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為了家裡的扶養費用感到困擾?身為家庭照顧者,不論您照顧的是年幼的子女、年邁的父母,或是需要特殊照護的家人,了解法律上「扶養義務」與「扶養能力」的評估標準,對保障您自己和家人的權益都至關重要。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解析台灣的相關法律規定,讓您不再對扶養問題感到迷茫。
扶養義務:法律怎麼說?
扶養義務是一種基於特定親屬關係而產生的法定責任,旨在確保親屬間的基本生活所需。在台灣,主要依據《民法》及《家事事件法》來認定。
誰對誰有扶養義務?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這條文確立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是子女請求扶養費的根本依據。即使父母離婚,這項義務也不會消失,如同《民法》第1116條之2所明定。
- 直系血親相互間:
《民法》第1114條第1款:「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這表示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等直系血親之間,都互負扶養義務。這是判斷扶養義務是否存在的第一步。
誰有權利接受扶養?
《民法》第1117條規定,一般來說,受扶養權利者必須同時符合「不能維持生活」和「無謀生能力」兩個條件。但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則不適用「無謀生能力」的限制,只要證明「不能維持生活」即可。
離婚後扶養義務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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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影響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2明確指出,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依然存在,是法定的強制性義務,不因父母間的協議而免除對子女的外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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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前項請求或依職權為變更。」
這表示,即使父母有協議,如果協議內容不利於子女,法院仍有權變更。法院在做決定時,會以《民法》第1055條之1所列的「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審酌子女的年齡、意願、父母的經濟能力等一切情況。
扶養能力與扶養費的評估標準
法院在決定扶養費金額時,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力求公平合理。
什麼是「扶養能力」?
「扶養能力」是指負扶養義務者(例如您)履行扶養義務的經濟承受能力。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收入、財產、負債、職業、健康狀況、家庭狀況(如是否有其他受扶養人)以及維持自身生活所需等一切情狀。這不僅是看帳面收入,更要評估您扣除自身必要開銷後,是否有餘力提供扶養。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條文很重要,它說明如果您因履行扶養義務而無法維持自身生活,您的義務可以被免除或減輕。這保障了扶養義務人自身的最低生活權益。
扶養費金額(扶養程度)怎麼決定?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扶養費的金額並非固定,而是綜合考量以下三點:
- 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 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基準。此外,還會考量受扶養人的年齡、健康狀況(如是否有特殊醫療需求)、教育程度、居住環境等。
- 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 也就是您自身的收入、財產、負債等狀況。
- 雙方身分: 考量雙方的社會地位、生活水準,以確保扶養程度符合合理期待。
實際案例解析:法院怎麼判?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看看法院在扶養案件中是如何判斷的。
故事一:離婚父母對子女扶養費的爭執
小美和阿華離婚後,對於兩個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一直無法達成共識。小美認為阿華收入較高,應該負擔更多。阿華則覺得小美也有工作,應該共同分擔。雙方鬧上法院。
法院審理後,參考了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桃園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當時約2萬3千多元),作為子女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的客觀基準。接著,法院仔細審酌了小美和阿華雙方的收入、財產、職業等經濟能力。最終,法院判決阿華每月應負擔每名子女約1萬1千多元的扶養費,這考量了雙方的經濟能力,並讓他們按比例分擔,確保子女能獲得基本生活所需。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法院在決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時,會參考客觀的統計數據,並根據父母雙方的實際經濟能力來公平分擔。
故事二:成年身心障礙子女請求扶養
阿明因為一場嚴重的車禍,導致肢體重殘,雖然已經成年,但完全無法工作,也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他向父親請求扶養費。阿明的父親收入不高,每月約2萬2千元,而且阿明自己也有領政府的殘障補助每月4千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儘管阿明已成年,但因重殘確實「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因此父親仍負有扶養義務。法院同樣參考了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彰化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當時約1萬3千多元),並將阿明每月領取的殘障補助4千元扣除,計算出阿明每月實際所需扶養費約9千8百元。
考量到阿明父親每月收入有限,法院最終酌定父親每月給付阿明扶養費7千5百元。至於阿明的母親,因為沒有工作也沒有財產,法院認定她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顯示,扶養義務不只針對未成年子女,成年但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的家人,父母仍有扶養義務。法院會將受扶養人已有的補助扣除,並嚴格審查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甚至可能免除經濟能力不足者的扶養義務。
家庭照顧者的實用建議
面對扶養問題,家庭照顧者可以這樣做:
- 詳細收集證據: 無論您是請求扶養費或被請求扶養費,請務必收集所有能證明經濟能力的資料,例如薪資證明、所得清單、財產清單、銀行存款、負債明細、醫療費用單據、子女教育費用單據等。越完整越有利。
- 了解自身最低生活需求: 如果您是扶養義務人,請列出您每月必要的開銷,證明在履行扶養義務後,是否仍能維持自身基本生活。這將影響法院對扶養程度的酌定,甚至可能減輕或免除您的義務。
- 參考客觀數據: 在討論扶養費金額時,可以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您居住地區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初步依據,再根據個案特殊需求(如醫療、特殊教育)進行調整。
- 優先嘗試協議: 在訴訟前,建議雙方嘗試透過協商或調解達成扶養協議。這樣可以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也能讓雙方有更多溝通的空間。
結論
扶養義務是法律賦予家庭成員間的責任,而扶養能力的評估則是一個複雜但有明確依據的過程。身為家庭照顧者,了解這些法律規定能幫助您更好地規劃家庭財務,並在必要時爭取或履行應有的權利義務。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方向,讓您在照顧家人的路上更有底氣!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扶養義務人收入不高,是不是就不用負擔扶養費?
A: 不一定。根據《民法》第1118條,如果您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義務可以被免除。但若受扶養人是您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或配偶,則僅能減輕義務。法院會審酌您的實際經濟狀況,判斷是減輕還是免除,並非收入不高就完全沒有扶養責任。
Q: 離婚協議書上寫好的扶養費金額,之後還會被法院改嗎?
A: 有可能會被改。父母間關於扶養費的協議,僅拘束父母雙方,但不能拘束未成年子女。如果協議內容不利於子女,法院仍可依職權改定扶養費金額,以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若子女已成年,則協議通常具有拘束力,除非有特殊情況導致協議顯失公平。
Q: 我照顧的是成年身心障礙家人,他們有領政府補助,扶養費會怎麼算?
A: 法院在計算扶養費時,會將受扶養人已領取的政府補助(如殘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納入考量。法院會先評估受扶養人每月所需的總生活費用,再扣除已有的補助收入,不足的部分才會由扶養義務人來負擔。這確保了扶養費是補足實際需求的差額。
Q: 我怎麼知道扶養費的金額大概會是多少?
A: 法院在酌定扶養費金額時,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您居住地區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客觀基準。您可以查閱最新的數據作為參考。但最終金額還會綜合考量受扶養人的實際需求(如醫療、特殊教育)以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所以實際金額仍需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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