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您,是不是正為了生活感到徬徨無助?或許您正經歷婚姻的挑戰,或是已經離婚,卻發現自己難以維持基本生活。在台灣,法律其實有為像您這樣經濟弱勢的配偶,提供一項重要的保障,那就是「配偶扶養費」。這篇文章將會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什麼是配偶扶養費、誰可以申請、要怎麼申請,以及法院會如何判斷,希望能為您點亮一盞希望的燈。
什麼是配偶扶養費?
夫妻之間,無論婚姻是否存續,都互負有「維持對方生活」的義務,這就是所謂的配偶扶養義務。當其中一方因為經濟困難,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時,就有權利向另一方請求給付扶養費。這項權利是基於夫妻的身分關係而來,目的是確保每個人都能有基本的生活。
誰可以請求扶養費?
這是一個最核心的問題。根據《民法》的規定,並不是所有配偶都能請求扶養費,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首先,最重要的法條是:
《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這條法條明確指出,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那麼,什麼情況下您才能成為「受扶養權利者」呢?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這條法條雖然看起來有點複雜,但對於配偶來說,有個非常重要的例外!白話來說,您只需要證明自己 「不能維持生活」 就可以了,不需要 證明自己「沒有謀生能力」。
那麼,「不能維持生活」到底是什麼意思呢?法院會從幾個方面來判斷:
- 您的財產狀況: 法院會看您名下有沒有存款、股票、不動產等。但請注意,如果您的財產雖然有,但變現困難,或是變現後會讓您失去基本生活保障(例如只有一間自住的房子,賣掉就沒地方住),法院仍可能認定您不能維持生活。
- 您的收入狀況: 包括薪水、利息、租金、退休金等等。如果您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基本生活開銷,就符合條件。
- 您的健康與年齡: 如果您年紀大了、生病了、有身心障礙,導致工作能力受限,也會加強您「不能維持生活」的證明力。
- 基本生活開銷: 法院會參考政府公布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或「最低生活費標準」,來評估您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
扶養費要給多少?法院怎麼決定?
扶養費的金額並不是隨便說的,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這部分是依據《民法》第1119條的規定:
- 您的實際需求: 包括食衣住行、醫療、特殊照護等。
- 對方的經濟能力: 對方的收入、財產、負債,以及他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例如扶養未成年子女)。
- 雙方的身分地位: 考量您們過去在婚姻中的生活水準和社會地位,讓您能維持基本尊嚴的生活。
真實故事:她們如何爭取到扶養費?
以下是兩個真實的案例,經過匿名化處理,讓您更了解法院如何判斷:
案例一:陳太太的困境與逆轉
陳太太與先生離婚後,生活陷入困境。她沒有穩定的薪資收入,只有微薄的利息,名下僅有一輛代步車,沒有其他不動產。為了維持生活,她甚至需要向銀行借貸。而她的前夫王先生,經濟能力非常優渥,收入遠高於一般人。陳太太因此向法院請求前夫給付離婚後的扶養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太太確實無法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符合受扶養的條件。儘管王先生聲稱公司經營困難,但法院根據其優渥的資力,最終判決王先生應按月給付陳太太新台幣3萬元的扶養費。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離婚,只要符合條件,經濟弱勢的一方仍有權利請求扶養費,且法院會仔細審查雙方的經濟狀況。
案例二:李小姐的分居扶養費
李小姐因為家庭因素,長期退出職場,沒有收入來源。她的先生張先生則從事建築工作,每月收入約3萬元以上。在分居期間,李小姐向法院請求張先生給付扶養費。
法院在審理時再次強調,配偶請求扶養費,只需要證明「不能維持生活」,不需要證明「沒有謀生能力」。法院考量了李小姐和張先生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平均生活消費水準,最終判決張先生應按月給付李小姐分居期間新台幣1萬2千元的扶養費。後來李小姐搬回與張先生同住,因為沒有租金支出,扶養費也調整為每月9千元。這個案例說明了扶養費的金額會根據實際生活情況彈性調整,而且即使是分居期間,扶養義務依然存在。
我該怎麼做?實用行動建議
如果您認為自己符合請求配偶扶養費的條件,您可以這樣做:
- 盤點自身狀況: 仔細檢視您的收入、存款、不動產、負債,以及每個月的必要開銷。誠實面對自己的經濟狀況,是第一步。
- 蒐集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
- 證明您「不能維持生活」: 準備您的薪資證明、銀行存摺明細、不動產權狀、債務證明(如貸款明細)、醫療診斷證明(若因健康影響工作)、失業證明、低收入戶證明、每月生活開銷單據等。
- 證明對方「有能力扶養」: 蒐集對方的薪資單、報稅資料、財產清單、銀行對帳單等,證明對方有足夠的經濟能力。
- 嘗試協議: 如果可能,您可以先嘗試與對方協商,看看能否達成扶養費的協議。協議比訴訟來得快速、省錢,也能減少衝突。
- 尋求協助: 如果協議不成,您可以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的訴訟。
重要提醒: 扶養費與「贍養費」是不同的!贍養費通常是在判決離婚後,無過失的一方才能請求。而配偶扶養費是基於夫妻身分關係的義務,即使您在婚姻中曾有過錯,只要您確實不能維持生活,仍可能可以請求扶養費。
結論
親愛的您,面對經濟上的困境,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經濟弱勢的配偶提供了扶養費這項保障,希望能幫助您度過難關,重新站穩腳步。請記得,只要您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條件,並能蒐集相關證據,您就有機會爭取到這份權利。了解自己的權益,勇敢為自己發聲,是邁向更好生活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扶養費跟贍養費有什麼不同?
A: 「配偶扶養費」是基於夫妻身分關係的義務,只要一方不能維持生活,另一方有能力就應扶養,不論離婚與否或有無過失。而「贍養費」則是在判決離婚後,無過失的一方因離婚而生活困難,才能向有過失的配偶請求。兩者的請求基礎和條件是不同的。
Q: 我沒有工作,是不是就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條件?
A: 不一定。沒有工作是「不能維持生活」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但法院還會綜合評估您的所有財產(存款、不動產等)、其他收入來源、健康狀況以及每月基本開銷。如果您的財產足以維持生活,即使沒有工作,也可能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條件。
Q: 如果對方不願意給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A: 如果雙方無法協議,您可以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的訴訟。在訴訟前,建議您先將所有能證明您不能維持生活和對方有扶養能力的證據準備齊全,以利法院審理。
Q: 扶養費的金額會一直一樣嗎?以後可以調整嗎?
A: 法院判決的扶養費金額並非一成不變。如果雙方(請求人或負擔人)的經濟狀況,或是受扶養權利人的生活需求發生了重大變化,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整扶養費的金額。
Q: 我需要準備什麼證據來證明我不能維持生活?
A: 您可以準備薪資證明(或失業證明)、銀行存摺明細、不動產權狀、債務證明(如貸款明細)、醫療診斷證明(若因病影響工作)、低收入戶證明、每月生活開銷單據(如房租、水電費、伙食費收據)等,越詳細越能說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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