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遲遲未給?律點通帶您看懂強制執行!
您是否正為追討或履行扶養費而感到困擾?當法院判決或調解書明確要求一方支付扶養費,但對方卻遲遲不履行時,該怎麼辦?「律點通」深知您面臨的焦慮與無助。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台灣扶養費強制執行的關鍵法條與實務運作,讓您一次搞懂如何保障自身權益或合法主張。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掌握扶養費強制執行的眉眉角角!
扶養費強制執行:兩種主要途徑
當您手中有法院的確定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明確載明扶養費給付義務的「執行名義」時,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主要有兩種方式:
1. 直接強制執行:直接扣押財產
這是最常見的方式,由法院直接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變賣,以清償扶養費。特別的是,扶養費有其特殊性。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前項債權之執行,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律點通說明: 也就是說,只要對方有一期扶養費沒付清,即使後面幾期的繳費期限還沒到,您就可以一口氣聲請法院執行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的扶養費。但請注意,對於未到期的扶養費,法院只能預先扣押對方未來會收到的薪水或其他持續性收入,不能馬上查封變賣他的房子、土地等非繼續性財產。
2. 間接強制執行:透過「強制金」督促履行
這種方式不是直接拿錢,而是透過法院裁定,施加壓力,促使債務人主動履行。
《家事事件法》第191條:「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斟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所受之不利益、債務人資力狀態及以前履行債務之狀況。第一項強制金不得逾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債務人證明其無資力清償或清償債務將致其生活顯著窘迫者,執行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第一項及前項之裁定。」
律點通說明: 如果對方就是不付錢,您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命令他必須按時給付。如果他還是不聽,法院就會再裁定他要給付一筆「強制金」給您,這筆錢是用來「懲罰」他不履行的行為,藉此督促他付款。強制金的金額不能超過每期扶養費的一半。但如果對方能證明他真的沒錢,或付了錢會讓生活陷入困境,法院是可以撤銷這個強制金裁定的。
薪資扣押與最低生活保障:平衡權益的關鍵
強制執行時,法院會考量債務人的基本生活權,避免其因執行而陷入絕境。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律點通說明: 法院原則上對薪資只能扣押三分之一,而且一定要幫債務人預留「生活所必需」的費用。這個「生活所必需」的金額,是根據您所在地區的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計算。所以,即使要強制執行,債務人還是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過怠約款」的界線:不能濫用權利
有些扶養協議或判決會約定「過怠約款」,也就是如果遲延一期,所有未到期的款項就全部到期。這聽起來很有效,但法院在實務上會非常謹慎。
《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律點通說明: 即使有這樣的約定,債權人也不能隨意濫用。法院會特別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只是輕微遲延,您就要求一次性支付巨額扶養費,導致對方生活陷入困境,法院可能會認為這是權利濫用,不予准許。
實務情境故事:法律如何適用?
故事一:強制金的督促力量
小美與阿明離婚後,法院裁定阿明每月應支付孩子扶養費1萬元。然而,調解成立後,阿明卻從未履行,累積金額已近60萬元。小美獨自撫養孩子,生活陷入困境,於是向法院聲請,希望法院能裁定阿明支付「強制金」,督促他履行。阿明辯稱自己沒有穩定收入,無法支付。但法院調查發現,阿明雖然沒有固定工作,卻有專業裝潢技能,而且也沒有積極申請失業給付或社會救助。法院認為,阿明並非完全無資力,他長期不付扶養費已對小美和孩子造成嚴重不利益。最終,法院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1條,裁定阿明必須遵期履行扶養義務,並在未履行時支付強制金,以督促他負起責任。
故事二:「過怠約款」的界線
莉莉和大華離婚時,協議書中載明大華每月需支付扶養費,並特別約定:「若遲誤一期,則其餘未到期的扶養費將『視為全部到期』」。某次,大華因故遲延了兩天支付扶養費。莉莉便立刻拿著這份協議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大華一次性支付高達數百萬元的扶養費。大華收到通知後大感不服,認為莉莉是故意找碴,主張這是權利濫用。法院審理後認為,扶養費的目的是為了孩子長期的生活所需,應以按月給付為原則。莉莉僅因大華輕微遲延兩天,就主張全部到期並要求巨額一次性給付,這顯然沒有考量到孩子的最佳利益,且可能導致大華生活陷入困境,反而不利於扶養義務的長期履行。因此,法院依據《民法》第148條的誠信原則,駁回了莉莉一次性給付的請求,認為她的行為構成權利濫用。
實務操作指引:您該怎麼做?
