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費用誰來負擔?政府補助與家庭扶養義務全解析
長照,是許多家庭必須面對的課題,尤其當家中長輩因失能而需要長期照護時,龐大的照護費用常常讓許多家庭感到沉重與無助。究竟這些費用該由誰來負擔?政府有哪些補助可以申請?身為子女,法律上又有什麼扶養義務?
別擔心!「律點通」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長期照顧服務的法律規範,提供清晰的指引,幫助您在長照路上更有方向,善用資源,共同分擔這份甜蜜的負擔。
認識長照服務補助:政府如何幫忙?
台灣政府為了減輕家庭的長照負擔,透過《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辦法,提供多元的長照服務與補助。首先,您需要向各縣市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管中心)**提出申請,由專業人員評估長輩的失能程度與長照需要等級。
這項評估是獲得所有長照服務及補助的關鍵第一步。評估結果將決定長輩的「長照需要等級」(分為第二級至第八級),以及可獲得的「長照服務給付額度」。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1條:「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之評估結果,按民眾失能程度核定其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民眾使用長照服務,應依前項核定之長照服務給付額度自行負擔一定比率或金額。長照特約單位應依前項規定向長照服務使用者收取應自行負擔之長照服務給付額度比率或金額,不得減免。」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即使符合補助資格,長照服務也並非完全免費。服務使用者仍需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自行負擔一定比率或金額的費用,這就是所謂的「部分負擔」。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14條:「長照給付對象使用長照服務,應依下列長照身分別,自行負擔一定比率之金額(以下簡稱部分負擔),其比率規定如附表五:一、第一類: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資格者。二、第二類:非屬前款身分別,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三、第三類:前二款以外者。」
簡單來說,政府會依據您的家庭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還是一般戶,來決定您需要自行負擔的比例。一般戶通常需負擔較高的比例,但政府的補助仍能大幅減輕負擔。
家庭扶養義務:子女的責任有多大?
除了政府補助,家庭成員之間的「扶養義務」也是長照費用負擔的重要一環。當長輩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時,子女在法律上負有扶養責任。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其中,「直系血親相互間」就是子女對父母負扶養義務的法律基礎。這份義務並非無條件,需符合以下要件:
- 受扶養權利人「不能維持生活」 :指長輩無法以自己的財產或所得維持基本生活所需。
- 扶養義務人有「扶養能力」 :指子女有餘力在不影響自身及同順位受扶養人生活的前提下,提供扶養。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民法有特別規定: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這表示,即使父母仍有謀生能力,但若其財產或所得不足以維持生活,子女仍負有扶養義務。法院在認定時,會綜合考量長輩的年齡、健康狀況、財產、所得及當地平均消費支出。
若有多位子女,扶養義務的順序與分擔原則也很明確:
《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簡單來說,子女是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若有多位子女,則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這意味著法院會審酌每位子女的收入、財產、負債等,來決定其應分擔的比例或金額,而非單純平均分擔。
案例故事:當法律走進現實生活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法院如何處理長照費用與扶養義務的爭議:
案例一:子女分擔母親長照費用
林媽媽今年68歲,罹患思覺失調症,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目前安置在長期照顧中心,無法工作,名下也沒有財產,僅靠著國民年金生活。由於長照中心費用高昂,林媽媽向她的兩位子女請求扶養費。
法院審理後發現,林媽媽每月所需的養護費及醫療費約24,000元,扣除她每月的國民年金及其他社福津貼後,每月仍有約18,000元的費用缺口。法院考量林媽媽的兩位子女及另一位關係人均為中壯年,有相當的工作與經濟能力,最終裁定三人應共同分擔這筆費用,每人每月各自給付林媽媽扶養費6,000元。法院駁回子女們以收入受疫情影響為由的抗辯,強調若無具體事證證明無法負擔,仍應履行扶養義務。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在審酌扶養費時,會詳細計算長輩的實際生活及照護所需費用,並扣除其現有收入與政府補助。同時,也會綜合評估子女的經濟能力,判斷其應分擔的比例。
