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正為生活困境所苦,想申請政府的低收入戶補助,卻發現因為家人的收入或財產被計入,導致資格不符,遲遲無法獲得協助?這份無力感,我們懂。在台灣,當您申請社會救助時,政府會根據《社會救助法》評估您的「家庭」狀況,而這個「家庭」的範圍,往往比您想像的更廣,甚至可能包含久未聯繫的親屬。同時,民法中親屬間的「扶養義務」也與此息息相關。本文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認識這些法律規定,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了解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再讓複雜的法規成為您尋求社會資源的阻礙。
扶養義務:親屬間的法律責任
首先,我們來談談民法上的「扶養義務」。這是一項法律賦予親屬間互相照顧的責任。當一方生活有困難時,另一方在法律上可能需要提供幫助。
誰需要扶養誰?
根據《民法》的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是互負扶養義務的。
《民法》** 第1114條第1款**:「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這表示,父母對子女有扶養義務,子女對父母也有扶養義務。
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扶養?
並不是所有親屬都可以隨意要求扶養。《民法》** 第1117條**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的條件:
《民法》** 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簡單來說,如果您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只要證明自己「不能維持生活」(例如因病無法工作、沒有足夠財產),就可以向子女或孫子女要求扶養,不需要額外證明自己「沒有謀生能力」。
「不孝條款」:子女可以免除扶養義務嗎?
社會上常有父母年輕時未盡照顧責任,年老時卻要求子女扶養的情形。為了平衡這種不公平,《民法》** 第1118條之1**提供了子女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機會,俗稱「不孝條款」。
《民法》** 第1118條之1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如果父母過去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法院會綜合考量父母過去未扶養的期間長短、對子女造成的影響、是否完全不聞不問等因素來判斷「情節重大」。
【案例故事一:久未聯繫的扶養難題】
阿嬤美玲因罹患重病無法工作,生活陷入困境,想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然而,社政機關審核時,將她兒子阿文的財產和收入也一併計入,導致阿嬤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無奈之下,阿嬤只好向法院聲請,要求兒子阿文給付扶養費。
阿文在法庭上抗辯說,自從父母離婚後,媽媽美玲就長期未曾扶養過他,對他完全不聞不問,他認為媽媽過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審理後,認定阿嬤確實長期未與兒子共同生活,也未曾提供必要的扶養費用,因此判決阿文可以依《民法》** 第1118條之1第2項**免除對阿嬤的扶養義務,駁回了阿嬤的請求。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父母,若過去對子女有嚴重未盡扶養義務的行為,子女仍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免除扶養責任。
社會救助:低收入戶資格與家庭人口認定
當您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補助時,社政機關會依據《社會救助法》來審核您的資格。其中,最常遇到問題的就是「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誰會被計入您的「家庭」?
《社會救助法》規定,申請低收入戶時,除了申請人本人,還會將您的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例如子女、父母),以及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血親、兄弟姊妹等都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社會救助法》** 第5條第1項第2款**:「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這意味著,即使您的子女或父母沒有與您同住,他們的收入和財產也可能被計入,進而影響您申請補助的資格。
特殊情況下,可以排除某些家人嗎?
《社會救助法》也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允許將特定親屬排除在應計算人口範圍之外。其中,第9款是許多人會嘗試主張的條文:
《社會救助法》** 第5條第3項第9款**:「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這表示,如果某位親屬「未履行扶養義務」,並且因為這樣導致您「生活陷於困境」,經過社政機關訪視評估後,有可能將該親屬排除在計算範圍外。但請注意,這需要主管機關的綜合評估。
【案例故事二:排除親屬的困難與條件】
老王因病申請低收入戶,但社政機關審核時,將他前妻陳太太的收入也列入計算,導致老王資格不符。老王主張,陳太太早已未盡扶養義務,且他們的女兒小莉也已成年,不應將陳太太列入計算範圍,希望依《社會救助法》** 第5條第3項第9款**將陳太太排除。
法院指出,《社會救助法》** 第5條第3項第4款僅適用於「未成年子女」,而老王的女兒小莉已成年,因此不能適用該款。至於老王主張的第9款**,法院認為主管機關應進行訪視評估。在本案中,社政機關訪視後發現,雖然老王全戶生活確實吃緊,但仍有其他可運用資源,且女兒小莉具備謀生能力,因此認定老王的情況尚未達到因陳太太未履行扶養義務而「生活陷於困境」的程度,最終仍未將陳太太排除。
這個案例顯示,即使親屬未履行扶養義務,也不代表一定能被排除。您必須證明自己確實因此陷入「生活困境」,且行政機關會進行實地訪視評估,並非單純未扶養就能自動排除。
實用建議:我該怎麼做?