如果您是扶養費的「債權人」(受扶養權利人)
- 確保執行名義明確: 務必取得法院的判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等,內容需清楚載明給付金額、方式和期限。這是您啟動強制執行的基礎。
- 善用預備查封: 只要對方有一期未付,即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90條,就所有已到期及未到期的扶養費聲請執行。對於未到期的部分,可預先扣押對方未來的薪資等繼續性收入,省去逐期聲請的麻煩。
- 考慮聲請強制金: 若對方屢次不履行,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91條聲請法院裁定命其遵期履行並給付強制金,對對方施加壓力。
- 注意權利濫用: 即使有「過怠約款」,在請求一次性給付時,仍需考量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避免被法院認定為權利濫用。
如果您是扶養費的「債務人」(負扶養義務人)
- 主動履行義務: 按時足額給付扶養費,是避免後續麻煩的最佳方式。
- 了解過怠約款: 若執行名義中包含「過怠約款」,務必特別注意,避免輕微遲延導致未到期債務全部到期。
- 主張最低生活費用保障: 若您的薪資或其他收入被扣押,導致無法維持本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及第122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請求預留最低生活費用。
- 聲請撤銷強制金裁定: 若您確實無資力清償,或清償將導致生活顯著窘迫,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5項聲請執行法院撤銷強制金裁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結論
扶養費的強制執行,不僅關乎金錢,更牽涉到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權益。無論您是追討方還是給付方,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善用法律工具,並在權利行使上秉持誠信原則,才能有效解決問題,確保家庭關係的和諧與穩定。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法律救濟的道路上,更有方向與信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執行名義」?為什麼它在扶養費強制執行中很重要?
A: 「執行名義」是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簡單來說就是證明對方欠您錢、且法院認可的文件。在扶養費案件中,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法院的確定判決、訴訟上的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是經過公證的扶養協議書等。沒有這些文件,法院就無法進行強制執行,因此取得明確的執行名義是第一步。
Q: 對方不付扶養費,我可以一次追討未來所有未到期的扶養費嗎?
A: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0條,只要對方有一期扶養費未完全履行,您確實可以一併聲請執行已屆期及尚未屆期的扶養費。但請注意,對於尚未屆期的部分,法院只能預先扣押對方未來到期的「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而不能立即查封變賣他的不動產等一次性財產。這是為了保障債務人的期限利益,同時也簡化了您的追討程序。
Q: 如果扶養費協議書中有「遲延一期,全部到期」的條款,我就可以要求對方一次付清所有扶養費嗎?
A: 雖然協議書中可能有這樣的「過怠約款」(或稱加速條款),但在扶養費案件中,法院會特別審慎審查。根據《民法》第148條的誠信原則,如果債權人僅因輕微遲延就要求一次性支付巨額扶養費,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權利濫用,特別是當這會嚴重影響債務人生活,且不符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時,法院可能會不予准許一次性給付。
Q: 如果對方聲稱自己真的沒錢支付扶養費,法院還會強制執行嗎?
A: 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會考量債務人的實際狀況。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1條,如果法院裁定對方支付強制金,但對方能證明自己客觀上無資力清償,或清償將導致其生活顯著窘迫,法院應撤銷強制金裁定。此外,即使是直接扣押薪資,法院也會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和第122條,預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保障其最低生存權。
Q: 法院可以扣押對方薪資的比例上限是多少?會把薪水全部扣光嗎?
A: 原則上,法院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報酬債權的扣押範圍,不得超過各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而且,無論如何,法院都必須預留債務人維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不會將薪水全部扣光。這個「生活所必需」的金額,會以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計算。但在特殊情況下(例如扶養費債權人急需,且債務人收入豐厚),法院可能會不受三分之一的限制,但仍需預留最低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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