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正為配偶扶養義務的責任感到困惑或壓力?在台灣,夫妻之間互負扶養義務,這是維繫家庭生活的重要基石。然而,當婚姻關係面臨挑戰,或一方經濟狀況發生變化時,這份義務是否能減輕甚至免除,就成了許多人關心的焦點。身為律點通,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配偶扶養的法律規定,特別是哪些情況下,您可能可以主張減輕或免除這份義務,讓您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責任。
1. 配偶扶養義務的法律基礎與特性
配偶間的扶養義務,不同於其他親屬,具有其獨特的法律基礎與強度。這份義務的核心在於維繫夫妻共同生活,確保一方在無法維持生活時能獲得必要的支持。
1.1 義務的基礎與要件
配偶間的扶養義務主要依據《民法》相關規定:
- 《民法》第1027條:這是配偶扶養義務最直接的依據,明確指出夫妻一方在特定情況下,他方應負扶養義務。
《民法》第1027條:「夫妻之一方,有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他方應負扶養義務。」
這表示,要主張配偶扶養,必須符合兩個要件: 「不能維持生活」 和 「無謀生能力」 。法院會綜合考量受扶養方的年齡、健康狀況、財產、所得及社會福利等,來判斷是否符合這些條件。
- 《民法》第1117條:進一步界定了受扶養權利人的基本要件。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對於配偶而言,同樣適用「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限制,除非有特殊情況。這裡也澄清了《民法》第1114條第1款(直系血親相互間)並非配偶扶養的直接依據,配偶扶養是基於夫妻身分關係而來。
1.2 「生活保持義務」的強度
配偶間的扶養義務屬於 「生活保持義務」 ,其強度最高。這意味著扶養義務人應使受扶養配偶維持與自己相同或相當的生活水準,而非僅提供基本生活所需。這與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間的「生活扶助義務」有所不同,後者僅要求在不犧牲自己相當生活地位的前提下給予扶助。
2. 扶養義務人自身困難,可否減輕配偶扶養義務?
如果負擔扶養義務的一方,因為要扶養配偶而導致自己都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法律也提供了減輕義務的空間。這主要依據《民法》第1118條:
- 《民法》第1118條:針對扶養義務人自身經濟狀況的考量。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明確指出,若您因扶養配偶而導致自己也無法維持生活,您的扶養義務應予減輕,而非完全免除。這表示法院會衡酌雙方的經濟狀況,做出一個公平的判斷,確保扶養義務人不會因扶養他人而陷入困境。
3. 配偶行為不當,能免除扶養義務嗎?——《民法》第1118條之1的適用性解析
許多人會問,如果配偶對我不好、有不當行為,我能因此免除扶養義務嗎?這裡需要談到《民法》第1118條之1,但其對配偶扶養的適用性有特殊考量。
-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了減輕扶養義務的特殊事由。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了免除扶養義務的特殊事由。
《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重要提醒:儘管條文內容並未明確排除配偶間的適用,但從其立法理由及現行實務判決來看, 《民法》第1118條之1主要適用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對卑親屬(如子女)的扶養請求,以及兄弟姊妹間的扶養義務。
對於配偶間的扶養義務,由於其具有「生活保持義務」的特殊性,且是基於夫妻緊密的身分關係,因此在實務上,法院對於配偶間扶養義務的減免或免除,通常會採取更為嚴格的標準。如果配偶之間發生虐待、重大侮辱或惡意遺棄等嚴重不當行為,這通常會導致婚姻關係破裂,並可能在離婚訴訟中,影響法院對於贍養費的判斷(例如判決不給予或減少贍養費金額),而非直接適用《民法》第1118條之1來免除扶養義務。
情境參考:法院如何判斷「情節重大」?
