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另一半不給我生活費,我可以怎麼辦?」、「我們分居了,他還要付我錢嗎?」這些問題,是不是也困擾著您呢?在婚姻關係中,夫妻之間互有扶養的義務,但這份「義務」究竟包含什麼?和「家庭生活費用」又有何不同?當您面臨配偶扶養爭議時,釐清這些法律概念至關重要。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民法》中關於夫妻扶養義務與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的規定,幫助您掌握自己的權益。
夫妻扶養義務:保障基本生活權益
夫妻扶養義務是維繫婚姻共同生活的重要基石。根據《民法》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這表示無論是先生或太太,當一方符合特定條件時,另一方就有責任提供扶養。
扶養義務的法律基礎
- 《民法》第1116條之1: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這條文明確確立了夫妻間扶養義務的互負性與高度優先性,其順序等同於子女對父母、父母對子女的扶養順序。
- 《民法》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這條文是受扶養權利者的基本要件。但請注意,對於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實務見解已明確指出,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僅需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之條件即可。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並非指一貧如洗,而是指無法以自己的財產或收入,維持符合其身分地位的合理生活水準。即使您有工作能力,但因故失業或收入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仍可能符合此要件。
扶養費的金額怎麼算?
《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的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雙方身分來決定。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實際生活開銷、對方的收入與財產狀況,以及雙方原有的社會地位等因素,來酌定合理的扶養金額。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共同生活的責任
除了扶養義務,夫妻還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的責任,這兩者雖然都與金錢有關,但法律上的意義大不相同。
家庭生活費用的法律依據
- 《民法》第1003條之1:
「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這條文規範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為維繫家庭運作所需的一切費用。它的核心精神是夫妻共同承擔家庭責任,因此,請求家庭生活費用,不以受請求的一方「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即使夫妻分居,若分居原因可歸責於一方(例如對方外遇、家暴等),另一方仍可請求分擔分居期間的家庭生活費用。
家庭生活費用與扶養費的關鍵差異
| 特點 | 夫妻扶養義務 |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 |
|---|---|---|
| 法律基礎 | 《民法》第1116條之1、第1117條、第1119條 | 《民法》第1003條之1 |
| 請求要件 | 受扶養方需證明「不能維持生活」(不需「無謀生能力」) | 不以受請求方「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 |
| 適用時機 | 一方經濟弱勢,無法維持符合身分的生活水準時 | 維繫夫妻共同生活體所需的一切費用,不論經濟狀況 |
| 分居影響 | 仍可能存在,但需個案判斷 | 若分居有可歸責事由,受害方仍可請求分擔 |
實務案例解析:釐清您的權益
最高法院近期的一個重要裁定,最清晰地劃分了「家庭生活費用分擔」與「夫妻扶養義務」的界線,讓許多人的疑問有了明確的解答。
案例故事:分居後的費用怎麼算?
小華和美玲結婚多年,但因感情不睦而分居。分居後,小華仍需負擔自己的生活開銷,覺得很不公平,於是向美玲請求分擔費用。美玲則認為,既然都分居了,而且小華有工作能力,不至於「不能維持生活」,所以不應該再支付。
這個案件進入法院後,最高法院明確指出:夫妻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是基於共同維持婚姻的責任,不以請求的一方「不能維持生活」為必要。即使夫妻分居,如果分居的原因是美玲破壞了婚姻共同生活(例如美玲外遇或對小華家暴),那麼小華仍然可以向美玲請求分擔家庭生活費用。這與夫妻間的扶養義務(需要證明「不能維持生活」)是不同的兩回事。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夫妻分居,只要分居事由可歸責於對方,您仍有機會向對方請求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而不需要證明自己已經窮困到「不能維持生活」。這對許多分居中的配偶來說,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依據。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主張您的權利?
當您決定主張自己的權利時,準備充分的證據至關重要。
1. 選擇正確的法律基礎
- 請求扶養費:您需要證明自己「不能維持生活」。準備每月固定開銷(租金、醫療費、伙食費等)的單據,以及證明自己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資料。
- 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您不需證明自己「不能維持生活」,只需證明您實際支出的家庭生活費用超過您應分擔的額度。若有分居,則需釐清分居事由及可歸責性,並提供相關證據(如對方外遇、家暴證明等)。
2. 準備關鍵證據
- 證明自身需求:提供您的收支明細、帳單、醫療費用收據、子女教育費等,證明您的實際生活開銷。
- 證明對方經濟能力:收集對方的薪資證明、報稅資料、銀行往來紀錄、財產清單等,以證明對方有能力負擔。
- 證明自身努力(若有):若您有謀生能力但暫時失業,可提供求職紀錄、面試證明等,證明您已積極尋求工作。
結論:掌握權益,勇敢面對
面對配偶扶養爭議,了解《民法》關於夫妻扶養義務與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的規定,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請務必清楚區分兩者的不同,並準備好相關證據,才能更有力地主張您的權利。記住,扶養義務並非無限期,它可能因婚姻關係解消或您恢復自給自足的能力而終止。掌握這些資訊,讓您在爭議中不再徬徨,更有信心為自己爭取應有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夫妻扶養義務」?它跟一般親屬扶養有什麼不同?
A: 夫妻扶養義務是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根據《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責任,其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同,具有高度優先性。與一般親屬扶養最大的不同在於,依《民法》第1117條,夫妻間請求扶養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僅需證明「不能維持生活」即可。
Q: 「不能維持生活」要怎麼證明?法院會如何認定?
A: 「不能維持生活」並非指絕對貧困,而是指無法以自己的財產或收入,維持符合其身分地位的合理生活水準。您可以透過提供每月固定開銷(如房租、伙食費、醫療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等)的單據、銀行存款證明、收入證明(如薪資單、失業證明)等,來證明您的實際需求與經濟困境。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原有生活水準、當地平均消費支出或最低生活費標準來認定。
Q: 夫妻分居了,還可以請求扶養費或家庭生活費用嗎?
A: 可以,但請求的依據和條件不同。 扶養費:即使分居,若您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仍可向配偶請求扶養費。 家庭生活費用:根據最高法院見解,即使分居,若分居事由可歸責於對方(例如對方外遇、家暴等),您仍可依《民法》第1003條之1請求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且此時不需證明您「不能維持生活」。但若您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則可能無法請求分居期間的家庭生活費用。
Q: 扶養費或家庭生活費的金額是怎麼決定的?
A: 法院會依《民法》第1119條,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請求方的實際需要:包括基本食衣住行、醫療、教育等必要開銷。 負擔方的經濟能力:包含其收入、財產、負債及其他扶養義務。 雙方的社會身分地位:以維持與其身分相符的生活水準。 法院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或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作為酌定依據。
Q: 夫妻扶養義務會持續多久?什麼情況下會終止?
A: 夫妻扶養義務原則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一旦婚姻關係解消(例如離婚),扶養義務就會終止,此時若有經濟困難,可能轉為請求贍養費(若符合法定要件)。此外,若受扶養權利者恢復了自行維持生活的能力,扶養義務也可能隨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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