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住安養院,費用該由誰來付?手足間怎麼分攤才公平?
「家有一老,如有一寶」,但當父母年邁需要長期照護,甚至入住安養院時,龐大的費用往往讓子女感到壓力沉重,手足間也常因此產生摩擦。究竟,台灣法律對於父母的安養院費用,是如何規範子女的扶養義務和費用分攤的呢?
身為律點通,我們理解長照家庭所面臨的困境。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認識相關的法律規定,並提供實用的建議,幫助您和家人共同面對長照挑戰。
一、法律怎麼說?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首先,最核心的法律基礎就是《民法》中的「扶養義務」。
- 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這條法律明確指出,身為子女,對父母是負有扶養義務的。這也是所有安養院費用分攤討論的起點。
- 誰需要被扶養?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白話來說,只要您的父母因為年邁、疾病等原因,無法靠自己的財產或收入來維持基本生活,即使他們過去有謀生能力,子女們都必須負起扶養的責任。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父母的年齡、健康狀況、財產所得、每月生活費用支出等。
- 扶養費用怎麼分攤?依「經濟能力」而非平均!
《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如果兄弟姊妹有好幾位,大家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是相同的,但費用分攤並非「平均分攤」,而是依照每個人的 「經濟能力」 來決定。這表示,經濟狀況較好的手足,可能需要負擔較多的費用;而經濟較困難的手足,則可能負擔較少,甚至可以主張減輕義務。
《民法》第1119條也補充說明,扶養的程度應該考量受扶養人的需求,以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與身分來決定。
- 代墊費用怎麼討回來?「不當得利」是關鍵!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如果您是那個主動代墊了父母安養院費用的手足,而這些費用本來也應該由其他兄弟姊妹分擔,那麼其他手足就等於「無法律上原因」地免除了他們應盡的義務,因而「受有利益」。此時,您就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的規定,向他們請求返還他們應分擔的費用。
二、真實案例分享:法院怎麼判?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了解法院在處理安養院費用分攤時的考量。
案例一:有協議就要遵守,代墊費用可請求返還
小明和他的兄弟姊妹們,為了年邁的母親入住安養中心,曾經開過家庭會議並簽署了一份費用分攤的協議書。然而,其中一位手足小華後來卻反悔,不願意按照協議支付他應分擔的費用。小明只好一個人先墊付了所有費用,並保留了所有單據。
當小明向法院聲請,要求小華返還他代墊的費用時,法院審酌了以下幾點:
- 協議書的效力: 法院認定,兄弟姊妹間簽署的協議書具有法律拘束力,小華應該遵守。
- 母親的實際需求: 法院也確認了母親的收入確實不足以支付安養院費用,小明代墊是事實。
- 不當得利原則: 法院認為,小華因小明代墊而免除了自己的扶養義務,屬於「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因此裁定小華必須返還他應分擔的費用。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家庭成員間對於扶養費用的分擔,最好能有書面協議,這份協議在法律上具有效力。若有人代墊,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案例二:分攤看「經濟能力」,不是平均分!
阿華的母親因失智且行動不便,需要入住安養院。阿華主動將母親送往安養院並支付了所有費用,但他的兄弟姊妹卻認為阿華沒有經過他們同意就擅自決定,且阿華的經濟能力比他們好很多,不應該要求平均分攤。
法院在審理後,並沒有要求兄弟姊妹平均分攤費用,而是仔細調查了所有手足的所得、財產、年齡、健康狀況等經濟能力。最終,法院裁定阿華的兄弟姊妹只需負擔總費用的較小比例,因為阿華的經濟能力確實優於其他手足。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沒有經過所有手足同意將父母送往安養院,代墊者仍可請求返還。但法院在判斷分攤比例時,會嚴格依照每個手足的「經濟能力」來決定,而不是簡單地平均分攤。
三、給長照家庭的實用建議
面對父母的長照費用分攤,以下是一些律點通給您的實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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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書面協議最重要: 趁早與手足討論,將扶養方式、費用分攤比例、支付方式等,以書面形式明確記錄下來,並簽名確認。這份協議在日後產生爭議時,將是重要的法律依據。甚至可以透過法院調解作成調解筆錄,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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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留所有支出單據: 無論是安養院費、醫療費、看護費、生活用品費,任何與父母照護相關的費用,務必保留原始單據、收據、發票。所有款項往來最好透過銀行轉帳,並註明用途,留下清晰的金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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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溝通與檢視: 定期檢視父母的收入(如年金、補助款)與實際支出,並主動與手足溝通費用明細及不足額。透明公開的資訊有助於減少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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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父母自身財產狀況: 在請求子女扶養前,應先確認父母是否已無足夠財產維持生活。若父母仍有存款、不動產或其他收入,應優先用於支應其自身開銷。
四、結論:未雨綢繆,共同承擔
父母的長照費用分攤,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家庭情感與責任的考驗。透過了解法律規定,並採取積極的溝通與預防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家庭紛爭,讓子女們能更和諧地共同承擔扶養父母的責任,讓父母在晚年獲得妥善的照顧。
記住,法律強調的是「依經濟能力分擔」,而非平均分攤。事前協議與完善的證據保留,是保障您權益的兩大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父母還有一些存款和不動產,子女們還需要負擔安養院費用嗎?
A: 根據《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人必須「不能維持生活」。這意味著,如果您的父母還有足夠的存款、不動產或其他收入可以支應其安養院費用和基本生活開銷,原則上應優先使用父母自身的財產。只有當父母的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時,子女們的扶養義務才會啟動。
Q: 如果手足間經濟能力差異很大,安養院費用一定要平均分攤嗎?
A: 不,根據《民法》第1115條,親等相同的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這表示法院在判斷分攤比例時,會詳細審酌每個手足的所得、財產、年齡、健康狀況、有無其他扶養負擔等,最終裁定一個符合實際經濟能力的比例,而不是平均分攤。經濟條件較好的手足,可能需要負擔較多。
Q: 我已經代墊了所有安養院費用,但其他手足遲遲不願給付,我該怎麼辦?
A: 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拒絕給付的手足請求返還其應分擔的代墊費用。此時,您需要提供所有代墊費用的單據、收據、轉帳紀錄等證明。建議您先透過存證信函催告,若仍無效,可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或返還代墊扶養費,由法院裁定分擔比例和金額。
Q: 如果我未經所有手足同意,就將父母送往安養院,我還能要求他們分攤費用嗎?
A: 是的,即使您未經所有手足同意就將父母送往安養院,您仍然可以依據不當得利原則,請求其他手足返還他們應分擔的費用。法院通常認為,這屬於扶養義務人彼此間履行義務方式的爭議,不影響父母實際需要扶養的事實,也不影響代墊者請求返還的權利。但為了避免爭議,事前溝通仍是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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