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經濟支柱看過來!配偶扶養義務,您搞懂了嗎?
身為家庭的經濟負擔者,我們總希望家人能過上安穩的生活。然而,人生難免遇到變故,萬一配偶因為疾病、失業或其他原因,暫時或長期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作為另一半的我們,法律上究竟有哪些扶養責任呢?這不是個輕鬆的話題,卻是每個家庭都可能面臨的真實課題。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次搞懂台灣《民法》中,關於夫妻扶養義務的眉眉角角。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這是法律明文規定!
首先,最重要的觀念是:夫妻之間是互相負有扶養義務的。 這項義務是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旨在維護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與圓滿。它具有「終身性」和「互負性」,也就是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都有義務扶養對方。
誰有權利要求?誰有義務給付?(關鍵條件大解析)
當一方配偶陷入困境時,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請求扶養呢?主要依據以下兩條重要的《民法》規定:
《民法》第1116條之1:確立扶養順序與權利
《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這條文確立了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的原則。更重要的是,它將夫妻受扶養的權利順序,等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這個等同的意義,將在下一條文看到其關鍵影響。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的資格認定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一般情況下,要請求扶養,必須同時符合「不能維持生活」和「無謀生能力」兩個條件。但是!因為《民法》第1116條之1將夫妻受扶養權利等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而本條又明確指出「無謀生能力」的限制不適用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因此,夫妻一方請求他方扶養時,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
這代表什麼?即使您的配偶有工作能力,但若其收入或財產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您仍可能需要負擔扶養義務。關鍵在於證明配偶確實「不能維持生活」,也就是說,他/她沒有足夠的財產或收入來滿足基本生活所需。
扶養金要給多少?(法院怎麼看?)
扶養的金額並非一概而論,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民法》第1119條:扶養程度的判斷標準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法院在決定扶養費金額時,會考量:
- 受扶養方的實際需求: 包括食衣住行、醫療、教育等基本開銷。
- 負義務方的經濟能力: 您的收入、財產狀況、負債等。
- 雙方的社會地位: 確保扶養的程度能讓受扶養方維持與您相當的生活水準。
實務上,對於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多數見解認為屬於「生活保持義務」,也就是說,您應該讓配偶維持與您「相同」的生活程度,而不僅僅是最低限度的生活所需。這意味著,即使您本身經濟狀況不佳,也可能需要犧牲自己相當程度的生活來扶養配偶。
萬一自己也困難怎麼辦?(義務減輕或免除)
如果負擔扶養義務會導致您自己都無法維持生活,法律也有相關規定:
《民法》第1118條:義務的減輕與免除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原則上,如果扶養義務會讓您自己都活不下去,您可以免除該義務。但請注意「但書」!如果受扶養的對象是您的配偶,您只能請求「減輕」扶養義務,而不能完全免除。 這再次突顯了夫妻間扶養義務的高度強制性與重要性。
真實案例分享:從法院判決看懂扶養義務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法院的實際案例,來看看這些規定是如何被應用的:
案例一:分居後,太太請求先生扶養
王先生與李太太分居多年,李太太因為長期擔任家庭主婦,沒有工作收入,主張自己無法維持生活,向法院請求王先生給付扶養費。王先生則抗辯自己收入微薄,無力負擔。
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互負扶養義務,李太太雖然沒有工作能力,但重點在於她是否「不能維持生活」。法院查明李太太確實沒有收入,而王先生每月收入約3萬元以上,綜合考量雙方經濟能力及當地生活水準,判決王先生應給付李太太分居期間的扶養費。法院也強調,扶養義務會持續到婚姻關係結束,或是李太太能夠自行維持生活為止。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說明了,即使夫妻分居,扶養義務依然存在。重點在於受扶養的一方是否真的「不能維持生活」,而不是有沒有工作能力。法院會依據雙方的實際狀況,公平合理地判斷扶養費金額。
案例二:太太罹癌後請求扶養,但名下有房產
陳太太罹患乳癌後,主張自己無法工作,請求先生給付扶養費。陳先生則抗辯太太有工作能力,且名下有房產可以維持生活。
法院在審理時,雖然也採認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但仍強調必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條件。法院調查發現,陳太太目前居住的房子是她自己購買的,而且夫妻雙方已經達成和解,陳太太應返回夫家同居。法院因此認定,陳太太可以將她目前居住的房子出租,並以租金所得來維持生活,因此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駁回了她的扶養請求。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不能維持生活」的認定非常嚴謹。即使身體狀況不佳,如果名下仍有足夠的資產(例如可以出租的房產)來維持基本生活,法院可能就不會認定您符合受扶養的條件。這也強調了舉證的重要性,您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確實沒有能力維持生活。
給家庭經濟負擔者的實用建議:保障自己與家人的權益
了解了這些法律規定和實務案例後,身為家庭經濟負擔者的您,可以怎麼做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權益呢?
