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扶養義務還在嗎?給扶養義務人的法律指南
許多人在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可能有些疑惑,甚至因為種種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您是否也正為扶養費的問題感到困擾?擔心法律責任,卻又不清楚該如何應對?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扶養義務的相關法律規定、實務運作,以及您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希望能幫助您釐清現況,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案。
父母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失
首先,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定的,並不會因為離婚而消失或減輕。 這是《民法》明文規定的責任。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這條文明確指出,身為父母,您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養的義務,而扶養正是教養義務的核心之一。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條文更是直接點明,無論婚姻狀況如何,這份對子女的責任都持續存在。所以,即使您與前配偶關係不睦,對子女的扶養責任依然是您必須承擔的。
扶養費怎麼算?法院怎麼判?
扶養費的金額並非隨意訂定,而是有其法律依據。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這表示法院在決定扶養費時,會綜合考量:
- 子女的實際需求: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
- 您的經濟能力:收入、財產、負債狀況。
- 您的社會身分:生活水平等。
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各縣市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並依父母雙方的所得比例來分擔扶養費用。《民法》第1115條第3項也規定,當父母雙方都有扶養能力時,應依各自的經濟能力比例分擔。
此外,即使您與前配偶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了扶養費金額,法院在審理時也並非完全受協議拘束。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0條,法院有權審酌所有情況,為子女的最佳利益來決定扶養費的給付方式與金額。
【案例故事:協議金額過高,法院仍可調整】
王先生與李小姐離婚時,協議王先生每月支付3萬元扶養費。幾年過去,王先生的收入銳減,難以負擔這筆費用,但李小姐卻堅持要他一次付清過去未付的款項。法院在審理時,並未完全依循原協議的3萬元金額,而是綜合考量王先生與李小姐雙方的現況、經濟能力以及子女的實際需求,最終酌定王先生每月支付1萬5千元扶養費。這個案例說明,法院在處理扶養費時,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並考量父母實際的經濟能力,即使有協議,仍有權調整金額。
情勢變更,扶養費可以調整嗎?
生活總有變數,如果您的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子女的扶養需求大幅增加,原先約定的扶養費金額可能變得不公平。這時候,您可以聲請法院調整扶養費。
《民法》第1121條:「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之。」
這條文是專門針對扶養義務的情事變更規定。當發生非當時所得預料之情事變更,導致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酌情變更扶養費金額。例如,您因失業、重病導致經濟能力大幅下降,或子女因罹患重大疾病而有額外龐大的醫療與照護費用,都可能構成情事變更。
【案例故事:子女重病,扶養費可聲請增加】
陳女士與張先生離婚後,張先生每月支付扶養費。不料,孩子後來罹患罕見疾病,醫療與照護費用暴增,陳女士為了照顧孩子也辭去工作,經濟陷入困境。她向法院聲請增加扶養費,張先生起初不同意,認為已有協議。但法院認為,孩子罹患重病是協議時無法預料的重大變故,且導致原協議顯失公平,因此發回更審,要求重新審酌扶養費金額。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發生重大且非預期的變化,導致原扶養協議顯失公平時,法院是會支持扶養費的調整請求的。
未按時給付扶養費,會有什麼後果?
若您未按時給付扶養費,對方可以採取法律行動:
- 聲請法院裁定給付:對方可以依《家事事件法》向法院聲請,要求您給付扶養費。
- 請求代墊扶養費:如果前配偶已單獨負擔全部扶養費用,他/她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您請求償還過去代墊的扶養費用。
- 強制執行:如果法院裁定您應給付扶養費,但您仍不履行,對方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您的財產(如薪資、存款、不動產)來清償扶養費。
- 公證的效力:如果您與前配偶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經過公證,並且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那麼在您不履行時,對方甚至不需要經過訴訟程序,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這會大大加快追討的效率。
結論:理解義務,積極面對
扶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即使離婚,這份義務也始終存在。當您面臨扶養費的挑戰時,無論是因經濟困難無法支付,或是認為金額不合理,都應積極面對,而非消極逃避。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在必要時透過法律途徑(如聲請法院調整扶養費)來解決問題,才是保障您和子女權益的最佳方式。及早處理,避免問題惡化,才能為自己和孩子創造更穩定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協議書上的扶養費金額,法院一定會照單全收嗎?
A: 不一定。雖然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但由於扶養義務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在審理扶養費案件時,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規定,有權審酌所有情況,不受當事人協議的拘束。法院會綜合考量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及社會身分,必要時會重新酌定扶養費金額,以確保子女權益。
Q: 如果我的經濟狀況變差,扶養費可以減少嗎?
A: 可以。依《民法》第1121條「情事變更原則」,若您的經濟狀況發生重大且非預期的變化(例如失業、重病導致收入銳減),且導致原扶養協議顯失公平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減少扶養費。法院會審慎評估您的實際情況,並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前提做出裁定。
Q: 扶養費未按時給付,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A: 若您未按時給付扶養費,對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給付。一旦法院裁定確定,您仍不履行,對方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扣您的薪資、存款或拍賣其他財產來清償。此外,若前配偶已代墊扶養費,他/她也可以依《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向您請求償還過去代墊的費用。
Q: 我如果想探視小孩,但對方不讓我見,我可以拒付扶養費嗎?
A: 不行。扶養義務與會面交往權是兩回事。您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因對方阻撓會面交往而免除。如果您認為對方阻撓會面交往,應另行向法院聲請酌定或變更會面交往方式,而非拒付扶養費,以免衍生更多法律問題。
Q: 另一方從來沒付過扶養費,我可以怎麼辦?
A: 若您是已單獨扶養子女的一方,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未履行扶養義務的他方請求償還過去代墊的扶養費用。法院會審酌雙方的經濟能力及子女的實際需求,計算應返還的金額。您應備妥相關支出證明,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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