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後,扶養費遲遲未給?別擔心,法律是您的後盾!
您是否剛經歷完調解程序,鬆了一口氣,以為扶養費的問題已塵埃落定?然而,現實卻是對方遲遲未履行約定的扶養義務,讓您再次陷入焦慮。別擔心,在台灣,法律為您提供了明確的途徑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扶養費強制執行的關鍵法條與實務操作,讓您在面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時,能更有底氣地捍衛自身權利。
執行名義:啟動強制執行的第一步
要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您必須先擁有一個「執行名義」。簡單來說,這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對方確實有支付扶養費的義務。對調解參與者而言,最常見的執行名義就是您手上的法院調解筆錄。此外,法院的確定判決或經公證的扶養協議書也都是有效的執行名義。
執行法院在收到您的聲請後,只會形式上審查這份執行名義是否合法有效,不會再重新審查扶養費的實體爭議,因此,一份明確且完整的執行名義至關重要。
扶養費強制執行的三大關鍵法條
針對扶養費這種定期或分期給付的債權,我們的《家事事件法》設有特別規定,讓追討過程更具效率。
1.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預備查封,一次搞定未來扶養費
當對方開始拖欠扶養費時,您可能會擔心每個月都要跑一次法院聲請執行。不過,有了這條法規,您可以省下許多麻煩。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前項債權之執行,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白話解釋: 這條法規的重點是「一期未完全履行,即可就所有已到期及尚未到期的扶養費一併聲請執行」。這意味著,只要對方少付或遲付一期扶養費,您就可以一次性向法院聲請對所有未來的扶養費進行「預備查封」。法院會預先核發扣押命令,將對方未來的薪資或其他持續性收入預先鎖定,但實際的款項仍需等到該期扶養費到期後才能撥付給您。這樣的好處是,您無需每個月或每期都重新聲請執行,大大簡化了程序。
2. 《家事事件法》第191條:強制金,督促對方乖乖付款
如果對方就是鐵了心不付錢,法院還有另一個手段來施壓,那就是裁定「強制金」。
《家事事件法》第191條:「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但為裁判法院已依第一百條第四項規定酌定加給金額者,不在此限。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斟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所受之不利益、債務人資力狀態及以前履行債務之狀況。第一項強制金不得逾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第一項債務已屆履行期限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限期履行,並命其於期限屆滿仍不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債務人證明其無資力清償或清償債務將致其生活顯著窘迫者,執行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第一項及前項之裁定。」
白話解釋: 強制金是一種「間接強制」的方式,目的不是直接給付扶養費,而是透過額外的金錢壓力,促使對方主動履行扶養義務。法院在決定是否處以強制金及金額時,會考量您因為對方不履行所受的損害、對方的經濟狀況以及過去的付款紀錄。強制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每期扶養費的一半。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對方能證明自己確實沒有能力支付,或者支付了會導致生活陷入嚴重困境,法院可以撤銷強制金的裁定。
3. 《家事事件法》第193條: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特殊保護
法律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有著特別的重視,這點在強制執行時也體現出來。
《家事事件法》第193條:「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
白話解釋: 一般來說,《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會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財產不被強制執行。然而,針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這項限制被《家事事件法》第193條放寬了。這表示,即使是對方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某些收入或財產,在追討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時,也可能被執行。這大大提升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保障力度。不過,法院在執行時仍會考量,適度保留對方及其扶養的其他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所需,以避免對方生活陷入絕境。
生活化案例:讓法律不再抽象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這些法條如何在生活中發揮作用。
案例一:小美追討扶養費的智慧
小美與前夫阿華離婚後,調解筆錄明確約定阿華需每月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萬元。然而,阿華經常遲繳,甚至有幾個月完全沒付。小美每次都要為了追討扶養費而煩惱,覺得每次都得聲請執行很麻煩。後來,小美得知可以運用《家事事件法》第190條。她一次性向法院聲請對阿華的薪資進行「預備查封」,涵蓋了所有已到期及尚未到期的扶養費。雖然阿華在執行初期清償了已到期的欠款,但法院並沒有撤銷對未來扶養費的扣押命令。這讓小美未來不需要再頻繁聲請,只要時間到,款項就會自動從阿華的薪資中扣除,大大減輕了她的負擔。
案例二:陳太太的強制金策略
陳太太與李先生調解離婚後,李先生應按月給付扶養費。但調解成立後,李先生從未履行,累積欠款將近60萬元。陳太太忍無可忍,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91條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金。李先生向法院主張自己沒錢,但法院審酌李先生從事裝潢工作,具有專業技能,且曾委託律師處理訴訟,並未請領失業給付或社會救助,認定其資力並非劣勢。最終,法院裁定李先生應給付強制金,對他造成了額外的金錢壓力,促使他開始正視扶養義務,積極與陳太太協商付款事宜。
實用操作建議
給予扶養費的一方(債務人)
- 主動履行義務: 最好的方式是按時給付扶養費,避免產生遲延利息、被處以強制金,或財產被預備查封的困擾。
- 善用抗辯權利: 如果您確實無資力清償,或清償會導致您生活顯著窘迫,應積極向執行法院提出證明,聲請撤銷強制金裁定。若執行名義成立後,您有已清償、債權消滅等事由,也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收取扶養費的一方(債權人)
- 取得有效執行名義: 確保您持有法院的調解筆錄、確定判決或公證書等有效文件。
- 善用預備查封: 若對方有遲延或不履行,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90條一次性聲請對所有扶養費進行預備查封,以簡化未來執行程序。
- 考慮聲請強制金: 若對方屢次不履行,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91條聲請法院裁定強制金,增加其履行壓力。聲請時應盡可能提供對方資力及不履行對您造成不利益的證據。
- 妥善保存證據: 保留所有對方未履行義務的證據(例如未收到款項的銀行明細),以及您曾催告對方的紀錄。
結論
調解是解決爭議的良好開端,但當對方不願遵守約定時,了解並善用法律工具是保障您和孩子權益的關鍵。透過《家事事件法》的特殊規定,您可以在扶養費強制執行上獲得更強力的支持。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扶養費強制執行的程序與眉角,讓您在面對挑戰時,不再感到無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對方只遲繳一次,我可以馬上聲請強制執行全部扶養費嗎?
A: 可以的。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0條,只要對方有一期未完全履行,您就可以就所有已到期及尚未到期的扶養費一併聲請強制執行。這稱為「預備查封」,雖然實際扣押仍需等到款項屆期,但能有效簡化您的程序,避免逐期聲請的困擾。
Q: 什麼是強制金?什麼情況下會被處罰?
A: 強制金是法院用來督促債務人履行扶養義務的一種間接強制手段。當債務人有定期或分期扶養費未履行時,債權人可聲請法院裁定命其遵期履行,並處以強制金。法院會考量債權人所受不利益、債務人資力等因素。強制金不得超過每期扶養費的二分之一。若債務人能證明無資力或清償將導致生活顯著窘迫,可聲請撤銷強制金裁定。
Q: 對方說他沒錢,強制執行不到扶養費怎麼辦?
A: 即使對方聲稱無資力,您仍可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會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若對方確實無資力,或清償會導致其生活顯著窘迫,法院在裁定強制金時會考量,甚至可能撤銷強制金裁定。但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法律有特殊保護,其執行範圍較廣,法院仍會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您可以請法院調查對方是否有隱藏財產或收入來源。
Q: 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追討,跟一般債務有什麼不同?
A: 最大的不同在於《家事事件法》第193條的特殊規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的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122條關於維持生活必需費用不得強制執行的限制。這表示,即使是對方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某些財產,在追討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時,也可能被執行。但法院仍會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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