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經濟重擔者必看:配偶扶養義務,何時能減輕或免除?
身為家庭的經濟支柱,您每天辛勤工作,只為給家人更好的生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您可能會面臨一個沉重的疑問:即使經濟壓力已經很大,甚至配偶有不當行為,我還需要繼續承擔扶養配偶的義務嗎?
這不僅是情感上的困擾,更是法律上的責任。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民法中關於配偶扶養義務的規定,特別是當您想減輕或甚至免除這份義務時,有哪些法律依據與實務考量,幫助您捍衛自身權益。
什麼是「配偶扶養義務」?
在台灣的法律中,扶養義務是基於特定親屬關係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旨在確保生活困難的親屬能維持基本生活。對於配偶而言,這份義務更是婚姻關係的核心之一。
《民法》第1114條明文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雖然條文沒有直接寫明「夫妻相互間」,但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隱含在婚姻關係中的,通常透過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來實現。即使離婚後,若一方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另一方仍可能需負擔扶養義務(即俗稱的贍養費,其請求權依據為《民法》第1057條)。
然而,並非所有人都具備受扶養的權利。《民法》第1117條規定: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這表示,除非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否則受扶養人必須同時符合「不能維持生活」與「無謀生能力」這兩個條件。對於配偶而言,若一方因故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才可能成為受扶養權利人。
我自己都快活不下去,還要扶養配偶嗎?──《民法》第1118條
當您身為扶養義務人,卻因為負擔這份義務而導致自身生活陷入困境時,法律也提供了減輕義務的空間。這就是《民法》第1118條所規範的狀況: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如果您因為扶養義務而導致自己都快活不下去,原則上可以免除這份義務。但請注意,如果受扶養的對象是您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或「配偶」時,您只能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而非完全免除。
這項規定凸顯了法律對於配偶間扶養義務的重視程度。即使您生活困難,對配偶的扶養責任也僅能減輕,除非受扶養的配偶本身也無扶養能力,否則不能完全免除。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給予一個衡平的裁定。
【案例故事一】王先生的扶養困境:收入微薄,仍需扶養前妻?
王先生與陳太太離婚後,陳太太因罹患慢性病導致無法工作,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向王先生請求扶養費。王先生本身收入不高,每月僅能勉強維持基本開銷,還要扶養年邁的父母,面對前妻的請求,他感到壓力山大,希望可以完全免除這份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後認為,儘管王先生的經濟狀況確實不寬裕,但仍有一定謀生能力,且其收入在扣除自身必要開銷後,尚有餘裕可部分負擔。根據《民法》第1118條的規定,扶養義務人即使因扶養配偶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也僅能請求法院「減輕」其義務,而非完全免除。因此,法院最終判決王先生應減輕對陳太太的扶養義務,將原先請求的金額調降至一個王先生能負擔的範圍,而非完全免除。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扶養義務人自身經濟困難時,對配偶的扶養義務通常只能減輕,要完全免除則非常困難。
配偶行為不當,我還需要扶養他嗎?──《民法》第1118條之1
如果您的配偶有不當行為,導致您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那麼法律提供了一線生機,讓您有機會減輕甚至免除這份義務。這就是《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
《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這條法規是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主要依據,適用範圍廣泛,包括配偶間的扶養義務。它主要針對兩種情況:
- 受扶養配偶對您、您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比如長期的家暴、惡意誹謗、精神控制等。
- 受扶養配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這可能包括在婚姻存續期間,對方惡意遺棄、長期不分擔家計、甚至利用您的名義借貸等行為。
如果上述行為導致您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法院可以減輕您的扶養義務。而如果這些行為的「情節重大」,法院甚至可以完全免除您的扶養義務!
