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是維繫未成年子女生活的重要支柱,但當對方遲遲不履行給付義務時,許多家長常感到徬徨無助。您是否也正為扶養費的強制執行傷腦筋?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扶養費強制執行的法律眉角,讓您掌握關鍵資訊,有效保障子女與自身的權益。
扶養費強制執行,您需要知道的基礎知識
在台灣,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定的,不因離婚而受影響。當扶養義務人(通常是前配偶)未依約或依判決給付扶養費時,您就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來追討。而要啟動強制執行,首先您必須擁有一個「執行名義」。執行名義就像是法院認證的「欠債證明」,例如:
- 法院的確定判決
- 法院的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 法院核定的支付命令
- 公證書(載明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關鍵法條解析:您的法律武器
扶養費的強制執行,除了《強制執行法》的一般規定外,還有《家事事件法》的特別規定,這些都是您必須了解的法律武器。
家事事件法:專為家事案件設計的特別規定
彈性給付方式與過怠條款:家事事件法第100條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1項:「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3項:「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
這條文賦予法院在裁定扶養費時很大的彈性,可以決定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定期金。更重要的是,法院可以預先設定「過怠條款」,例如約定「遲延一期未付,其餘未到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這能有效督促對方按時履行,一旦對方遲延,您就能一次性聲請執行更多款項。
預備查封:家事事件法第190條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1項:「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2項:「前項債權之執行,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這條文是扶養費強制執行的特殊優勢!它允許您在對方只遲繳一期扶養費時,就能聲請執行「已到期」及「尚未到期」的扶養費。但請注意,對於尚未到期的扶養費,執行標的物有嚴格限制,只能扣押對方「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的債權」,例如每個月的薪水。這就是所謂的「預備查封」,好處是您不用每個月都跑法院聲請執行。
強制金:家事事件法第191條
《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1項:「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
如果對方就是不肯付錢,您還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金」。這是一種間接強制手段,目的不是直接拿到錢,而是透過法院命令對方限期履行,如果仍不履行,就要額外給付您一筆強制金。這筆強制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每期扶養費的二分之一,能有效對對方施加壓力。
強制執行法:一般執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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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 這條文明確列舉了所有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依據的文件,再次強調了您必須先取得上述的「執行名義」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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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扣押的限制: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第122條第3、4項 當您聲請扣押對方的薪資時,法院會依法保障對方的基本生活權。扣押金額不能超過薪資的三分之一,並且必須為對方及其扶養親屬預留最低生活費1.2倍的必要開銷。這表示您不能一次扣光對方的薪水。
民法:權利行使的界線
- 權利濫用禁止:民法第148條
《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即使您有權利聲請強制執行,也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和「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例如,如果對方只遲延了幾天,您就立刻要求一次性給付巨額扶養費,法院可能會認為您有權利濫用的情形,進而駁回您的聲請。法院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
實務案例分析:從故事中學習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法院實際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長期不付扶養費,強制金是您的利器
陳小姐與前夫王先生離婚後,法院裁定王先生每月應支付孩子扶養費1萬元。然而,王先生自裁定後從未支付過扶養費,累積已近60萬元。陳小姐多次催討無效,感到非常無助,於是向法院聲請裁定王先生應給付「強制金」。