雖然《民法》第1118條之1主要適用於父母子女等直系血親間的扶養爭議,但其背後 「顯失公平」 與 「情節重大」 的判斷原則,仍可作為我們理解扶養爭議的參考。例如,在某些父母子女的扶養案件中,若父母在子女幼年時即惡意遺棄、長期失聯,或對子女有家暴、重大侵害等行為,法院會認定這些行為已達「情節重大」,可能判決子女免除扶養義務。反之,若父母雖然未盡到完全的扶養責任,但並非全然不顧,法院則可能僅判決減輕扶養義務。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見法院在判斷是否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時,會仔細審酌扶養義務人過去的貢獻程度、未盡義務的時間長短、對受扶養權利人造成的影響,以及是否有正當理由。對於配偶扶養而言,如果一方有類似的嚴重不當行為,雖然《民法》第1118條之1不直接適用於免除配偶間的扶養義務,但在離婚訴訟中,這些行為會是法院判斷是否給予贍養費,以及贍養費金額高低的重要考量因素。換言之,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在婚姻中的貢獻、過失、以及離婚後的生活能力等,來決定扶養的公平性。
4. 實務操作指引:您該如何準備?
無論您是主張減輕扶養義務,還是回應扶養請求,充分的證據都是關鍵。
4.1 法律建議
- 主張自身經濟困難(《民法》第1118條):這是配偶扶養爭議中較直接的減輕途徑。您需要證明因扶養對方而導致自己無法維持生活。若涉及配偶的重大不當行為,應優先考慮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贍養費問題。
4.2 證據蒐集
- 經濟狀況證明:所得清單、財產清單、銀行存摺、負債證明、醫療費用單據、低收入戶證明等,用於證明扶養義務人或受扶養權利人的經濟能力。
- 不當行為證明:家庭暴力保護令、刑事判決書、證人證詞、通聯記錄、錄音錄影、社工報告等,證明虐待、重大侮辱或惡意遺棄等情事。這些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對於贍養費的判斷至關重要。
4.3 常見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 舉證責任: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需負舉證責任,提供足夠證據說服法院。
- 「情節重大」的認定不易:法院對「情節重大」的認定非常嚴格,通常要求受扶養權利人的行為達到嚴重侵害扶養義務人權益或感情的程度。
5. 結論
配偶扶養義務是法律賦予夫妻的責任,但也並非毫無彈性。當您面臨配偶扶養爭議時,應優先釐清自身與配偶的經濟狀況,並了解《民法》第1118條提供了減輕義務的可能。若涉及配偶的嚴重不當行為,雖然《民法》第1118條之1不直接適用於免除配偶扶養,但這些行為將在離婚訴訟中,對贍養費的認定產生關鍵影響。理解這些法律原則,將有助於您更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配偶扶養義務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A: 配偶扶養義務成立的條件有兩個:一是受扶養配偶必須「不能維持生活」,二是受扶養配偶必須「無謀生能力」。法院會綜合考量其年齡、健康狀況、財產、所得等因素來判斷是否符合這些條件。
Q: 如果我自己經濟狀況不好,還需要扶養配偶嗎?
A: 根據《民法》第1118條,如果您因負擔扶養配偶的義務而導致自己也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您的扶養義務。法院會審酌雙方狀況,做出一個公平的裁定,但通常不會完全免除。
Q: 配偶對我長期有不當行為,我能因此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嗎?
A: 在台灣實務上,《民法》第1118條之1(針對受扶養權利人有不當行為可減免扶養義務)主要適用於父母子女等直系血親間的扶養。對於配偶扶養,即使對方有虐待、重大侮辱等不當行為,通常不會直接依此條文完全免除扶養義務。這些不當行為更可能在離婚訴訟中,影響法院對於贍養費的判斷,例如判決不給予或減少贍養費金額。
Q: 我該如何證明配偶「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A: 您可以蒐集配偶的財產清單、所得清單、銀行存摺紀錄、醫療診斷證明(證明疾病或身心障礙導致無法工作)、年齡證明等資料。此外,若配偶有領取政府社會福利補助,也可作為其無法維持生活的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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