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正為了扶養家人而感到沉重,或是因缺乏扶養支援而生活陷入困境?在台灣,親屬間的扶養義務與國家提供的社會救助,是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機制。然而,這些法律規定往往複雜難懂,讓許多需要幫助的人不知所措。
「律點通」深知您的困境,本文將以最白話、最實用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民法》與《社會救助法》中關於扶養的關鍵規定,並透過真實案例改編,幫助您了解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走出困境。
一、釐清您的扶養義務與受扶養權利
首先,我們來了解《民法》如何規範親屬間的扶養關係。
誰有扶養義務?誰可以被扶養?
《民法》第1114條明確規定了扶養義務人的範圍,主要包括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夫妻、兄弟姊妹,以及家長家屬之間。而扶養義務的順序,則由《民法》第1115條規範,通常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優先,同順序者再依經濟能力分擔。
至於誰有權利接受扶養呢?《民法》第1117條訂定了受扶養權利人的要件: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簡單來說,您必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這兩個條件,才能向扶養義務人請求扶養。但如果受扶養人是您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則不需證明「無謀生能力」,只要他們「不能維持生活」即可請求扶養。所謂「不能維持生活」,通常是指無法以自己的財產或工作所得,維持基本的生活所需,實務上會參考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費標準。
扶養的程度與標準
《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的程度應考量受扶養權利者的實際需要,以及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與身分。這表示扶養費的金額並非固定不變,而是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來決定。
二、當扶養義務不再公平:減輕或免除扶養責任
有時候,親屬關係並非總是和睦。如果受扶養人過去曾對您有不當行為,您是否仍需全額負擔扶養義務呢?《民法》第1118條之1提供了彈性空間:
《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這條規定意味著,如果受扶養人曾對您有虐待、重大侮辱,或是在您小時候未曾盡到扶養義務等行為,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減輕甚至免除您的扶養義務。但請注意,這個規定不適用於您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因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是「生活保持義務」,有更高的要求。
生活化案例:過去的不公,可以成為減輕義務的理由
案例一:長期家暴的父親,子女扶養義務減輕
小明與小華的父親年事已高,收入不穩,向法院聲請由兩兄弟扶養。然而,小明和小華卻向法院陳述,父親在他們幼年時曾長期對母親及他們施暴,導致他們從小就生活在恐懼中,甚至因此離家多年。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父親確實需要扶養,但考量父親過去的家暴行為,對小明和小華造成了巨大的傷害,若要求他們全額扶養,顯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酌情減輕了小明與小華的扶養義務。
案例二:未盡扶養責任的母親,子女扶養義務減輕
阿華的母親因病臥床,無力謀生,向法院請求阿華支付扶養費。阿華雖然不忍,但也向法院說明,母親在她幼年時便與父親離異,之後便很少探視或提供生活費,幾乎未盡到為人母的扶養責任,導致她從小由祖父母扶養長大,母女關係疏離。法院審酌後認為,母親確實有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但尚未達到「情節重大」到可以完全免除扶養義務的程度。因此,法院裁定減輕阿華的扶養義務,但仍需支付部分扶養費。
這些案例都提醒我們,法律會考量親屬間實際的互動與過去的行為,並非一味要求子女承擔無限責任。
三、當家庭支持不足:社會救助法提供安全網
如果家庭扶養義務人確實無力扶養,或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供扶養,國家提供的社會救助制度就成了重要的安全網。《社會救助法》旨在保障國民最低生活水準,其中最常見的就是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認定。
社會救助的「家庭應計算人口」與「排除事由」
申請社會救助時,政府會計算申請人家庭的總收入與財產,而「家庭應計算人口」的範圍,是影響您能否符合資格的關鍵。《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除了申請人本人外,還會將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同住的直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等納入計算。這就是所謂的「補充性原則」,即國家救助是建立在親屬扶養義務無法履行之後。
然而,法律也考量到現實的複雜性,因此在《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中,列舉了多種可以「排除」在應計算人口之外的特殊情形,例如:
