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遲遲未給付?律點通教你如何保障孩子權益!
親愛的扶養協議當事人,您是否正為前配偶未按時給付扶養費而煩惱?在台灣,扶養費的給付不僅是道德責任,更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當扶養義務人遲遲不履行時,法律提供了一系列強而有力的工具,協助您透過「強制執行」來保障孩子的權益。但強制執行究竟怎麼進行?會遇到什麼情況?這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詳細解析,讓您一次搞懂!
扶養費強制執行,為什麼有特別待遇?
您可能聽過一般的金錢債務強制執行,但扶養費債權因為牽涉到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與成長權利,法律賦予它更為優先且簡化的執行程序。這份「特殊待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一案解決」原則:即使對方只欠了一期扶養費,您就可以就所有已到期及尚未到期的扶養費一併聲請強制執行,不用每個月都跑法院。
- 「預備查封」機制:對於尚未到期的扶養費,法院會先核發扣押命令,但只會「預約」扣押對方未來到期後才會領到的薪資或其他持續性收入,保障您的權益,同時也兼顧對方的期限利益。
- 「強制金」制度:這是一種間接強制履行的方式,法院可以裁定對方支付一筆「強制金」給您,目的是透過金錢壓力,促使對方主動履行扶養義務。
重要的法律武器:您必須知道的法條
在扶養費強制執行中,有幾條關鍵法條與您的權益息息相關:
1. 簡化執行程序:家事事件法第190條
這條法規是「一案解決」和「預備查封」的法源依據。它讓您不必逐期聲請,大幅簡化了程序。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前項債權之執行,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律點通解釋:簡單來說,只要對方有一期扶養費沒付,您就可以一次性聲請執行所有扶養費。不過,對於還沒到期的部分,法院只會先「預先扣押」對方未來會收到的薪資或其他持續性收入,等到該期扶養費到期後,才能實際收取這筆錢。
2. 施加壓力工具:家事事件法第191條
當對方有能力卻不願履行時,「強制金」就是一個很有用的工具,讓法院幫您給對方壓力。
《家事事件法》第191條:「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斟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所受之不利益、債務人資力狀態及以前履行債務之狀況。第一項強制金不得逾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
律點通解釋:如果對方有一期扶養費沒付,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請法院裁定對方支付一筆「強制金」給您。法院會綜合考量您因此受到的損失、對方的經濟能力以及過去的付款狀況來決定是否核發,強制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每期扶養費的一半。
3. 債務人的權利:強制執行法第14條(債務人異議之訴)
如果您是被強制執行的一方,覺得執行有不合理之處,這條法規提供您提出異議的機會。
《強制執行法》第14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律點通解釋:當法院依據判決或調解筆錄等文件對您進行強制執行時,如果您認為這些文件成立後,已經發生了足以讓對方不能再向您要錢的事由(例如您已經付清了、或對方已同意免除),您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不允許對方繼續執行。
4. 最低生活保障: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93條
在扣押薪資時,法律會考量您的基本生活所需,但扶養費有其特殊性。
律點通解釋:雖然一般債務執行會為債務人保留最低生活費(通常是衛福部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但針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執行,這項限制會稍微放寬。不過,法院仍會酌留您及您所扶養的其他未成年子女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會讓您完全沒有生活來源。
實務情境模擬:真實案例告訴你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看看這些法規在現實中是如何運作的:
故事一:長期欠款,強制金讓對方不得不還!
小美和前夫阿華離婚後,阿華應該每月支付孩子的扶養費。然而,自從幾年前調解成立後,阿華就開始斷斷續續,甚至長期不給付,累積了將近60萬元的欠款。小美自己收入不穩定,獨自扶養孩子非常辛苦,生活常常捉襟見肘。她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進一步聲請法院對阿華裁定「強制金」。
一開始,司法事務官可能因為某些考量駁回了小美的聲請,但小美不放棄,向法院提起了抗告。法院審理後發現,阿華雖然嘴上說沒錢,但其實有專業技能,經濟狀況並不差,卻長期惡意拖欠扶養費,造成小美和孩子生活上的重大困境。因此,法院撤銷了原來的裁定,命令阿華支付強制金,希望藉由這筆罰款的壓力,促使他盡快履行對孩子的扶養義務。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扶養義務人有能力卻長期不履行,債權人可以積極聲請強制金,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狀況,傾向於核發強制金來督促對方履行。
故事二:會面交往受阻,可以不付扶養費嗎?