「顯失公平」和「情節重大」是法院判斷的關鍵。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關係、行為性質、影響程度、扶養本質及社會衡平觀念等因素。例如,長期惡意遺棄、嚴重虐待、造成義務人身心巨大傷害,或嚴重破壞家庭經濟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情節重大」。
【案例故事二】李先生的家庭夢魘:長期被配偶拖累,最終免除扶養
李先生與太太結婚多年,李太太長期沉迷賭博、不顧家庭,不僅從未分擔家計,甚至還曾以李先生的名義在外欠下鉅額債務,導致李先生與年幼的子女生活陷入困境。李先生為了家庭,多年來獨自承擔所有經濟重擔,還要為太太的債務奔波。如今李太太年老體衰,生活無依,向李先生請求扶養。
法院審理後,考量李太太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家庭長期漠視、不負責任,不僅未盡到配偶應盡的扶養義務,更以不法手段侵害李先生的財產權益,導致家庭經濟嚴重受損。法院認定李太太的行為已構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其情節已達「重大」程度,若仍要求李先生負擔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最終,法院裁定免除李先生對李太太的扶養義務。
這個案例說明了,當配偶有嚴重不當行為,特別是長期性的經濟不負責或對家庭造成巨大傷害時,您可以援引《民法》第1118條之1,請求法院免除對方的扶養義務。
實務上,我該怎麼做?
如果您認為自己符合減輕或免除配偶扶養義務的條件,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 確認請求權基礎:
- 若因自身經濟困難,應依《民法》第1118條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 若因受扶養配偶有不當行為,應依《民法》第1118條之1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充分蒐集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
- 證明經濟困難: 準備收入證明、財產清單、負債證明、醫療費用支出、家庭開銷明細等,證明自身因負擔扶養義務而無法維持生活。
- 證明配偶不當行為: 收集醫療診斷證明、驗傷單、報案紀錄、保護令、證人證詞、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錄影、銀行對帳單(證明對方未盡扶養義務或有不當財務行為)、分居證明等,證明配偶有虐待、重大侮辱、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的事實。
- 向法院聲請裁定: 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屬於家事非訟事件,需要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
結語
面對配偶扶養義務的法律問題,家庭經濟負擔者往往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和困惑。理解《民法》中相關條文的規定,以及法院在實務上的判斷標準,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請記住,法律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而存在,當您面臨不合理的扶養負擔時,您有權利透過法律途徑尋求解決之道。積極蒐集證據,清楚陳述事實,才能讓您的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扶養義務」?它跟我理解的「贍養費」一樣嗎?
A: 扶養義務是指基於特定親屬關係(如夫妻、直系血親)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目的是確保生活困難的親屬能維持基本生活。而「贍養費」通常是指離婚後,一方因經濟能力較弱而向另一方請求的生活費用,它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057條。雖然兩者都是提供經濟支持,但法律條文和請求條件有所不同。不過,當配偶一方無法維持生活時,《民法》第1118條及1118條之1關於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規定,仍可能適用於配偶關係。
Q: 如果我的配偶對我長期言語暴力或精神虐待,我還需要扶養他嗎?
A: 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第一款規定,如果受扶養配偶對您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導致您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您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法院甚至可以免除您的扶養義務。因此,長期言語暴力或精神虐待若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其嚴重性,確實有機會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Q: 我該如何證明配偶有不當行為,例如未盡扶養義務或精神侵害?
A: 證明配偶不當行為需要充分的證據。對於「未盡扶養義務」,您可以提供銀行對帳單證明對方長期未匯款或未分擔家計、證人證詞、分居證明、或書面溝通紀錄等。對於「精神侵害」,則可提供醫療診斷證明(精神科就診紀錄)、報案紀錄、保護令、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錄影、日記、證人證詞等,證明對方行為的惡意程度和對您造成的實際傷害。
Q: 提出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的聲請會很複雜嗎?我需要準備什麼?
A: 聲請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屬於家事非訟事件,程序相對簡便,但仍需向法院提出聲請狀。您需要準備的資料包括: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結婚或離婚證明、以及最重要的「證據」。證據應涵蓋您自身經濟困難的證明(收入、財產、負債、開銷證明)和配偶不當行為的證明(如上述問答所述)。建議將所有證據整理成清晰的清單,並附上影本,以利法院審查。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