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困難時,扶養義務該怎麼辦?
「扶養義務」這個詞,對許多人來說可能有點陌生,但它其實關係到家人之間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當您自己都為了生活在努力奮鬥,甚至面臨經濟困難時,卻被要求扶養家人,或者您是需要被扶養的一方,卻不知道如何開口,這份壓力往往讓人喘不過氣。別擔心,台灣的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而且也考量到扶養義務人自身的經濟狀況。今天,律點通就來為您深入淺出地解釋,讓您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什麼是扶養義務?
簡單來說,扶養義務就是特定親屬之間,當一方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時,另一方有責任提供經濟或生活上的協助,讓對方能過上基本的生活。這份義務是基於親情和身分關係而來,目的是為了維護家庭成員間的互助。
誰有扶養義務?誰可以請求扶養?
首先,我們要知道哪些親屬之間存在扶養義務,以及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扶養:
扶養義務的親屬範圍
根據 《民法》第1114條,以下這些親屬之間互負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最常見的就是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和兄弟姊妹。
誰可以請求扶養?
並不是所有親屬都能隨時請求扶養,法律對此有條件限制。 《民法》第1117條規定: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這裡有兩個關鍵詞:「不能維持生活」和「無謀生能力」。
- 不能維持生活:指您無法靠自己的財產或工作收入來維持基本生活。法院會考量您的年齡、健康、財產、收入、每月開銷和居住地的消費水準等。
- 無謀生能力:指您因為疾病、年老、身心障礙等原因,無法工作賺取足以維持生活的收入。
特別要注意的是: 如果是您的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要請求扶養,他們不需要證明「無謀生能力」 ,只要證明自己「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了。這表示即使他們還有一些存款,但如果這些存款不足以應付長期生活開銷和突發狀況,法院仍可能認定他們不能維持生活。
扶養義務人的順序與分擔
如果有多人同時對同一個人負有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5條規定了優先順序。例如,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會優先於孫子女。如果親等相同(例如:多個兄弟姊妹),則會依照各自的經濟能力來分擔義務。
扶養的程度是多少?
扶養費的金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 《民法》第1119條規定: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這表示法院在決定扶養費時,會綜合考量:
- 受扶養人的實際需求:例如食衣住行、醫療、教育等基本開銷。
- 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包括收入、財產、負債,以及是否還有其他需要扶養的人(例如未成年子女)。
- 扶養義務人的社會身分:考量其生活水準。
我自己都困難了,還要扶養別人嗎?
這是許多經濟困難者最關心的問題。法律也考慮到了扶養義務人自身的狀況:
因自身困難而減輕或免除
《民法》第1118條規定: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條文非常重要!如果因為要扶養別人,導致您自己都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原則上可以免除扶養義務。但如果受扶養人是您的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是您的配偶,那麼您的義務只能減輕,而不能完全免除。
如果對方過去對我不好呢?
《民法》第1118條之1是近年來新增的規定,旨在更公平地處理親屬關係:
《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虐待、重大侮辱或未盡扶養義務等情事,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如果您被要求扶養的家人,過去曾對您有虐待、重大侮辱,或者沒有盡到扶養您的義務(例如:父母在您未成年時遺棄您),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您的扶養義務。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特別嚴格!
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例外。 《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雖然這條文沒有直接提到「扶養」,但實務上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屬於「生活保持義務」。這表示父母即使自己經濟困難,也應該優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其義務程度比一般親屬間的扶養義務(生活扶助義務)更為嚴格,甚至需要犧牲自己原有的生活水準來扶養子女。
生活案例分享
案例一:小明爸爸的扶養費難題
小明父母離婚,小明由媽媽扶養。爸爸因為工作不穩定,收入微薄,甚至常常入不敷出。他覺得自己都快養不活了,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給小明的扶養費?
法院怎麼看? 根據法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生活保持義務」,這是一種非常嚴格的義務。即使爸爸經濟困難,法院仍會要求他盡力扶養小明,可能會根據他的實際收入和最低生活所需,酌定一個他能力所及的金額,而不是完全免除。
案例二:阿嬤生病,三個兒女怎麼分擔?
年邁的阿嬤身體不好,需要長期醫療照護,每月開銷很大,自己僅靠微薄的國民年金根本不夠用。阿嬤有三個已成年的兒女,其中大兒子阿華經濟狀況不錯,二女兒阿美收入普通,小兒子阿強自己也因為失業,生活非常拮据。
法院怎麼看? 阿嬤作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只要證明「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扶養。法院會先評估阿嬤每月所需的生活費用(例如參考當地平均消費支出)。
接下來,法院會審酌三個兒女的經濟能力。阿華因為經濟能力好,可能需要負擔較高的比例;阿美則按其收入能力分擔。至於小兒子阿強,如果他能證明自己因為失業,連維持自己生活都有困難,那麼法院可能會依 《民法》第1118條的規定,判決他免除扶養義務,或僅負擔極少的金額。
實務操作建議
- 收集證據:無論您是要請求扶養,還是被要求扶養,都務必收集好所有能證明您或對方經濟狀況的資料。例如:收入證明(薪資單、報稅資料、存款簿)、財產清單(不動產、股票)、醫療費用單據、日常開銷明細、身心障礙證明、失業證明等。
- 優先溝通:如果可能,先嘗試與家人坐下來好好談談,看能否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扶養方式和金額。畢竟家人之間,和諧溝通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 尋求協助:如果溝通無效,或者您不知道該怎麼辦,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或訴訟協助)或區公所尋求幫助。他們可以提供您初步的法律意見和資源。
結論
扶養義務是法律賦予親屬間的責任,但法律也充分考量到每個人的實際生活困境。當您面臨經濟困難時,不論是作為需要被扶養者,還是扶養義務人,都不要灰心。請記住,法律並非不近人情,它提供了許多減輕或免除義務的可能。了解這些規定,將是您保障自身權益、走出困境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自己的收入只夠維持最低生活開銷,還會被要求扶養父母嗎?
A: 根據《民法》第1118條,如果您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導致自己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法律上會減輕您的義務。但由於父母屬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您的義務不會被完全免除,而是會依您的實際經濟能力,酌定一個您能負擔的最低金額,或在極端困難下減輕到非常低的程度。
Q: 我的兄弟姊妹比我更有錢,為何還要我一起扶養父母?
A: 《民法》第1115條規定,當有多位扶養義務人且親等相同時(例如多個兄弟姊妹),應依照各自的經濟能力來分擔扶養義務。法院會審酌您和兄弟姊妹的收入、財產、負債等狀況,判斷一個公平合理的比例,不會要求您平均分擔,而是能力越好者負擔越多。
Q: 如果我的父母在小時候對我不好,甚至遺棄我,我還需要扶養他們嗎?
A: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如果受扶養權利人(您的父母)過去曾對您有虐待、重大侮辱,或未盡扶養義務(例如長期未照顧您),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甚至免除您的扶養義務。您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這些情事。
Q: 扶養費的金額是怎麼決定的?我能要求多少或我需要給多少?
A: 扶養費的金額是根據《民法》第1119條,綜合考量受扶養人的實際需求(食衣住行、醫療等)以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和社會身分來決定。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最低生活費等數據,並考量雙方的實際財務狀況來裁定一個合理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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