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遲遲未付?別讓權益睡著了!
辛苦走完扶養糾紛調解程序,終於取得了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原以為孩子的生活費用有了保障,沒想到對方卻遲遲不履行約定,讓您心急如焚?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當扶養義務人拒絕給付扶養費時,您該如何運用手中的「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為孩子爭取應有的權益。
扶養義務,法律保障孩子的權利
在台灣,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責任,不論婚姻關係存續與否,都不能免除。這項義務不僅限於提供基本生活所需,更應考量孩子的實際需求與父母的經濟能力。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這條文確立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與教養義務,是扶養責任的基礎。
《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即使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依然存在,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結束而消失。
扶養費的金額,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考量多方因素,例如孩子的年齡、教育階段、特殊需求,以及雙方父母的收入、財產、負債等經濟能力,力求公平合理。
調解筆錄,您的執行利器
許多人會疑惑,調解筆錄和法院判決書一樣有法律效力嗎?答案是肯定的!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這表示,一旦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您可以直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在扶養義務的約定上,法律對「扶養方法」與「扶養費給付」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民法》第1120條:「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這條文指出,如果爭議在於扶養的「方法」(例如是提供居住還是給付金錢),原則上應先透過親屬會議議定。但若雙方已同意以「給付扶養費」作為扶養方法,只是對金額有爭執,則可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大多數扶養糾紛的調解,都是針對扶養費金額的約定,因此調解成立後,其執行力非常明確。
實務案例:當扶養費遲延給付時
小雅與前夫小明爸爸約定,小明爸爸每月應給付兩個孩子扶養費,國中前每人每月5,000元,國中後每人每月8,000元,並明確約定匯款帳戶與給付日期。調解筆錄中還特別載明:「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三期視為到期」。
然而,小明爸爸在給付幾期後便開始拖欠。面對這種情況,小雅無需再與小明爸爸協商,因為她手上的調解筆錄已具有法律效力。她可以依據筆錄中的加速到期條款,將所有未來的扶養費視為已到期,並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小明爸爸一次性給付所有欠款與未來的扶養費,而不是只能一期一期追討。這個條款是保障權益的重要設計。
情事變更?別讓對方找藉口!
有些扶養義務人可能會以「我失業了」、「我生病了」等理由,主張「情事變更」來拒絕給付扶養費,甚至反過來向法院聲請酌減。然而,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有其嚴格性。
《家事事件法》第99條:「命為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之確定裁判或成立之和解,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變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
這表示,情事變更必須是當時無法預料的客觀事實變化,且若維持原有約定將顯失公平。例如,因自身過失(如犯罪入獄)導致的收入減少,通常不會被法院認定為符合「非當時所得預料」的情事變更。法院會嚴格審查變更事由是否合理,以避免義務人濫用此原則規避責任。
扶養費強制執行,您該怎麼做?
當您手持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而對方又不履行扶養義務時,下一步就是聲請強制執行。以下是大致的流程與所需文件:
- 準備文件:
- 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正本(或判決書正本)。
- 若為判決書,需附上判決確定證明書。
- 債權人(您)及債務人(對方)的戶籍謄本。
- 若能提供債務人的財產資料(如銀行帳戶、薪資證明、不動產資料等),將有助於加速執行程序。
- 遞狀聲請:
- 向債務人住所地、居所地或財產所在地之法院民事執行處遞交「強制執行聲請狀」。
- 執行程序:
- 法院會依您提供的資料,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薪資扣款等強制執行措施。例如,可聲請扣押對方薪資的三分之一,或查封其銀行存款、不動產等。
記住,您的調解筆錄是強而有力的法律文件,別讓對方的不履行讓您和孩子的權益受損。積極採取行動,是保障您和孩子未來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筆錄跟法院判決書在強制執行上有什麼不同?
A: 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與法院的確定判決,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效力,都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兩者最大的不同僅在於產生的程序不同,一個是透過雙方合意調解,一個是經由法院審理判決。但在執行層面,它們都是有效的「執行名義」。
Q: 強制執行扶養費需要準備哪些具體文件?
A: 您需要準備:1. 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正本(或判決書正本)。2. 若為判決書,需附上判決確定證明書。3. 債權人(您)及債務人(對方)的戶籍謄本。4. 若能提供債務人的財產資料(如銀行帳戶、薪資證明、不動產資料、車籍資料等),將有助於法院更有效率地查封或扣押財產。
Q: 對方說他失業沒錢,可以以此為由拒絕給付扶養費嗎?
A: 對方不能單純以失業為由拒絕給付。雖然經濟狀況的確是扶養費酌定或變更的考量因素,但若要聲請變更扶養費,必須符合「情事變更」的嚴格要件,即該變更是「非當時所得預料」且「顯失公平」。單純的失業不一定符合此要件,特別是如果失業是可預見或可歸責於自身的情況。在未經法院裁定變更前,原有的扶養義務仍應履行。
Q: 如果對方搬家找不到人,還能強制執行嗎?
A: 即使對方搬家找不到人,只要您知道對方名下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例如銀行存款、薪資、不動產、車輛等),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依您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查調和執行。若完全沒有財產線索,執行上會較困難,但您可以先聲請取得債務人的財產清單,再進行下一步。
Q: 扶養費的金額可以隨時調整嗎?
A: 扶養費的金額並非可以隨時調整。除非發生了「情事變更」的情況,且符合「非當時所得預料」及「顯失公平」的要件,當事人才能向法院聲請變更原有的扶養費約定或裁定。例如,孩子因特殊疾病需要高額醫療費,或父母一方的經濟能力發生重大且不可預期的變化等。一般性的物價上漲或可預見的年齡增長,通常不被認定為足以變更原協議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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