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一個家庭來說,無疑是一場巨大的變革。除了情感上的衝擊,更現實的是,孩子的未來該怎麼辦?尤其是「扶養費」這個議題,常常讓許多身為家庭經濟負擔者的您感到焦慮與迷惘。究竟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扶養責任有何不同?扶養費又該如何計算與請求?身為律點通,我們將為您一一釐清,讓您在面對這些法律問題時,不再孤單無助。
什麼是扶養費?離婚了,還是要付嗎?
在台灣的法律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天經地義且不容推卸的。這份義務,即使在父母離婚之後,也絲毫不會改變。它被稱為「生活保持義務」,意思就是父母必須盡力維持子女原有的生活水準,就算自己生活再困難,也應優先考量孩子的需求。
《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兩條法規清楚告訴我們,不論親權(俗稱監護權)歸誰,離婚的父母雙方都必須共同負擔孩子的扶養責任,直到孩子成年為止。
法院怎麼決定扶養費?「子女最佳利益」是關鍵!
當父母無法協議扶養費時,法院會介入處理。此時,法院唯一的考量核心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這不是一句空話,而是有具體審酌標準的。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意願、健康狀況,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親職能力等。在決定扶養費金額時,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當地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或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作為孩子基本生活所需的依據。然後,再根據《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依父母雙方的收入、財產、負債等實際經濟能力,按比例分擔扶養費用。這表示,收入較高的一方,通常會分擔較高的比例。
離婚協議書寫了「不用付」,就真的不用付嗎?(實務案例一)
許多夫妻在協議離婚時,可能會約定由一方全權負擔扶養費,甚至約定另一方完全不用支付。但這個約定,對孩子來說,真的有效嗎?
答案是:對孩子無效,但對父母雙方有內部拘束力。
想像一下,小華與美玲離婚時,協議由美玲獨自扶養孩子小寶,小華不用支付任何扶養費。幾年後,美玲經濟陷入困境,難以獨自支應小寶的教育與生活開銷。這時候,小寶(透過美玲代為請求)仍然可以向小華請求支付扶養費,因為父母之間「不用付」的協議,並不能剝奪孩子受扶養的權利。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明確指出,父母在離婚協議中關於扶養費的約定,僅是父母雙方內部之間的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不具法律拘束力。也就是說,孩子隨時都可以向未盡扶養義務的父或母請求扶養費。
然而,這個協議在小華和美玲之間仍然有效。如果美玲代替小華支付了法院裁定小華應負擔的扶養費,美玲是可以依據當初的離婚協議或不當得利,向小華請求償還的。所以,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務必仔細審閱,並了解其真正的法律效力。
扶養費金額怎麼算?看法院怎麼判!(實務案例二)
那麼,法院實際在判斷扶養費金額時,是如何計算的呢?我們來看一個實際案例。
假設在新竹生活的王先生和李小姐離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法院在審理扶養費案件時,會參考新竹縣當地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例如,112年約為29,578元)來估算孩子每月所需的基本開銷。接著,法院會詳細調查王先生和李小姐雙方的薪資收入、財產狀況、是否有其他扶養負擔等。如果王先生的收入是李小姐的三倍,法院就可能裁定王先生需負擔總扶養費的四分之三,而李小姐負擔四分之一。例如,若孩子每月總扶養費估算為3萬元,王先生可能需每月支付2萬2,500元,李小姐支付7,500元。
這個案例說明,法院在計算扶養費時,會綜合考量當地生活水平與父母雙方的實際經濟能力,來決定一個公平合理的扶養費金額和分擔比例,不一定是平均分擔。
萬一對方不給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如果對方遲遲不支付扶養費,身為主要照顧者的您,該如何保障孩子的權益呢?
- 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您手上有法院核發的扶養費裁定書或判決書,對方卻不履行,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扣對方的薪資、存款、不動產等財產。法院在裁定扶養費時,常會加入一個「遲延履行條款」,這對您非常有利: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3項:「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
這代表只要對方遲延一期未付,您就可以一次性聲請執行所有未來的扶養費,加速追討的效率。這項規定是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7條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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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改定親權: 若對方長期或惡意不支付扶養義務,這可能被視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甚至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此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監護權),爭取由您單獨行使或負擔親權,以更好地保障孩子的權益。這依據的是《民法》第105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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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墊扶養費的求償: 如果您已經代墊了對方應負擔的扶養費,請務必保留所有支付證明。您可以依據離婚協議或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向對方請求返還您代墊的款項。
給家庭經濟負擔者的實用建議
協議離婚時的注意事項:
- 明確約定: 扶養費金額、給付方式、給付期間應明確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中,越詳細越好。
- 了解效力: 父母應理解,協議中關於扶養費的約定僅對雙方內部有效,對子女不具外部拘束力。子女仍可向未盡扶養義務的父或母請求。
- 考量變動: 建議約定扶養費時,可考量未來物價指數、子女教育階段等因素,預留未來調整的空間。
法院酌定扶養費的準備:
- 子女需求證明: 準備子女的教育費、醫療費、生活費等相關單據或預估清單,越具體越能說服法院。
- 經濟能力證明: 雙方應提供詳細的收入證明(薪資單、報稅資料)、財產清單(不動產、存款、投資)、負債證明(房貸、車貸、其他債務)等,以供法院審酌。
- 配合調查: 積極配合社工訪視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提供真實資訊,這對法院了解子女最佳利益至關重要。
結論
離婚後的扶養責任,是父母對子女永遠的承諾。無論您是協議離婚或透過法院判決,都應確保扶養費的約定或裁定,能真正保障孩子的成長所需。理解法律規範,善用法律工具,是您為孩子爭取權益、維護家庭經濟穩定的重要一步。請記住,您並不孤單,法律會是您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扶養費會一直付到孩子大學畢業嗎?
A: 根據《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原則上到孩子成年(滿18歲)為止。若孩子成年後仍有就學需求且無謀生能力,可以依《民法》第1117條、第1118條規定,以「不能維持生活」為由,請求父母扶養。但此時的扶養義務性質已轉變為「生活扶助義務」,法院會審酌雙方經濟狀況,不必然是維持原有的生活水準。
Q: 扶養費的金額可以隨時間調整嗎?
A: 是的,如果雙方經濟狀況或子女需求發生重大變化,例如一方失業、收入大增或大減、子女有特殊醫療或教育需求等,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聲請重新酌定或改定扶養費的金額。法院會再次審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與雙方經濟能力來判斷。
Q: 如果對方不讓我探視孩子,我就可以不付扶養費嗎?
A: 不行。探視權(會面交往權)與扶養義務是兩回事,兩者不能互相抵銷或作為不履行義務的理由。即使對方阻撓您探視孩子,您仍有支付扶養費的義務。若探視權受阻,應另行向法院聲請處理會面交往事宜,例如聲請法院酌定或改定會面交往方式與期間。
Q: 離婚後,如果擁有親權的一方再婚,扶養費會受影響嗎?
A: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定的,不會因為一方再婚而自動消失或轉移。法院在審酌扶養費時,會考量再婚後的家庭經濟狀況,但仍會以父母雙方對子女的扶養義務為基礎。除非再婚配偶將子女收養,否則扶養義務不會因此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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