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困難扶養人必看:了解您的扶養義務與社會救助權益
身為家庭的扶養者,當您面臨經濟困境時,是否曾感到徬徨無助?擔心自己無法負擔扶養責任,卻又對法律規定一知半解?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深入解析台灣《民法》與《社會救助法》中,與您的扶養義務和社會救助權益息息相關的規定,幫助您釐清現況、保障自身權益。
了解您的扶養義務與權利
在台灣,特定親屬間基於倫理與法律互負扶養義務。這意味著當某些親屬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時,其他親屬有責任提供生活所需。
1. 誰該扶養誰?誰有權利被扶養?
根據 《民法》第1114條,直系血親(如父母對子女、子女對父母)、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兄弟姊妹等都互負扶養義務。
而有權利被扶養的人, 《民法》第1117條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這表示,原則上受扶養人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但對於您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只要證明「不能維持生活」即可請求扶養,不需證明「無謀生能力」。
扶養義務的順序則依 《民法》第1115條規定,通常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優先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扶養的程度應考量受扶養者的需求與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 《民法》第1119條)。
2. 扶養義務可以減輕或免除嗎?
這是許多經濟困難扶養人最關心的問題。 《民法》第1118條之1提供了彈性:
《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如果受扶養人曾對您有虐待、重大侮辱,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若情節「重大」,甚至可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但法院對「情節重大」的認定相當嚴格,例如長期遺棄、惡意虐待等。
此外, 《民法》第1118條也規定:
《民法》第1118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條文指出,如果您因為扶養他人,導致自己都無法維持生活,原則上可以免除扶養義務;但若受扶養人是您的父母或配偶,則只能減輕,不能完全免除。
社會救助:當家庭扶養功能失靈時的國家保障
當家庭扶養功能不足,或親屬不願扶養時,國家透過《社會救助法》提供安全網。
1. 親屬不扶養,我還能申請社會救助嗎?
這是《社會救助法》最人性化的地方! 《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是關鍵條文:
《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這表示,如果您的親屬未履行扶養義務,導致您生活陷入困境,您可以請求主管機關評估,將這些親屬不列入您的「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這將大幅提高您符合社會救助資格的機會。主管機關會依據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5條等標準,判斷親屬是否「無扶養能力」。
實際案例分享:法院如何判斷扶養義務?
案例:長期不顧子女,扶養義務可免除
陳先生年輕時離家,長期未曾探視或扶養子女小美、小華。數十年後,陳先生年邁且身體不適,生活陷入困境,於是向法院聲請要求小美、小華支付扶養費。小美、小華則主張父親從小對他們不聞不問,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請求法院免除扶養責任。
法院判斷: 法院審酌證據後,認定陳先生在子女成長過程中長期欠缺參與及照顧,未提供經濟支持,顯然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認為若仍要求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最終駁回了陳先生的扶養費請求,實質上免除了子女的扶養義務。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顯示,若受扶養人過去對扶養義務人有長期且實質的遺棄或不照顧行為,法院會認為已達「情節重大」,可免除扶養義務。
經濟困難扶養人的行動指南
- 保存證據: 無論是證明您「不能維持生活」,或是主張減輕/免除扶養義務,相關證據(如醫療證明、收入證明、證人證詞、書面資料等)都是關鍵。
- 善用社會救助資源: 若親屬不願或無力扶養,且您符合社會救助資格,請務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特別強調,可依 《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請求主管機關評估將未履行扶養義務的親屬不列入計算。
- 評估法律途徑: 若與親屬協商無果,或有明確證據可主張減輕/免除扶養義務,可考慮向法院聲請裁定。
結語
面對經濟困境與扶養壓力,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多重保障,從減輕或免除不合理的扶養義務,到在家庭功能失靈時提供社會安全網。了解這些法律知識,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請勇敢地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讓生活重現曙光。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子女不願意扶養我,我還能申請社會救助嗎?
A: 可以的。根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如果您的親屬(包括子女)未履行扶養義務,導致您生活陷入困境,您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社會救助。主管機關在訪視評估後,若認定將這些未履行扶養義務的親屬不列入您的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對您最有利,您就有機會符合社會救助資格。
Q: 法院如何判斷我「不能維持生活」和「無謀生能力」?
A: 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年齡、健康狀況(例如是否有診斷書、身心障礙證明)、財產所得、每月必要開銷、政府補助等所有情況。對於「不能維持生活」,是指您無法以自己的財產或勞力所得維持基本生活;「無謀生能力」則是指因疾病、身心障礙、年邁等客觀原因無法工作。但請注意,若您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只需證明「不能維持生活」即可。
Q: 如果我的父母過去對我不好,我還需要扶養他們嗎?
A: 不一定需要完全扶養。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如果您的父母(受扶養權利者)過去對您(負扶養義務者)有虐待、重大侮辱、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法院甚至可以免除您的扶養義務。但「情節重大」的認定標準較高,需有充分證據支持。
Q: 扶養費的金額是怎麼決定的?
A: 扶養費的金額會依據《民法》第1119條,綜合考量受扶養權利者的實際生活需求(例如基本生活費、醫療費等),以及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收入、財產、其他扶養負擔)和身分來決定。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或最低生活費來酌定。若有多位扶養義務人,且親等相同,則會依其經濟能力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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