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扶養,誰是我的「扶養義務人」?
您好,身為「律點通」,我理解當您面臨生活困境,需要他人扶助時,心中必然充滿疑問與不安。在台灣的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哪些親屬之間互負扶養的責任,以及扶養的順序和條件。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步步釐清這些法律概念,幫助您了解自己的權利,保障您的基本生活。
誰與我互負扶養義務?法條這樣說
首先,我們需要確認您與潛在的扶養義務人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規定的親屬關係。根據 《民法》第1114條的規定,以下這些親屬之間,是互負扶養義務的: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簡單來說,最常見的就是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都屬於直系血親)之間,彼此都有扶養的責任。此外,兄弟姊妹之間,以及某些特定情況下的姻親(如媳婦與公婆同住)和家長家屬,也負有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人有好多個,誰要先負責?
當您有多位親屬都符合扶養義務人的條件時,法律會依照一個嚴格的順序來決定誰應該優先履行扶養義務。這就是 《民法》第1115條所規定的:
《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這條文告訴我們,扶養順序大致是:
- 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您的子女或孫子女,他們是第一順位。
- 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您的父母或祖父母,他們是第二順位。
在同一順位中,會以「親等近者為先」。舉例來說,如果您的子女和孫子女都有扶養能力,那麼親等較近的子女會優先於孫子女負擔義務。如果有多位子女都屬於同一親等,那麼他們會依據各自的經濟能力,共同分擔扶養義務。
我符合受扶養的條件嗎?
並不是所有親屬都能請求扶養,法律對「受扶養權利人」有明確的條件限制。 《民法》第1117條規定了這些要件: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這表示,原則上您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 不能維持生活:指您無法以自己的財產、勞力或收入來維持基本生活所需。
- 無謀生能力:指您因為年幼、年老、疾病、身心障礙等原因,客觀上無法從事工作以獲取收入。
然而,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您的父母、祖父母),法律特別放寬了限制,不適用「無謀生能力」的規定。這意味著,只要您的父母或祖父母能證明他們「不能維持生活」,即使他們理論上仍有輕微謀生能力,也能請求扶養。
扶養費要給多少?
扶養費的金額並非固定,而是會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 《民法》第1119條提供了判斷標準: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法院在判斷扶養費時,會綜合考量您的實際需求(例如醫療費、看護費、基本生活費),以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收入、財產、必要支出)和雙方的社會地位,以求公平合理的金額。
義務人可以不扶養我嗎?小心「不孝條款」!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扶養義務人可以主張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這主要有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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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自身困難: 《民法》第1118條規定,如果扶養義務人因為扶養您而導致自己都無法維持生活,原則上可以免除對非直系尊親屬或配偶的扶養義務;但若您是他們的直系尊親屬或配偶,則只能減輕,不能完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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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過去的行為不當:這就是俗稱的「不孝條款」,規定在 《民法》第1118條之1:
《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這條文非常重要!如果過去您對扶養義務人、他們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有虐待、重大侮辱,或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行為,且讓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顯失公平,法院可以減輕他們的扶養義務;如果情節非常嚴重,甚至可以直接免除。但請注意,這個條款不適用於未成年子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不能因此減免的。
實用案例分享:了解您的權利與限制
讓我們透過幾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了解這些法條在現實中是如何運用的:
案例一:阿嬤陳女士的扶養請求,為何被駁回?
住在嘉義的陳女士(阿嬤)年事已高,生活無法自理,於是向法院聲請,希望她的女兒能給付扶養費。然而,女兒向法院提出證據,證明陳女士過去曾長期對她施暴,甚至有重大侮辱的行為,導致母女關係惡劣。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女士的行為確實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的情節,因此裁定女兒可以免除對陳女士的扶養義務。
陳女士心想:「女兒免除了,那我還有其他兒子或孫子可以請求扶養吧?」於是轉向她的兒子提出扶養請求。然而,法院解釋,女兒因陳女士的行為而被免除的扶養義務,不會轉嫁到其他扶養義務人身上。也就是說,陳女士因為自己的不當行為,導致她喪失了向女兒請求扶養的權利,這部分的責任不能轉由其他兒子或孫子承擔。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受扶養權利人的行為,確實會直接影響其請求扶養的權利。
案例二:不曾照顧子女的父親,仍可請求扶養嗎?
老王年輕時因賭博惡習,不僅散盡家財,更在子女年幼時就離家,多年來未曾照顧、探視或支付扶養費。如今老王年邁體衰,生活陷入困境,向已成年的子女請求扶養。子女們則向法院主張,父親過去對他們未盡扶養義務,應免除或減輕他們的扶養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老王確實長期未盡扶養義務,導致親子關係疏離。但考量到老王在子女年幼時,仍有短暫扶養過,其過去行為雖然不當,但尚未達到《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所定「情節重大」的程度,不足以完全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因此,法院裁定減輕子女對老王的扶養義務,而非完全免除。這個案例說明了「情節重大」的認定標準非常嚴格,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事實來判斷。
結論:了解您的權利,積極爭取保障
了解扶養義務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保障您生活權益的第一步。作為被扶養人,您有權向符合條件的親屬請求扶養,但同時也應了解,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影響這些權利的行使。當您面臨扶養問題時,建議您:
- 釐清親屬關係與順序:確認誰是您的扶養義務人,以及他們應負扶養的優先順序。
- 準備證明文件:蒐集能證明您「不能維持生活」及「無謀生能力」(若非直系尊親屬)的證據,例如診斷證明、財產清單、收入證明等。
- 評估扶養費需求:根據您的實際生活所需,合理估算每月扶養費用。
- 若有不當行為,請了解可能後果:如果您過去對扶養義務人有不當行為,應了解這可能會導致扶養義務被減輕或免除。
積極了解並主張您的權利,才能讓您的生活獲得應有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扶養義務人有好幾個,他們應該平均分擔扶養費嗎?
A: 不一定。根據《民法》第1115條,如果同一順位且親等相同的扶養義務人有數人,他們應依各自的經濟能力來分擔扶養義務。法院會審酌每個義務人的收入、財產、必要支出等因素,決定一個公平合理的比例,而不是一律平均分擔。
Q: 我已經很老了,但身體還算硬朗,可以做一些輕微的工作,這樣還能請求扶養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117條的特別規定,如果您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則不適用「無謀生能力」的限制。換句話說,只要您能證明自己「不能維持生活」(即無法以現有財產或微薄收入維持基本生活),即使您還有輕微的謀生能力,仍然可以向扶養義務人請求扶養。
Q: 如果我的子女不願扶養我,我該怎麼辦?
A: 您可以先嘗試與子女進行溝通協商,達成扶養協議。如果協商無果,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扶養費給付的訴訟。法院會根據您的實際需求、子女的經濟能力及相關法條,裁定扶養費的金額和分擔方式。請記得準備好證明您符合受扶養資格的相關文件。
Q: 我的扶養義務人說他們自己生活都很困難了,是不是就不用扶養我了?
A: 這要看情況。根據《民法》第1118條,如果扶養義務人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導致自己不能維持生活,原則上可以免除其義務。但如果您是他們的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則他們只能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而不能完全免除。法院會審核他們實際的經濟狀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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