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安養院費用,子女該如何分攤?法律眉角一次搞懂!
當父母年邁需要入住安養院時,子女們除了心疼,最常面臨的實際問題就是:這筆不小的費用該怎麼分攤?兄弟姊妹間意見不合,甚至因此產生摩擦,讓原本的孝心變成沉重的負擔。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為各位「老人扶養義務人」好好梳理台灣的法律規定,讓您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找到最合適的解決之道。
釐清扶養義務:誰該負責?
首先,我們要了解法律上所稱的「扶養義務」。簡單來說,就是親屬之間基於特定關係,有責任維持對方基本生活的義務。在台灣,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是《民法》明確規定的,而且是一種「生活保持義務」,意思是即使子女必須犧牲自己部分生活,也應盡力扶養父母。
法律怎麼說?
- 誰有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律點通說明: 條文中的「直系血親相互間」就包含了父母與子女。所以,身為子女,您對父母確實負有扶養義務。
- 什麼情況下需要扶養?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律點通說明: 父母需要扶養,只要證明他們「不能維持生活」即可,不一定要「沒有謀生能力」。法院會綜合考量父母的年齡、健康狀況、有無財產收入、每月基本開銷等,來判斷是否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條件。如果父母有自己的退休金、存款或其他收入,會先扣除這些收入後,不足的部分才由子女扶養。
- 扶養費用如何分攤?
《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律點通說明: 如果您有多位兄弟姊妹,且都是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相同),那麼扶養義務就不是平均分攤,而是會依照每個人的「經濟能力」 來分擔。法院會審酌每位子女的年齡、健康、財產所得、工作能力、家庭負擔等狀況,來決定分攤比例。
- 扶養費的金額怎麼算?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律點通說明: 扶養費的金額,會考量父母的實際需求(例如安養院費用、醫療費、生活費等),以及子女們的經濟能力,並參考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費或平均消費支出來核定。
生活案例看分攤:法院怎麼判?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的法院案例:
案例一:經濟能力差異,分攤比例也不同
張媽媽因病嚴重失能,生活無法自理,需要入住安養院,每月開銷約2萬2千元。她有三個兒子,大兒子收入較高,二兒子和三兒子則收入較少。張媽媽因此向法院聲請扶養費。
法院審理後,考量三位兒子的經濟狀況,認定大兒子的經濟能力明顯優於二兒子和三兒子。因此,法院判決三位兒子的扶養義務分擔比例為「2比1比1」,也就是大兒子負擔一半,二兒子和三兒子各負擔四分之一。這說明了,即使是親兄弟,扶養費用也不一定平均分攤,法院會根據每個人的實際經濟能力來決定。
案例二:代墊費用,可以向手足要回來!
李先生的母親入住安養院,他和兩位妹妹曾協議好由三人平均分攤安養院及醫療費用。然而,李先生長期以來都是主要照顧者,代墊了母親大部分的安養院及醫療費用,總計超過12萬元。他向兩位妹妹請求返還她們應分擔的部分。
法院審查了李先生提供的所有費用單據,並扣除母親自身的郵局存款後,認定李先生確實代墊了妹妹們應負擔的費用。因此,法院判決兩位妹妹應依約定,各自返還李先生4萬多元。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您代墊了其他兄弟姊妹應分擔的費用,是可以依據《民法》的「不當得利」規定,向他們請求返還的。
實用建議:如何聰明應對安養院費用?
- 優先協商,書面約定: 最好的方式是兄弟姊妹們盡早坐下來,開誠布公地討論安養院費用及其他扶養開銷。達成協議後,務必白紙黑字寫下來,明確約定分攤方式、比例和支付時間。這能有效避免日後爭議。
- 妥善保存單據: 無論是協議還是將來可能訴訟,所有相關單據都是關鍵證據。請務必保存安養院收費明細、醫療收據、看護費、生活用品費用,以及父母的收入證明(如年金、補助款)和您個人的財產所得資料。
- 善用政府資源: 台灣政府提供多項老人福利補助,如長期照顧服務給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了解並申請這些補助,可以減輕不少經濟負擔。這些補助款項也會被視為父母的收入,進而影響扶養費的計算。
- 無法協議,尋求法院協助: 如果家庭成員間實在無法達成共識,或有人不願履行協議,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扶養費的給付或返還代墊費用。
結語
扶養父母是我們身為子女的義務,但這份義務不應成為無法承受的重擔。透過了解法律規定、積極溝通協商,並善用社會資源,您可以更從容、更有智慧地面對父母的安養費用問題,讓親情在法律的保障下,得到最好的維繫。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兄弟姊妹之間已經有協議,但其中有人不願履行,該怎麼辦?
A: 如果兄弟姊妹之間已簽訂書面協議,而有人不履行,您可以依據該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履行協議內容。如果協議未經書面約定,或無法證明協議內容,則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扶養費的給付,由法院依《民法》規定,綜合考量各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後,裁定應分擔的比例與金額。
Q: 如果父母過去曾對我不聞不問,甚至有不好的對待,我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嗎?
A: 《民法》第1118條之1確實規定,如果受扶養權利人(父母)對負扶養義務者(子女)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子女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但這通常需要嚴格的證據證明,且情節必須達到相當嚴重程度,法院才會准許。法院的裁定也僅向後發生效力,不溯及既往。
Q: 如果政府機關介入安置父母,費用會怎麼算?
A: 若父母因扶養義務人疏忽、虐待等情事,導致生命、身體等有危難,政府主管機關可依《老人福利法》介入保護安置。安置費用會由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之後再向父母、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追償。主管機關的追償屬於「公法債權」,與民法上的扶養請求權性質不同。雖然實務上主管機關可能向任一扶養義務人追償全部費用,但若民事法院已裁定各扶養義務人應分擔的比例,行政法院通常會尊重該民事裁定,按比例追償。您仍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減輕或免除追償費用。
Q: 父母在生前將大部分財產贈與給某位兄弟姊妹,會影響其他子女的扶養義務嗎?
A: 原則上,父母生前將財產贈與特定子女,並不會直接免除其他子女對父母的法定扶養義務。除非有明確的書面協議,且該協議經父母同意,足以證明其他子女因此免除部分扶養責任。否則,法院在判斷扶養費分攤時,仍會主要考量各子女當前的經濟能力。不過,這種情況確實可能影響兄弟姊妹間分攤扶養費的意願,建議仍應透過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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