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壓力山大?搞懂扶養義務與社會救助,守護您的家庭權益!
當家中長輩需要長期照顧時,不僅是體力與精神的考驗,隨之而來的龐大經濟壓力,更是許多家庭難以承受之重。您是否曾困惑,法律上誰該負擔扶養責任?如果其他手足不願分擔,或者被扶養人過去曾對您不佳,是否還有義務扶養?申請政府的社會救助時,為什麼會把其他家人的收入也算進去?
別擔心!「律點通」為您整理了台灣法律中關於扶養義務與社會救助的關鍵條文,並透過白話解釋與實際案例,幫助您釐清這些複雜的法律問題,讓您在長照路上不再孤單無助。
扶養義務,誰該負責?先搞懂這些法律規定!
在台灣,《民法》明確規定了親屬間的扶養義務。這不僅是道德層面,更是法律上的責任。但扶養的範圍和條件是什麼呢?
扶養義務人範圍與受扶養權利人要件
首先,誰有義務扶養誰?《民法》第1114條列出了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範圍,其中最常見的就是「直系血親相互間」,也就是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之間。但不是所有親屬都無條件地需要扶養,受扶養人也必須符合特定條件。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這表示,原則上想請求扶養,必須同時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例如沒有足夠財產或收入)和「無謀生能力」(例如因病、年老、身心障礙無法工作)。但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法律特別寬鬆,只要他們「不能維持生活」,即使還有謀生能力,子女或孫子女仍有扶養義務。
扶養程度大不同:生活保持 vs. 生活扶助
扶養義務的程度也會因親屬關係而異,主要分為兩種:
- 生活保持義務: 這是最高標準。扶養義務人即使自身生活困難,也應犧牲自己原有生活程度來扶養對方,使其維持與自己相當的生活水準。這種義務主要適用於夫妻之間,以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關係。
- 生活扶助義務: 這是較低標準。扶養義務人僅需在不影響自己相當生活限度內,提供受扶養人必要的扶助,使其能維持最低生活水準。這種義務適用於成年子女對父母、兄弟姊妹等其他法定扶養關係。
真的付不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可能
如果被扶養的長輩過去對您不好,甚至有虐待行為,法律是否仍要求您無條件扶養呢?《民法》第1118-1條提供了彈性的空間,讓扶養義務人有機會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1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代表當受扶養人過去有虐待、重大侮辱、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行為,且讓您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如果情節更為嚴重,甚至可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但請注意,這個條款不適用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
申請社會救助,為何家人會被列入計算?
許多長照家庭在申請政府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時,常會遇到一個問題:為什麼政府會把我的配偶、成年子女、甚至其他親屬的收入和財產也算進去?
社會救助的「補充性」原則
這是因為台灣的社會救助制度是建立在「補充性原則」之上。白話來說,國家福利是最後一道防線。法律期待親屬之間應優先履行扶養義務,作為家庭內部的互助責任。只有當家庭成員確實無法自力更生,且法定扶養義務人也無能力扶養時,國家才會出手提供社會救助。
關鍵條款:社會救助法第5條的「應計算人口」與「排除條款」
《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這條文說明了在申請社會救助時,哪些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產會被納入計算,以評估您的家庭是否符合補助資格。然而,社會救助法也設有「排除條款」,讓制度更具彈性:
《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即使是上述列舉的親屬,也可以不被計入家庭人口。例如,單親家庭中未盡扶養義務的父或母,或因其他特殊情況未履行扶養義務的親屬,經主管機關評估後,可以排除其收入與財產,讓真正需要幫助的家庭獲得救助。
真實故事分享:他們如何處理扶養與救助問題?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這些法條如何在生活中應用。
故事一:長期失聯的父親,孩子能免除扶養嗎?