案例二:多子女共同扶養父親
陳爸爸72歲,因罹患轉移性甲狀腺癌等多種疾病,已無法工作且生活無法自理,名下沒有任何財產所得。他向四位子女請求支付扶養費。
法院審酌陳爸爸的年齡、健康狀況,以及需要專人全日照護的實際情況,認定他每月的生活費用支出以60,000元為合理。扣除陳爸爸僅有的勞退金14,000元後,每月仍需46,000元的扶養費。法院認為陳爸爸的四位子女均值壯年,有工作能力,應平均分擔這份扶養義務,因此裁定每位子女每月給付扶養費11,500元。
這個案例再次印證,法院在計算扶養費時,會考量長輩的實際照護需求及當地平均消費支出。對於多位同順位扶養義務人,若無特殊情況,法院傾向於平均分擔,但仍會考量個別的經濟能力。
實用指引:長照家庭的法律行動清單
面對長照需求,主動了解並採取行動至關重要:
1. 申請長期照顧服務補助
- 評估為先:務必先向各縣市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管中心)**提出申請,由專業人員進行失能程度及長照需要等級評估。這是獲得所有長照服務及補助的第一步。
- 了解補助項目與基準:詳細了解政府提供的各項服務(身體照顧、家務服務、日間照顧、輔具、餐飲、機構式服務)的補助條件、時數、金額上限及家庭經濟狀況基準。
- 注意部分負擔:即使符合補助資格,仍需依家庭經濟狀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負擔一定比例的費用。應事先了解自身所屬類別及應負擔比率。
- 避免重複申請:若已領取其他法令規定的相同性質補助(例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則不得重複申請長照補助。
- 保留相關單據:妥善保留所有醫療、照護及輔具購買租賃的收據與證明,以備申請補助或未來可能發生的法律爭議。
2. 處理扶養義務爭議
- 釐清扶養義務人順序:依《民法》第1115條,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為第一順位。若有多位子女,應共同分擔。
- 評估受扶養權利人需求:詳細計算長輩每月實際生活所需費用,包括基本生活開銷、醫療費、照護費、機構住宿費等,並扣除其現有收入(如退休金、國民年金、社會福利津貼)。
- 評估扶養義務人經濟能力:扶養義務人應誠實評估自身的收入、財產、負債、其他扶養負擔(如扶養未成年子女或配偶)等,作為分擔扶養費的依據。
- 優先協議:扶養費的給付方法及金額,應優先由當事人(受扶養權利人與扶養義務人)協議。協議不成時,可尋求調解或向法院聲請裁定。
結語
長照費用負擔是政府補助與家庭扶養義務相互銜接的複雜課題。透過主動了解政府的長照服務補助機制,以及《民法》對扶養義務的規定,家庭成員可以更有依據地進行溝通協商,共同承擔照護責任。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長照的道路上,提供一份清晰的法律地圖,讓您在面對挑戰時,不再感到迷茫。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長照服務的「部分負擔」是怎麼計算的?
A: 部分負擔會依據您的家庭經濟狀況(長照身分別)來區分。政府將長照身分別分為三類: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以及一般戶。不同類別會有不同的部分負擔比率,例如一般戶可能需自行負擔30%的費用。照管中心會根據您的評估結果和經濟狀況,明確告知您應負擔的比例或金額。
Q: 如果長照服務的補助額度用完了,但長輩仍有需求,該怎麼辦?
A: 當核定的長照服務給付額度用罄,或服務項目超出補助範圍時,超出部分的費用原則上需由家庭自行負擔。此時,家庭成員之間可以依據《民法》的扶養義務規定,協商分擔方式。若無法達成協議,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扶養費的金額與分擔比例。建議家庭成員間盡早溝通,達成共識。
Q: 多位兄弟姊妹要共同扶養父母,但經濟能力不同,費用怎麼分擔?
A: 依據《民法》第1115條,同順位的扶養義務人(例如多位子女)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這表示法院在裁定扶養費時,會綜合考量每位子女的收入、財產、負債、是否有其他扶養負擔(如未成年子女或配偶)等因素,而非單純平均分擔。建議家庭成員間先進行誠懇協商,若仍有爭議,可尋求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法院協助。
Q: 聘請外籍看護工後,還能申請長照服務的居家照顧補助嗎?
A: 根據《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3條,若家庭已聘僱外籍看護工或幫傭,則不得申請「身體照顧、家務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等第一款的補助項目。這是為了避免資源重複配置。但仍可評估是否符合其他長照服務項目的補助資格,例如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餐飲服務等,這些項目可能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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