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了,關於配偶扶養,您需要知道的權益
親愛的讀者,您是否正為配偶間的扶養問題感到困擾?或許您正努力維持生活,卻擔心被要求扶養另一半;又或者,您正需要另一半的扶養,卻害怕因為某些原因而無法獲得?在法律的世界裡,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但這並非絕對。特別是對於經濟上相對弱勢的您,了解這些規定,將能幫助您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今天,律點通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認識《民法》中關於配偶扶養義務的規定,以及在什麼情況下,扶養義務可以被減輕或甚至免除,讓您不再對法律感到陌生和無助。
什麼是「配偶扶養義務」?您有權利要求扶養嗎?
首先,我們要知道,夫妻之間是互負扶養義務的。這在《民法》第1116條之1中明確規定:
《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這條文的意思是,夫妻之間都有責任互相扶養,而且在扶養順序上,配偶的權利是相當優先的,和我們的父母、祖父母輩一樣重要。
但要能真正獲得扶養,還是有條件的。根據《民法》第1117條的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簡單來說,如果您(或您的配偶)想要請求扶養費,必須證明自己 「不能維持生活」 (例如沒有足夠的收入或財產)而且 「沒有謀生能力」 (例如因病、因傷、年邁或照顧幼兒等原因,無法工作賺錢)。如果只是不想工作,但身體健康、有能力賺錢,那麼就無法要求對方扶養喔!
什麼情況下,扶養義務可以被「減輕」或「免除」?
了解了什麼是扶養義務,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在什麼情況下,這份義務可以被減輕或甚至免除。這對經濟弱勢的您來說,可能是非常重要的資訊。
1. 扶養義務人自己都快活不下去了
如果您是需要扶養對方的一方,但自己也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經濟拮据,甚至無法維持自己的基本生活,那麼法律也考慮到了您的難處。根據《民法》第1118條: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表示,如果您因為扶養配偶而導致自己生活困難,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您的扶養義務。請注意,對於配偶,通常是「減輕」而非完全「免除」,這也顯示了法律對配偶扶養義務的重視。
2. 對方有不當行為,扶養顯失公平
如果您的配偶(即受扶養權利者)曾經對您、您的家人做出一些不好的事情,讓您覺得繼續扶養他很不公平,那麼您也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這就是《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這條文是為了保護那些遭受不當對待的扶養義務人:
《民法》第1118條之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這條文列出了兩種情況:
- 情境一: 您的配偶曾對您、您的配偶(如果對方是您的父母,這裡指您的配偶)或您的直系血親(例如您的父母、子女)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例如家暴、長期言語霸凌等。
- 情境二: 您的配偶在過去沒有正當理由,卻沒有盡到扶養您的義務。
如果這些行為達到 「情節重大」 的程度,例如嚴重的傷害、性侵害等,法院甚至可以完全免除您的扶養義務。法院會綜合考量這些行為的嚴重性、頻率、持續時間以及對您造成的傷害來判斷。
實際案例告訴我們什麼?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我們來看看幾個生活化的例子,幫助您理解這些規定如何在實際生活中應用:
案例故事一:主動爭取權益的小美
小美是一位獨自撫養孩子的經濟弱勢配偶。她的前夫過去對她和孩子施暴,甚至導致小美身心受創。離婚後,前夫因為失業,竟然反過來要求小美支付扶養費。小美很擔心,自己經濟狀況已經不好,還要扶養施暴的前夫,這太不公平了!
她聽說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但不知道是不是要等前夫告她才行。後來,律師告訴她,根據法院的見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她其實可以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免除對前夫的扶養義務,不需要被動等待。這讓小美感到鬆了一口氣,決定積極為自己爭取權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如果您的配偶有不當行為,您不需要等到對方來告您,您可以主動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減輕或免除您的扶養義務!
案例故事二:阿華的扶養困境
阿華雖然收入不高,但一直努力工作。他的妻子因為不願工作,常常在家裡抱怨,後來甚至罹患輕度憂鬱症,便要求阿華扶養她。阿華雖然心疼,但自己收入有限,而且妻子其實尚有工作能力,只是缺乏動力。他想知道,自己是否一定要全額扶養。
根據法院的實務見解(例如:81年廳民一字第02696號及16977號函釋),配偶要請求扶養,必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這兩個條件。如果您的配偶只是「不願」工作,但身體健康、有能力賺錢,那麼就不符合「無謀生能力」的條件,您就可以向法院主張,對方不具備受扶養的資格。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如果您的配偶有能力工作卻不工作,您不一定需要全額扶養他。法院會審查對方是否真的「無謀生能力」。
實用建議: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 評估受扶養資格: 無論您是想請求扶養,還是被請求扶養,都要先確認對方是否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條件。這是判斷扶養義務與否的第一步。
- 蒐集證據: 如果您的配偶有不當行為,請務必蒐集相關證據,例如:
- 醫療證明: 如果有身體傷害。
- 報案紀錄、保護令: 如果涉及家暴。
- 證人證詞: 知道情況的親友或社工。
- 通訊紀錄: 證明精神虐待或重大侮辱的訊息、錄音等。
- 財產、收入證明: 證明您或對方的經濟狀況。
- 主動出擊: 如果您認為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理由,不要害怕,您可以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為自己爭取公平。
結論:了解法律,不再孤單
配偶間的扶養義務是法律基於親情倫理所建立的規範,但當關係中出現不公平或不合理的狀況時,法律也提供了彈性的調整機制。作為經濟弱勢的您,理解這些法律條文,知道自己的權利和可以採取的行動,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一些幫助,讓您在面對這些問題時,不再感到孤單無助,而是有方向地為自己努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經濟狀況不好,還需要扶養有謀生能力的配偶嗎?
A: 根據《民法》第1117條,配偶要能請求扶養,必須同時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兩個條件。如果您的配偶有謀生能力,只是不願意工作,那麼他就不符合受扶養的資格,您就不需要扶養他。您可以向法院主張這點。
Q: 我的配偶以前對我施暴,我現在需要扶養他嗎?
A: 如果您的配偶曾對您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您可以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如果情節重大,甚至可以完全免除。請務必蒐集相關證據,如醫療證明、報案紀錄、保護令或證人證詞等。
Q: 我經濟狀況很差,但法院還是判我需要扶養配偶,該怎麼辦?
A: 如果您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導致自己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您可以根據《民法》第1118條向法院請求減輕您的扶養義務。法院會根據您的經濟狀況和實際困難,來判斷是否減輕您的扶養負擔。請準備好您的收入、支出和財產證明。
Q: 我該如何證明配偶「無謀生能力」或「有不當行為」?
A: 證明「無謀生能力」通常需要提供醫生診斷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年齡證明(例如年邁無法工作)或照顧幼兒的證明等。證明「不當行為」則需要提供具體證據,例如:驗傷單、診斷證明書、報案紀錄、保護令、錄音、錄影、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證據越具體、越充分,越有利於您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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