陳先生從小父母離異,父親在他幼年時就離家,從未探視或支付任何扶養費用。陳先生在母親辛苦拉拔下長大,與父親幾乎沒有聯繫。多年後,陳先生的父親因病重無法工作,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時,被政府要求需由陳先生扶養,因此向陳先生請求扶養費。陳先生覺得非常不公平,因為父親從未盡過扶養責任。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的父親在陳先生幼年時,確實長期未與其共同生活,也未曾提供必要的扶養費用,屬於「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若此時仍要求陳先生負擔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裁定免除陳先生對父親的扶養義務。這個案例依據的就是《民法》第1118-1條第2項規定。
故事二:雖有過失但未達「情節重大」,扶養義務如何調整?
王先生年邁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每月僅靠微薄補助度日,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向他的兩位成年子女請求扶養費。然而,王先生的子女們卻反駁說,父親年輕時沉迷賭博,散盡家財,離婚後也未曾照顧他們或支付扶養費,親子關係早已疏離,因此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酌後發現,王先生雖然在離婚後確實未再照顧或支付扶養費用,導致親子關係疏遠,但其過去的行為尚未達到《民法》第1118-1條第2項所定「情節重大」的程度,因此駁回了子女們免除扶養義務的請求。不過,考量到王先生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的事實,法院仍依《民法》第1118-1條第1項規定,酌情減輕了子女們的扶養義務,並分別酌定每月給付合理的扶養費用。
這個案例顯示,法院在判斷「情節重大」時會非常審慎。即使父母有過失,但若未達極端程度,法院可能會選擇減輕而非完全免除扶養義務,以平衡雙方的權益。
面對長照困境,您可以這樣做!
申請社會救助的實務建議
- 詳實申報: 務必據實填寫所有家庭成員的收入與財產狀況。
- 善用排除條款: 如果您的家庭成員有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的排除情形(例如未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的親屬),務必主動向主管機關提出,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準備證明文件: 舉凡離婚協議書、戶籍謄本、社工訪視紀錄、報案紀錄、法院判決等,任何能證明親屬未履行扶養義務的資料都應備妥。
- 請求主管機關協助: 若扶養義務人未履行扶養義務,導致您生活困難,可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您向對方請求扶養費。
考慮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律途徑
- 提起家事非訟事件: 若您認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應向法院提起「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 充分舉證「情節重大」: 這是成功的關鍵。請收集所有能證明被扶養人過去有虐待、重大侮辱、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的證據,例如書面紀錄、診斷證明、人證等,並整理出清晰的時間軸。
- 注意溯及效力: 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原則上是向後發生效力,不具溯及既往之效力。
結語
長照之路漫長且艱辛,但您並非孤單一人。透過了解法律賦予的權利與義務,您將能更有效地應對挑戰,減輕家庭負擔。無論是爭取社會救助,或是重新檢視扶養義務,法律都能提供您支持與保障。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幫助,讓您的長照之路多一份安心與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兄弟姊妹不願意分擔扶養費怎麼辦?
A: 《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的扶養義務人,如果有多人,應按其經濟能力及身分定其負擔比例。若兄弟姊妹不願分擔,您可以先嘗試協商。若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扶養費用及分擔比例。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受扶養人的需求等因素來決定。
Q: 申請社會救助時,為什麼政府會看我其他親戚的收入?
A: 這是基於社會救助的「補充性原則」。國家福利是最後一道防線,法律期待家庭成員間應優先互助。因此,《社會救助法》規定在審核時,會將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甚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血親的收入及財產納入計算,以確保資源分配給真正需要且無其他支持的家庭。
Q: 我爸媽以前對我很不好,現在我可以不扶養他們嗎?
A: 您可以依《民法》第1118-1條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如果您的父母過去對您有虐待、重大侮辱、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有可能會免除您的扶養義務。但這需要您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這些事實,並由法院裁定。
Q: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後,對我申請其他社會福利會有影響嗎?
A: 取得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對於您申請社會救助會非常有幫助。行政機關在審核時,通常會將法院裁定排除扶養義務的親屬,不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這有助於降低您的家庭總收入或財產,增加您符合社會福利資格的機會。但最終仍需由各主管機關依其規定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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