面對扶養義務與社會救助的複雜規定,您可以參考以下建議:
如果您需要扶養協助或申請社會救助:
- 備妥「不能維持生活」的證明: 收集詳細的醫療診斷證明、財產清單、所得證明、銀行存款證明等,證明您確實無法以自身財產及勞力維持基本生活。
- 考慮法律途徑: 若您的扶養義務人(如子女)不願提供扶養,且您符合受扶養資格,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若能取得法院判決,將是您向社政機關主張排除應計算人口的有力證據。
- 積極主張排除條款: 向社政機關申請低收入戶時,若有親屬未履行扶養義務,務必清楚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在訪視評估時,強調您確實因為該親屬未扶養而「生活陷於困境」,爭取依《社會救助法》** 第5條第3項第9款**排除該親屬。
如果您被要求扶養,但對方過去未盡義務:
- 蒐集證據: 積極蒐集對方過去未盡扶養義務的證據,例如:離婚協議書、戶籍謄本(證明未共同生活)、親友或師長的證詞、書信往來紀錄、您的經濟獨立證明等,以證明對方「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 向法院主張免除或減輕義務: 準備好證據後,向法院聲請依《民法》** 第1118條之1**免除或減輕您的扶養義務。強調若強制您負擔扶養義務將顯失公平。
結論
理解民法上的扶養義務與社會救助法中的家庭人口認定,是您在尋求社會資源時的重要一步。雖然法律條文看似複雜,但透過本文的解析與案例說明,希望能幫助您釐清方向。無論是爭取扶養費用,或是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積極準備相關證明並了解自身權益,是您保障生活的重要關鍵。請記得,法律是保障人民權益的工具,多一分了解,就能多一分力量去爭取。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扶養義務」?誰需要扶養誰?
A: 「扶養義務」是指親屬之間基於血緣或婚姻關係,在一方無法維持生活時,另一方有提供經濟或生活上照顧的法律責任。根據《民法》第1114條,直系血親相互間(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互負扶養義務,夫妻之間也互負扶養義務。
Q: 我生病沒工作,可以要求子女扶養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117條,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只要證明自己「不能維持生活」(例如因重病無法工作、沒有足夠財產),就可以向子女要求扶養,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謀生能力」。您需要準備醫療證明、財產所得清單等資料,證明您確實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Q: 如果我的父母從小沒養我,我還需要扶養他們嗎?
A: 不一定。如果您的父母過去對您「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您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對他們的扶養義務。您需要蒐集相關證據(如未共同生活的證明、親友證詞等),向法院證明父母過去的行為確實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
Q: 申請低收入戶時,為什麼要把已經分開住的子女或父母的收入也算進去?
A: 這是根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法律認為,親屬間互負扶養義務,國家救助是補充性的。因此,即使子女或父母沒有與您同住,他們仍屬於您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其收入和財產原則上會被計入您的家庭總收入,以評估您家庭的整體經濟狀況。
Q: 如果家人真的不扶養我,我可以請政府把他們排除在低收入戶的計算範圍外嗎?
A: 有可能,但需要符合特定條件。您可以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向社政機關主張排除。您必須證明該親屬「未履行扶養義務」且因為這樣導致您「生活陷於困境」。社政機關會進行訪視評估,綜合考量您的實際狀況,決定是否將該親屬排除。若您已取得法院免除扶養義務的判決,將會是極為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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