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為生活開銷煩惱,卻不確定能否向親屬請求扶養,或是該如何計算扶養費用嗎?別擔心!我是律點通,專為您整理台灣法律中關於「扶養」的關鍵資訊。這篇文章將以「被扶養人」的角度出發,帶您一步步了解您的權利,以及在必要時如何主張這些權利。
誰有權利被扶養?先看這條法律!
首先,您必須符合法律上「受扶養權利者」的條件。這主要依據《民法》第1117條的規定: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這條文是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要成為「被扶養人」,您必須符合兩個主要條件:
- 不能維持生活: 指您無法靠自己的財產或工作收入來維持基本生活。法院會審酌您的年齡、健康狀況、擁有的財產、是否有身心障礙等因素來判斷。
- 無謀生能力: 指您因年幼、年老、疾病、身心障礙等原因,無法從事工作來賺取收入。不過請注意,如果您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則不需要證明「無謀生能力」,只要證明「不能維持生活」即可請求扶養。
誰有義務扶養您?順序與能力是關鍵
《民法》第1114條規定了負有扶養義務的親屬範圍,而第1115條則進一步規定了扶養義務人的順序。通常會先由親等較近的親屬負擔。如果有多位親屬都負有扶養義務,且親等相同,那麼他們會「各依其經濟能力」來分擔扶養義務。這表示法院不會只是平均分攤,而是會考量每位義務人的實際經濟狀況。
扶養費該給多少?法律這樣說
扶養費的金額並非固定,而是會根據您的實際需求和扶養義務人的能力來決定。這點在《民法》第1119條有明確規範: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法院在決定扶養費時,會綜合考量以下三點:
- 您的需要: 包括食、衣、住、行、育、樂、醫療等基本生活開銷。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衡量基本生活費用的客觀標準。如果您有特殊需求(如身心障礙、長期醫療),這些額外費用也會被納入考量。
- 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 法院會審查扶養義務人的收入、資產、負債、是否有其他應扶養的親屬(如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如果扶養義務人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原則上可免除義務;但若您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則僅能減輕,不能完全免除。
- 雙方身分: 雖然較難量化,但法院也會考量雙方的社會地位、職業、生活水準等,以確保扶養程度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實務案例解析:扶養費的計算與調整
為了讓您更清楚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故事一:扶養費怎麼算才合理?
年邁的王媽媽在兒子不幸離世後,生活陷入困境,想向已出嫁的女兒請求扶養。她不確定扶養費該怎麼計算,是固定金額還是會依據女兒的收入調整?
法院怎麼看?
過去法院在計算扶養費時,有時會參考所得稅法上的扶養親屬免稅額。但現在的趨勢是,法院會採用更貼近實際生活的「統計上一般國民各該年度之平均消費額」作為基本計算標準,並進一步考量扶養義務人的實際經濟能力,而非機械式地平均分攤。這表示,法院會確保扶養費能維持王媽媽有尊嚴的基本生活,同時也會依女兒的經濟能力來決定她應負擔的比例。
故事二:扶養費可以調整嗎?
林阿嬤原本由女兒小美每月給付扶養費,但後來小美遭遇離婚、獨自扶養兩名有發展遲緩的未成年子女,導致她的經濟負擔沉重,月薪僅三萬餘元。小美認為原本的扶養費金額已難以負擔,想知道是否能請求法院調整。
法院怎麼看?
《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變更」而請求變更。法院審酌小美離婚、單獨扶養特殊需求子女等情事,認定她的經濟能力和照顧子女所付出的勞心力,已不適合負擔原先的扶養費。最終,法院裁定小美對林阿嬤的扶養義務減輕。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扶養義務並非一成不變,當生活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是有機會向法院聲請調整的。
給被扶養人的實用建議
- 蒐集證據: 證明您「不能維持生活」和「無謀生能力」(若非直系血親尊親屬)是關鍵。請準備您的收入證明、財產清單、診斷證明、身心障礙證明,以及每月生活開銷(水電瓦斯、房租、伙食、醫療、照護費用等)的單據或估算,以證明您的實際需求。
- 了解扶養順序: 釐清誰是您法定的扶養義務人,以及他們的順序。如果有多位義務人,法院會依他們的經濟能力來判斷分擔比例。
- 優先協議: 如果可能,建議您先與扶養義務人協議扶養費的金額和方法。若無法達成共識,再聲請法院調解或裁判,法院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您的具體情況來裁定。
- 留意情事變更: 如果您或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或需求發生重大變化,例如您的醫療費用大幅增加,或扶養義務人失業,您可以依《民法》第1121條向法院聲請變更原裁定的扶養費金額。
結論
了解扶養義務的法律規定,是保障您生活權益的重要一步。從判斷誰有權利被扶養、誰有義務扶養,到扶養費的計算方式與變更彈性,這些資訊都能幫助您在面對生活困境時,更有方向地尋求協助。請記住,法律是保障人民權益的工具,當您需要扶養時,勇敢主張您的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需要具備什麼條件,才能向親屬請求扶養?
A: 您必須符合《民法》第1117條規定的「不能維持生活」和「無謀生能力」這兩個條件。其中,「無謀生能力」的限制,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是不適用的,只需證明「不能維持生活」即可。
Q: 如果我的扶養義務人不只一位,法院會怎麼決定誰要付多少扶養費?
A: 當有多位扶養義務人且親等相同時,法院會依據《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考量每位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來分擔義務。這表示法院會審查每位義務人的收入、資產、家庭負擔等,不會只是平均分攤,而是讓經濟能力較好者負擔較多。
Q: 扶養費的金額是如何計算的?有哪些參考標準?
A: 扶養費的計算會綜合考量您的「需要」與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及身分」。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您基本生活費用的客觀標準。如果您有特殊醫療或照護需求,這些費用也會被額外考量進去。
Q: 如果扶養義務人說他自己生活都困難了,還需要扶養我嗎?
A: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若扶養義務人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原則上可以免除其義務。但如果您是扶養義務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或配偶,即使義務人生活困難,也只能「減輕」其義務,而非完全免除,這表示仍有最低限度的扶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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