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後經濟困境?解析配偶扶養費的請求權與實務
面對婚姻關係的變動,尤其是離婚或分居,許多人最擔心的就是未來的經濟來源。如果您正處於這樣的階段,或者已經離婚但經濟狀況不佳,對於能否向另一方請求經濟協助感到迷茫,「配偶扶養費」這個概念,或許是您需要深入了解的權利。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釐清台灣法律對於配偶扶養義務的規定,幫助您在變動中站穩腳步。
請注意,本文主要探討的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包括分居或離婚訴訟中)的「配偶扶養費」請求。至於離婚後的經濟協助,則主要屬於「贍養費」的範疇,兩者在法律上有重要的區別,我們將在下方詳細說明。
釐清關鍵:扶養費與贍養費,傻傻分不清楚?
在法律實務中,「扶養費」與「贍養費」常被混淆,但兩者其實是不同的概念。了解它們的差異,是保障您權益的第一步:
| 特性 | 配偶扶養費 (法定扶養義務) | 贍養費 (離婚後) |
|---|---|---|
| 法律基礎 | 《民法》親屬編法定扶養義務 | 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 |
| 發生時點 |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含分居、離婚訴訟中) | 離婚關係解消後 |
| 請求要件 | 需符合「不能維持生活」要件,不以無謀生能力為限 | 通常須符合「無過失」且「因離婚致生活陷於困難」等特定要件,或依離婚協議約定 |
| 性質 | 維持基本生活的法定義務 | 維持離婚後生活的契約或裁判給付 |
| 時效 | 原則上無消滅時效限制 | 依約定性質,通常適用5年或15年時效 |
本篇文章將聚焦於「配偶扶養費」的請求,也就是在您與配偶的婚姻關係尚未正式結束前,如何爭取應有的經濟支持。
誰能請求扶養費?「不能維持生活」的認定標準
根據台灣《民法》規定,夫妻之間互負扶養義務。這意味著,如果一方符合特定條件,另一方就必須提供經濟上的協助。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擔之程度,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這條文確立了夫妻間相互扶養的責任,不論您目前是否分居,只要婚姻關係仍存續,這項義務就存在。扶養的程度會考量雙方的經濟能力和社會地位。
「不能維持生活」的定義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規定,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夫妻間之扶養義務,不適用之。」
這條法規的但書非常重要!它明確指出,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不以受扶養權利者「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換句話說,即使您有工作能力,但若無法以自己的財產維持基本生活,仍可能具備受扶養的權利。
實務上,「不能維持生活」並非指您必須一貧如洗。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資產、收入、健康狀況、年齡、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等因素。例如,若您因年邁、健康不佳或長期為家庭付出而退出職場,導致退休後無收入,且無足夠資產維持生活,就可能被認定為不能維持生活。
扶養費要給多少?法院怎麼判?
當法院判斷一方有權利請求扶養費時,會如何決定金額呢?
扶養程度之酌定原則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法院在決定扶養費金額時,會考量多方面因素:
- 您的實際需求: 包括基本生活開銷、醫療費用、居住費用等。法院常會參考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或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 對方的經濟能力: 包含其收入、財產、負債,以及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如對子女或父母的扶養)。
- 雙方的身分: 考量雙方在婚姻關係中的社會地位和過往生活水準。
此外,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0條,法院在酌定扶養費時擁有廣泛的裁量權,不僅可以決定給付方式(例如一次性、分期或定期金),甚至不受您請求金額的拘束,會依職權判斷一個合理的金額。
真實案例故事:他們如何爭取到扶養費?