1. 仔細評估「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
如果您或配偶需要請求扶養,務必準備好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 財產清單: 證明名下沒有足夠的資產。
- 所得證明: 證明沒有收入或收入不足。
- 醫療證明: 若因疾病導致無法工作或需高額醫療支出。
- 每月生活開銷明細: 具體列出食衣住行等必要花費。
2. 盡力蒐集對方的經濟能力資料
若您是請求扶養的一方,應盡可能蒐集扶養義務人的財產、收入、負債等資料,這有助於法院更精準地判斷扶養費的金額。
3. 協議優先,訴訟為輔
建議夫妻雙方在可能的情況下,先行協議扶養費的金額與給付方式。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再向法院聲請裁定。扶養費的給付屬於家事非訟事件,法院會依職權酌定金額。
4. 區分「家庭生活費用」與「扶養費」
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有分擔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但如果分居,且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可能無法請求家庭生活費用。不過,即使分居,只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仍可能請求個人「扶養費」。兩者在法律性質和要件上是不同的。
結語
夫妻扶養義務是婚姻關係中一項重要的法律責任,它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維繫家庭成員互助互愛的基石。理解這些規定,能幫助您在面對家庭經濟挑戰時,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做出最有利於家庭的決定。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實用的幫助,讓您對家庭的未來更有掌握!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後,夫妻之間還有扶養義務嗎?
A: 離婚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原則上會終止。然而,《民法》第1057條規定,如果非因過失而離婚的一方,在離婚後無法維持生活,且另一方有能力負擔時,可以向對方請求贍養費。這與婚姻存續期間的扶養義務不同,有其特定的要件與限制。
Q: 如果我的配偶有工作能力,但就是不願意工作,我還需要扶養他/她嗎?
A: 根據《民法》第1117條,夫妻一方請求扶養時,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僅需證明「不能維持生活」。所以,即使配偶有工作能力,但若因故(例如長期失業、找不到適合工作)而確實沒有收入或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您仍可能需要負擔扶養義務。但法院在審酌時,會考量其不工作的具體原因,若有惡意不工作或拒絕合理就業機會的情況,可能會影響法院的判斷,進而減輕或駁回扶養請求。
Q: 扶養費的金額是由誰決定的?可以隨時調整嗎?
A: 扶養費的金額通常由夫妻雙方協議決定。如果無法達成協議,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會依據《民法》第1119條,綜合考量受扶養方的需求、負義務方的經濟能力和社會地位來決定。扶養費的金額並非一成不變,如果雙方的經濟能力、受扶養方的需求或物價指數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動,任何一方都可以再次向法院聲請改定扶養費金額。
Q: 如果我需要扶養配偶,會不會影響到我對父母或子女的扶養義務?
A: 《民法》第1118條規定,若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對配偶僅能請求減輕義務,不能免除。這表示對配偶的扶養義務具有高度優先性。然而,在實務上,法院在審酌扶養費金額時,會一併考量扶養義務人對其他親屬(如父母、子女)的法定扶養義務,以確保扶養義務人自身及其他受扶養親屬的基本生活。因此,扶養配偶的金額會被合理調整,以平衡所有法定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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