法院審理後發現,王先生從事裝潢工作,有專業技能,且過去曾委託律師處理離婚事宜,並無請領失業或社福補助的紀錄,可見其經濟狀況並非無法負擔。法院認為,王先生長期不履行扶養義務,導致陳小姐和孩子承受重大不利益,因此裁定王先生應給付強制金,以督促其履行義務。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對方有資力卻長期拒絕支付扶養費時,聲請強制金是一個有效的間接強制手段。法院會綜合考量對方不履行的期間、您所受的損失,以及對方的經濟能力來決定是否核發強制金。
案例二:輕微遲延,過怠條款不應被濫用
李太太與前夫張先生離婚時,調解筆錄約定張先生每月應支付四個孩子扶養費6萬元,並載明「若遲誤一期,其後未到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某個月,張先生因故遲延了兩天才支付扶養費。李太太見狀,立刻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張先生一次性給付未來全部扶養費共796萬餘元。
張先生認為李太太的行為是權利濫用,於是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法院審理後認為,扶養費應以按月分期給付為原則,這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張先生僅遲延兩天就立刻補足,並非故意不履行。李太太僅因輕微遲延就要求一次性給付巨額扶養費,並未考量子女的實際需求,其權利行使顯然不符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認定李太太有權利濫用之情事,駁回了她的強制執行聲請。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強調,即使執行名義中有「過怠條款」,債權人行使權利仍應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法院會特別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輕微的遲延通常不應導致一次性給付全部扶養費的結果。
強制執行申請人實務操作指引
掌握了法律知識和案例,接下來就是實際操作的建議:
- 確保執行名義明確:在離婚協議或調解時,務必將扶養費的金額、給付方式、期限、匯款帳戶等細節約定清楚。若有「過怠條款」或「強制金」條款,更要明確載明。
- 善用《家事事件法》第190條(預備查封):當對方有一期扶養費未完全給付時,您可以聲請執行已到期及尚未到期的扶養費。但請記住,對於尚未到期的部分,只能扣押對方的「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的債權,無法直接查封不動產或存款。
- 評估是否聲請強制金:如果對方有資力卻長期不履行,且您已嘗試其他執行方式仍無效,可以考慮依《家事事件法》第191條聲請強制金。這能對對方產生額外壓力。
- 避免權利濫用:請務必避免因輕微遲延就要求一次性給付巨額扶養費,特別是當對方已補足款項時。法院會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過度的請求可能適得其反。
- 妥善保存證據:保留所有與扶養費相關的證據,例如匯款紀錄、對話截圖、催告函等,這些都是您聲請強制執行時的重要依據。
- 了解薪資扣押限制:若您聲請扣押對方的薪資,請理解法院會依法預留對方及其扶養親屬的基本生活費用,扣押金額會有所限制。
結論:掌握關鍵,保障權益
扶養費的強制執行雖然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但只要您掌握了正確的法律知識,並善用《家事事件法》的特殊規定,就能更有效地保障自己和子女的權益。從取得明確的執行名義、善用預備查封與強制金,到避免權利濫用,每一步都至關重要。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追討扶養費的路上提供實質的幫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有法院的調解筆錄,可以直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嗎?
A: 是的,法院的調解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可以直接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您需要準備調解筆錄正本或經法院證明與正本相符的影本,以及對方的財產資料,向執行法院遞狀聲請。
Q: 如果對方只遲繳了幾天扶養費,我可以馬上聲請一次性給付所有未來的扶養費嗎?
A: 不建議立即這樣做。雖然有些執行名義可能約定「遲誤一期視為全部到期」的過怠條款,但法院實務上會審酌遲延的程度、對方是否故意,以及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僅是輕微遲延,法院可能認定您有權利濫用之嫌,進而駁回您的聲請。建議先以已屆期的扶養費聲請執行,或考慮聲請強制金。
Q: 我聲請了預備查封,是不是就可以凍結對方所有財產,包括不動產?
A: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的規定,預備查封的標的物有嚴格限制。對於「尚未屆期」的扶養費,您只能扣押對方的「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的債權」,例如每個月的薪水。您無法對不動產、存款等非繼續性給付的財產進行預備查封。但對於「已屆期」的扶養費,則可以執行對方名下所有財產。
Q: 如果對方主張他沒錢付扶養費,強制金裁定會被撤銷嗎?
A: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5項,如果對方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他確實「無資力清償」或「清償債務將導致其生活顯著窘迫」,執行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強制金裁定。法院會綜合考量對方的收入、支出、扶養負擔等因素。因此,對方不能僅口頭主張無資力,必須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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