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了,家庭照顧者!您知道自己的「扶養義務」範圍嗎?
身為家庭照顧者,您肩上的擔子想必不輕。除了日常照護的辛勞,許多人可能還會面臨一個隱形的壓力源——那就是法律上的「扶養義務」。究竟誰該扶養誰?扶養的程度是多少?如果自己都快撐不下去,還能減輕或免除扶養責任嗎?
律點通知道您的困惑與辛勞。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最貼近您生活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扶養義務的相關規定,幫助您了解自己的權利與責任,不再孤單面對。
誰該負擔扶養?釐清親屬間的扶養義務與順序
《民法》對於親屬間的扶養義務有明確的規範。簡單來說,並非所有親屬都互負扶養義務,而且當有多人需要扶養或多人有扶養義務時,也有其優先順序。
1. 誰與誰之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這條文告訴我們,以下幾種親屬關係才需要互相扶養:
- 直系血親相互間: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這是最常見且廣泛的扶養義務。
-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例如媳婦與公婆同住,或女婿與岳父母同住,才會產生扶養義務。
- 兄弟姊妹相互間:手足之間在特定條件下也互負扶養義務。
- 家長家屬相互間: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住一家人。
2. 當有多人需要扶養或有多人有扶養義務時,順序怎麼排?
當有多位親屬需要扶養,而您的經濟能力不足以照顧所有人時,《民法》有規定受扶養的優先順序(《民法》第1116條)。同樣地,當有多位親屬都有扶養義務時,也有履行義務的優先順序(《民法》第1115條)。
簡單來說,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您的父母、祖父母)的受扶養順序會優先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您的未成年子女)。而負扶養義務的順序則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優先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
【重要提醒】
- 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夫妻之間互負扶養義務,且程度屬於「生活保持義務」,意思是即使自己生活困難,也要盡力讓配偶維持與自己相同的生活水準。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也屬於「生活保持義務」,這份責任通常不能被減輕或免除,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況。
什麼情況下,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照顧者常常面臨自身經濟困境或被照顧者不當對待的問題。好消息是,法律並非不近人情,在特定情況下,您可以主張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
1.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民法》第1118條)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條文意思是,如果您因為要扶養他人,導致自己都無法過活了,原則上可以免除扶養義務。但如果被扶養人是您的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那麼即使您生活困難,也只能減輕扶養義務,不能完全免除。
2. 被扶養人有不當行為(《民法》第1118條之1)
《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這條文非常重要!如果被扶養人曾對您、您的配偶或子女有虐待、重大侮辱、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導致您再扶養他顯得很不公平,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如果情節非常嚴重,甚至可以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但請注意,這條文不適用於未成年子女,也就是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原則上不能因此減免。
實務案例:法律如何判斷扶養義務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應用這些法律條文的。
案例一:阿華的困境——照顧曾施暴的父親
阿華的父親老乙向法院聲請,要求兒子阿華和女兒阿丁給付扶養費。老乙說自己身心障礙,沒有工作收入,需要扶養。但阿華卻向法院反聲請,要求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阿華提出證據,證明父親老乙過去曾對他及母親施暴,而且在他們成長過程中也未盡到父親的扶養責任。女兒阿丁則表示自己經濟狀況不佳,無力扶養父親。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採納了阿華提出的保護令、離婚協議書及證人證詞等證據,認定老乙確實對阿華及其母親有施暴行為,且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若由阿華繼續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免除阿華對老乙的扶養義務。
至於女兒阿丁,法院審酌她已72歲,所得及財產不足以維持自己生活,認定阿丁沒有扶養能力,因此也免除了阿丁對老乙的扶養義務。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被照顧者曾對您有嚴重的傷害行為或未盡扶養責任,法律會考量公平性,您有機會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同時,如果照顧者自己也經濟困難,無力扶養,也可以主張免除義務。
案例二:小林的兩難——先顧父母還是孩子?
小林與妻子離婚後,未成年兒子小丙向小林請求扶養費。但小林也需要扶養年邁的父親老丁,他主張自己已經沒有能力同時扶養兒子和小丙,因此希望免除對兒子的扶養義務。
法院怎麼說?
雖然學說上普遍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負「生活保持義務」,且應優先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但依據現行《民法》第1116條的明文規定,在扶養義務人的資力不足以扶養所有受扶養權利人時,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小林的父親老丁)的受扶養順序,仍然優先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小林的兒子小丙)。因此,法院判斷小林應優先扶養父親老丁。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對於夾在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三明治世代」照顧者來說,即使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但若您的經濟能力有限,法律上會優先要求您扶養您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這是一個在現實中可能令人感到兩難,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
家庭照顧者的實用建議
- 釐清扶養關係與順序:先確認您與被照顧者之間是否有《民法》規定的扶養義務關係。如果有多位親屬,了解扶養的優先順序。
- 評估自身與被照顧者的狀況:
- 被照顧者:是否「不能維持生活」?(沒有財產或工作收入)如果不是您的父母、祖父母,是否同時「無謀生能力」?
- 您自己:是否有「扶養能力」?(在維持自己基本生活後,還有餘力扶養他人)
- 收集證據很重要:
- 如果您要請求扶養費:準備被照顧者的收入、財產、醫療支出、生活開銷等證明。
- 如果您要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準備您自身的收入、財產、負債證明,以及被照顧者曾有不當行為的證據(例如報案紀錄、驗傷單、證人證詞、通訊紀錄等)。
- 先嘗試溝通協商:在可能的情況下,先與其他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或被照顧者溝通,達成協議。若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向法院聲請。
結語
家庭照顧者的付出值得被看見與支持。了解扶養義務的法律規定,是保障自己權益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一些幫助與方向,讓您在漫長的照顧路上,不再感到無助與茫然。請記得,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也在您身後支持著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同時要照顧年邁的父母和未成年的孩子,如果經濟能力不足,法律上我應該優先扶養誰?
A: 根據《民法》第1116條規定,在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扶養所有受扶養權利人時,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您的父母)的受扶養順序,會優先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您的未成年子女)。這表示在法律上,您可能需要優先確保父母的基本生活需求。
Q: 如果我照顧的家人過去曾對我施暴,我還需要繼續扶養他嗎?
A: 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如果受扶養權利人曾對您、您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您的扶養義務。但此條文不適用於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
Q: 我因為照顧家人,導致自己都快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了,我可以不扶養他嗎?
A: 《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原則上可以免除其義務。但如果被扶養人是您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或配偶,則您只能減輕扶養義務,不能完全免除。您需要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明,由法院評估您的實際經濟狀況。
Q: 如果我的兄弟姊妹也應負扶養義務,但他們不願意分擔,我該怎麼辦?
A: 當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他們應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如果兄弟姊妹不願分擔,您可以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裁定扶養費的金額及各義務人應分擔的比例。法院會綜合考量受扶養人的需求、各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及身分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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