- 無扶養能力者:如已結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若自身已是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等,可不列入計算(第3款)。
- 未盡扶養義務者:對於單親家庭的未成年子女,若其父或母未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權利義務,經評估後可排除(第4款)。
- 特殊情形:最重要的是第9款,若因其他特殊情形,扶養義務人未履行扶養義務,導致申請人生活陷入困境,經主管機關訪視評估後,可將其排除在計算人口之外,並由主管機關協助向未履行義務者請求扶養費。這條規定賦予了社工更大的彈性,以保障真正需要幫助的人。
這些排除條款的設計,是為了避免您因親屬關係上的問題,而無法獲得應有的社會救助。若您符合這些情況,務必主動向主管機關說明並提供證明。
四、實務操作指引:為自己爭取權益
1. 申請社會救助
- 誠實列報,主動說明:申請時務必依規定誠實列報家庭人口、收入及財產。若有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的排除事由,應主動向承辦人員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配合訪視與評估:社會局或區公所會派社工進行訪視評估,這時請您積極配合,清楚說明自身的經濟狀況、家庭困境,以及扶養義務人未履行扶養義務的具體事實。
2. 請求扶養費或減免扶養義務
- 確認需求與義務人:如果您是需要被扶養者,請確認自己符合《民法》第1117條的要件。如果您是扶養義務人,且認為應減輕或免除義務,請先確認是否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
- 蒐集證據:無論是請求扶養費,或是主張減免扶養義務,相關的證據都非常重要。例如:醫療證明、收入證明、家庭關係證明、過去不當行為的證據(如報案紀錄、診斷證明)等。
- 先嘗試協議:在提告前,可以先嘗試與對方協議扶養費的金額或扶養方式。若協議不成,再向法院聲請裁定。
重要提醒:提供不實資料或隱匿財產可能導致社會救助資格被撤銷,並可能被追繳已領取的補助款項。社會救助是補充性質,旨在協助真正有困難的民眾,而非取代親屬間的扶養責任。
結語
面對扶養的法律問題,您不必獨自承受。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幫助您更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扶養權益與社會救助權利。無論是爭取應有的扶養費,或是減輕不公平的扶養負擔,甚至在家庭支持不足時尋求政府協助,積極了解並採取行動,是您保障自身生活的第一步。請勇敢地為自己發聲,爭取應有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哪些人之間互負扶養義務?
A: 根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包括:直系血親相互間(如父母對子女、子女對父母、祖父母對孫子女)、夫妻之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兄弟姊妹,以及家長家屬之間。扶養義務的順序則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通常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優先,同順序者再依經濟能力分擔。
Q: 我符合什麼條件才能向家人請求扶養費?
A: 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您必須同時符合「不能維持生活」和「無謀生能力」兩個要件,才能向扶養義務人請求扶養費。但如果您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則不需證明「無謀生能力」,只要證明「不能維持生活」即可請求扶養。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是指無法以自身財產或勞力所得維持基本生活所需。
Q: 如果我的父母從小沒有照顧我,長大後我還需要扶養他們嗎?
A: 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如果受扶養權利人(您的父母)對負扶養義務人(您)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法院甚至可能免除您的扶養義務。您可以蒐集相關證據(如社工訪談紀錄、親友證詞、學籍資料等),向法院提出主張,由法院依個案情況判斷。
Q: 申請社會救助時,為什麼政府會計算我其他家人的收入?有辦法排除嗎?
A: 社會救助制度採「補充性原則」,國家救助是建立在親屬扶養義務無法履行之後。因此,政府在審核資格時,會將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如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等)的收入與財產合併計算為「家庭總收入」。但《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列舉了多種排除事由,例如扶養義務人自身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第3款),或因特殊情形未履行扶養義務導致您生活陷困(第9款)等。若您符合這些情況,應主動向主管機關說明並提供證明,請求將其排除在計算人口之外。
Q: 扶養費的金額是如何決定的?
A: 《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以及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來決定。法院在裁定扶養費時,會綜合考量受扶養人的實際生活所需(如醫療費、居住費、基本生活開銷),以及扶養義務人的收入、財產、其他家庭負擔等因素,並參考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來決定一個合理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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