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的您,是否正為經濟扶養問題感到困擾?「扶養」與「贍養費」這兩個詞彙常常讓人混淆,究竟離婚前、離婚後,法律上的義務有何不同?律點通將帶您一次釐清這些重要的法律概念,確保您的權益不喪失。
離婚前與離婚後:扶養義務大不同
在台灣的法律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扶養義務」與「家庭生活費用分擔」,和離婚後的「贍養費」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了解兩者的區別,是保障您權益的第一步。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扶養」與「生活費用」
在您與配偶的婚姻關係尚未解除時,法律對於夫妻間的經濟支持有以下規範: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民法》第1003條之1
《民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這條文規範的是夫妻在婚姻關係中,為維持共同家庭生活所必須支出的費用,例如食衣住行、醫療、子女教育等。無論夫妻是否同居,只要婚姻關係存在,就應共同分擔。分擔比例會考量雙方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貢獻等。即使夫妻分居,若分居事由不可歸責於請求方,他方仍應負擔。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條之1
《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
這條文明確指出夫妻之間存在相互扶養的法律義務。然而,這項義務並非無條件,還需符合《民法》第1117條及第1119條的限制。
受扶養權利者的條件:不能維持生活
根據《民法》第1117條及第1119條,受扶養權利者原則上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但針對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實務上對於「無謀生能力」的認定較為寬鬆,重點在於是否「不能維持生活」 。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財產、收入、健康狀況及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等因素,來判斷您是否無法以自己的能力維持基本生活。
離婚後的「贍養費」:法律依據是這條!
一旦離婚,上述《民法》第1003條之1和第1116條之1關於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原則上就不再適用。此時,若要向離婚後的配偶請求經濟援助,則需依據《民法》關於贍養費的規定,也就是《民法》第1057條。
《民法》第1057條 (贍養費)
《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贍養費。」
這條文是離婚後請求贍養費的關鍵。其構成要件包括:
- 無過失: 請求贍養費的一方,對於離婚事由不能有過失。
- 判決離婚: 離婚必須是經由法院判決,而非協議離婚(除非協議離婚時有特別約定贍養費)。
- 陷於生活困難: 請求方必須因為離婚而陷入無法維持生活的困境。
- 有過失之他方: 請求對象必須是對於離婚有過失的一方。
由此可見,離婚後的贍養費請求條件比婚姻存續期間的扶養義務更為嚴格。
實務案例解析:釐清「不能維持生活」與費用請求
以下兩個實務案例,雖然多數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但其對於「不能維持生活」的認定,以及家庭生活費用與扶養義務的區分,對於理解離婚後贍養費的請求仍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案例一:分居期間的家庭生活費用與扶養費
小華與先生因故分居多年,小華向法院請求先生給付分居期間的生活費用。先生抗辯小華有工作能力,且自己經濟也困難。法院審理後指出,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即使分居,若一方「不能維持生活」,另一方仍應給予扶養。法院考量小華名下無財產,而先生有退休金及利息收入,並參酌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最終酌定先生應每月給付扶養費。這個案例說明,即使有謀生能力,但若實際「不能維持生活」,仍可能獲得扶養。
案例二:最高法院釐清「家庭生活費用」與「扶養義務」
小明向妻子請求分居期間的家庭生活費用及醫藥費,但原審法院在審理時,將家庭生活費用與扶養費的概念混淆了。最高法院特別指出,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是基於維繫婚姻共同生活的責任,不以請求方「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只要實際支出超過應分擔額即可請求。而扶養義務則必須以受扶養權利人「不能維持生活」為前提。這項區分對於當事人選擇請求權基礎,以及法院判斷離婚後贍養費的條件,提供了明確的指引。
離婚後,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
如果您是離婚後需要扶養的人,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務操作建議:
1. 明確請求基礎:是贍養費還是子女扶養費?
- 贍養費: 這是針對您自己(前配偶)的經濟需求。請務必確認您符合《民法》第1057條的要件:您對於離婚「無過失」、離婚是「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有約定)、您「陷於生活困難」,且對方對於離婚「有過失」。
- 子女扶養費: 這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與夫妻間的贍養費是兩回事。無論離婚原因或過失,父母雙方都應共同分擔子女的扶養費,金額會依子女需求及父母經濟能力而定。
2. 證據準備是關鍵
無論是請求贍養費或子女扶養費,充分的證據是您成功主張權益的基礎:
- 經濟能力證明: 蒐集您與對方(前配偶)的所得清單、財產清單、銀行存摺、薪資證明、報稅資料等,以證明雙方的經濟狀況。
- 生活困難證明: 提供醫療收據、生活開銷明細、無收入證明、診斷證明書、病歷等,證明您確實「不能維持生活」或「陷於生活困難」。
- 離婚過失證明: 若是判決離婚,判決書通常會載明離婚事由及過失歸屬,這將是您主張贍養費的重要依據。
3. 協議優先,訴訟為輔
在可能的情況下,鼓勵您與前配偶透過協議方式,約定贍養費或子女扶養費的給付。協議內容應具體明確,例如給付金額、方式、期限等。若無法達成協議,再考慮透過法律途徑訴訟,以保障您的權益。
結論:掌握權益,安心走向新生活
離婚後的經濟扶養問題,確實複雜且涉及多項法律規定。最重要的是要釐清「婚姻存續期間的扶養義務」與「離婚後的贍養費」之間的差異。請記住,離婚後請求贍養費,關鍵在於您是否「無過失」且「陷於生活困難」,以及對方是否「有過失」。積極準備相關證據,明確您的請求基礎,是您保障自身權益、安心展開新生活的最佳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後,我還能向對方請求「扶養費」嗎?
A: 離婚後,您不能再依《民法》第1116條之1請求「夫妻互負扶養義務」的扶養費。此時,若要請求前配偶提供經濟援助,應改依《民法》第1057條請求「贍養費」。贍養費的請求條件較為嚴格,必須是「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
Q: 贍養費的金額是如何計算的?
A: 贍養費的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來酌定。主要包括請求方的實際需求(如生活開銷、醫療費用)、給付方的經濟能力(如收入、財產)、雙方離婚前的生活水準、以及當地平均消費支出或最低生活費標準等。您需要提供詳細的收支明細和生活所需證明來支持您的請求。
Q: 如果我沒有工作能力,就一定能拿到贍養費嗎?
A: 「沒有工作能力」是證明您「陷於生活困難」的一個重要證據,但並非唯一條件,也無法保證一定能拿到贍養費。您仍需符合《民法》第1057條的其他要件,例如您對離婚必須「無過失」,且離婚必須是「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有特別約定),並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法院會綜合判斷所有條件。
Q: 協議離婚後,還可以請求贍養費嗎?
A: 原則上,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贍養費的請求限於「判決離婚」。若您是協議離婚,通常無法再依此條文請求贍養費。然而,如果您在協議離婚時,雙方有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贍養費的給付,那麼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您可以依協議內容向對方請求。因此,協議離婚時務必將贍養費事宜白紙黑字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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