、醫療費用單據、生活開銷明細、失業證明等,證明您無法以自身財產、勞力維持基本生活。
- 證明對方「有扶養能力」 :調查對方之財產、收入狀況,例如薪資證明、報稅資料、不動產清單等。
- 合理請求金額:請求金額應合理,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當地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或最低生活費標準,並考量雙方經濟能力及您個人的實際需求。
結語:守護您的權益
配偶扶養費的議題,關係到您未來的生活品質與權益。無論您是處於婚姻關係中,或是正在考慮離婚,了解這些法律規定都能幫助您做出更明智的判斷。請記住,法律是保障您權益的工具,掌握資訊,才能更好地守護自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夫妻分居很久了,還能請求扶養費嗎?
A: 能。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即使分居,只要一方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例如退休無收入、因健康因素無法工作)且另一方有扶養能力,仍可向法院請求扶養費。法院會依據雙方經濟能力與需求酌定金額。
Q: 扶養費的金額是固定的嗎?會不會因為我的收入增加了就減少?
A: 扶養費的金額並非一成不變。法院會依據《民法》第1119條,考量請求方的實際需求、給付方的經濟能力及雙方過去的生活水準來決定。若您的收入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例如顯著增加,對方可以依據「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聲請調整扶養費金額。
Q: 離婚協議書上的「生活費」和法律上的「贍養費」有什麼不同?
A: 法律上的「贍養費」僅限於裁判離婚時,且必須是無過失的一方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才能請求。而離婚協議書上的「生活費」或「扶養金」通常被視為夫妻雙方基於契約自由所做的約定,其性質和條件會依協議內容解釋,不必然受贍養費規定的嚴格限制。
Q: 如果我再婚了,還能繼續領扶養費嗎?
A: 這取決於扶養費的性質。如果是法律上的「贍養費」,通常會因受領方再婚而終止給付義務。但如果是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生活費」,且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再婚即終止,那麼即使再婚,對方仍可能需要依協議內容繼續給付。因此,協議內容的明確性非常重要。
Q: 如果對方聲稱投資失利導致經濟困難,可以減少扶養費嗎?
A: 法院對於「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較為嚴格。一般而言,個人投資失利通常被視為可預見的風險,難以構成減免扶養費的理由,除非能證明其與不可預期的重大情事(如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導致工作能力喪失等)相關,且顯失公平。法院在判斷時會非常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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