阿明和前妻小芳離婚時,協議好阿明要支付孩子每月的扶養費。但後來,阿明覺得小芳沒有按照約定讓他探視孩子,甚至沒有提供孩子的教育費用單據給他看。阿明一氣之下,就停止支付扶養費,認為小芳違約在先,他也有權不付。小芳無奈之下,只好聲請強制執行。阿明因此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小芳沒有履行協議,他有權拒絕支付扶養費。
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阿明的訴求。法院明確指出,扶養費是為了保障孩子的生存與發展權利,這是父母的法定義務,與父母之間的會面交往權利或提供單據的約定是兩回事,兩者不能互相抵銷或作為拒絕給付扶養費的理由。換句話說,即使對方沒有履行其他約定,也不能以此為藉口不支付扶養費。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扶養孩子的義務是獨立且優先的,不能拿其他爭議來當作拒絕支付扶養費的理由。
扶養費強制執行:您的實務操作指引
無論您是扶養費的請求方(債權人)還是給付方(債務人),了解如何應對都至關重要:
給扶養費請求方(債權人)的建議:
- 備妥執行名義:您必須有法院的判決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公證書等文件,這是聲請強制執行的基礎。
- 提供財產線索:盡可能提供對方可供執行的財產資訊,例如薪資、存款帳號、不動產、車輛等,這些資訊能幫助法院更有效率地執行。
- 考慮聲請強制金:如果對方持續不履行,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191條聲請法院裁定強制金,增加對方履行的壓力。
- 保留所有證據:所有與扶養費相關的支付證明、協議文件、通訊紀錄等,都請妥善保存。
給扶養費給付方(債務人)的建議:
- 主動履行義務:按時足額給付扶養費,是避免後續麻煩的最佳方式。這樣也能避免產生遲延利息和額外的強制執行費用。
- 適時提出異議:如果您認為在執行名義成立後,已有清償、免除債務等足以對抗執行事由,應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爭取酌留生活費:如果執行命令扣押金額過高,確實影響您自身及所扶養其他親屬的最低生活所需,請務必提供具體證明(如收入證明、家庭支出、扶養人數等),向法院聲請酌留必要的生活費用。
- 切勿惡意脫產:惡意轉移財產以規避扶養義務,不僅會觸犯法律,更可能面臨更嚴重的法律責任。
結論:積極面對,保障權益
扶養費的強制執行,是法律為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而設立的重要機制。不論您是請求方或給付方,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積極應對,是維護自身和子女權益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認識扶養費強制執行的流程與眉角,讓您在面對這些挑戰時,能更有方向、更有信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扶養費可以一次聲請執行全部嗎?即使有些還沒到期?
A: 可以的。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0條,即使對方只欠一期扶養費,您就可以就所有已到期及尚未到期的扶養費一併聲請強制執行。不過,對於尚未到期的部分,執行法院僅能為「預備查封」,也就是先「預約」扣押對方未來會收到的薪資或其他持續性收入,等到該期扶養費到期後,才能實際收取。
Q: 什麼是「強制金」?它跟扶養費有什麼不同?
A: 強制金是《家事事件法》第191條提供的一種間接強制執行方法。當扶養義務人有一期扶養費未完全履行時,法院可以裁定命其支付一筆強制金給債權人。這筆強制金的目的是施加心理壓力,促使債務人主動履行扶養義務,它不是扶養費本身,而是額外的一筆款項,金額不得超過每期執行債權的二分之一。
Q: 如果我已經付過扶養費了,但對方還是聲請強制執行,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在執行名義(例如法院判決、調解筆錄)成立之後,已經發生了足以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例如您已經支付了扶養費,或雙方已達成免除債務的協議),您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判決不許債權人就該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請務必準備好相關證明文件。
Q: 離婚協議中約定好不用支付扶養費,這樣還有法律效力嗎?
A: 父母之間的離婚協議,雖然在父母內部間具有拘束力,但若該約定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或與法院裁定之扶養費金額不符,則不能拘束未成年子女。換句話說,父母間的協議不能免除其對子女的法定扶養義務。即使有協議,若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權益受損,仍可透過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請求扶養費,且法院的裁定將優先適用。
Q: 我的薪水被強制執行扣押了,會不會讓我完全沒有錢生活?
A: 不會讓您完全沒有錢生活。雖然針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的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122條關於最低生活費限制的規定,但《家事事件法》仍規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法院會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的最低生活費標準,並考量您的實際收入和家庭負擔,酌留必要的費用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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