讓我們透過兩個真實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適用這些法條的。
案例一:長期分居,退休後仍獲扶養
陳太太與先生結婚多年,育有三名子女。後來先生有了外遇並與他人同居,導致兩人分居將近16年。先生向法院訴請離婚,但陳太太反訴請求每月10,000元的扶養費,因為她年近60歲,已經退休沒有收入,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法院怎麼判? 法院駁回了先生的離婚請求,並准許了陳太太的扶養費請求。法院認為,陳太太已退休無收入,確實不能維持生活,符合受扶養的條件。而先生在知名國營事業任職,年薪優渥,有能力扶養。考量陳太太的需求及先生的經濟能力,法院判決先生應自陳太太請求之日起,按月給付新臺幣10,000元扶養費,直到陳太太過世為止。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夫妻分居多年,只要婚姻關係存續,且一方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條件,有經濟能力的另一方仍負有扶養義務。法院會根據雙方實際經濟狀況酌定扶養費金額。
案例二:因家庭犧牲職場,法院如何認定扶養
李太太主張,她為了家庭而退出職場,長期失業,先生卻未給付她醫療費、租金等費用,因此請求先生按月給付扶養費。先生則抗辯自己收入微薄,無力負擔。
法院怎麼判? 法院重申,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且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只要「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即可。法院審酌李太太沒有工作收入,而先生每月收入約30,000元以上,並參考當地平均消費支出,酌定先生應負擔李太太每月12,000元的扶養費。法院也特別指出,先生所負的扶養義務應持續到婚姻關係解消(即離婚)或李太太能自行維持生活為止。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不能維持生活」的認定標準不限於完全沒有謀生能力。法院會考量您過去為家庭的付出、目前的經濟狀況,並參考當地生活消費水準來判斷。同時,扶養義務會隨著婚姻關係的結束或受扶養人能自食其力而終止。
實務操作指引:爭取扶養費的關鍵步驟
如果您認為自己符合請求配偶扶養費的條件,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具體步驟:
- 評估受扶養權利並蒐集證據:
- 證明「不能維持生活」: 準備您的財產清單、收入證明、醫療證明(若因病)、退休證明(若已退休)等,證明您無法以現有財產或收入維持基本生活。
- 證明對方的經濟能力: 蒐集對方的薪資單、所得稅資料、銀行存款證明、不動產資料等,以證明對方有能力負擔扶養費。
- 計算合理的扶養費金額:
- 參考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您所在地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並考量您們過往的生活水準,提出一個具體的扶養費金額。建議可向專業人士諮詢,以確保金額的合理性。
- 提起法律訴訟程序:
- 向管轄的家事法庭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在訴訟中,法院會審酌所有證據,並可能參考社工訪視報告等,以職權酌定扶養費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重要提醒: 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與您的經濟狀況、健康狀況、家庭開銷相關的證明文件。這些都是您在法庭上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結語:別讓權益睡著了
在婚姻關係的轉折點上,了解並爭取自己的權益至關重要。配偶扶養費是法律賦予在婚姻中處於經濟弱勢一方的保障。如果您正處於分居或離婚訴訟的過程中,且經濟狀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請勇敢地採取行動,捍衛自己的權利。記住,這不僅是為了維持基本生活,更是為了讓您能有尊嚴地過渡到人生的下一個階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不能維持生活」的具體認定標準是什麼?
A: 實務上,「不能維持生活」並非指完全沒有收入或資產。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年齡、健康狀況、學經歷、過往生活習慣、是否有其他資產可供變現,以及是否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等因素。例如,即使您有少量存款,但不足以長期維持符合您身分的生活水準,仍可能被認定為不能維持生活。這是一個相對彈性的標準,需要個案判斷。
Q: 如果我的配偶不願意給付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的配偶不願自行協議給付,您可以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之訴。法院會審理雙方的經濟能力、您的需求等證據,並依法判決對方應給付的扶養費金額和方式。若對方仍不履行,您可以依法院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查封對方的薪資或財產。
Q: 扶養費的金額以後可以調整嗎?
A: 是的,扶養費的金額並非一成不變。若雙方經濟能力或受扶養權利人的需求發生重大變化(例如您的健康狀況惡化、對方收入大幅增加或減少),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聲請調整扶養費的金額。這稱為「情事變更原則」。
Q: 如果我在婚姻破裂中也有部分責任,還能請求扶養費嗎?
A: 原則上,配偶扶養費的請求與婚姻破裂的「有責性」沒有直接關係。只要您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條件,且對方有扶養能力,您仍可請求扶養費。然而,在極端情況下,若您對負扶養義務者有虐待、重大侮辱或未盡扶養義務等情節重大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這可視為有責性在扶養義務中的間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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