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大了開銷增?扶養費調整,多子女家庭您該知道的事!
身為多子女家庭的父母,您一定深知養兒育女的甜蜜與負擔。隨著孩子們逐漸成長,教育、醫療、才藝等開銷只增不減,有時候,原先約定好的扶養費金額,可能早已不敷使用,甚至對某一方造成沉重壓力。當生活情境發生重大變化時,您是否曾想過,扶養費是可以依法申請調整的呢?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扶養費調整的相關規定,幫助您在面對這些挑戰時,能更有方向地維護自己與孩子的權益。
什麼是扶養費?為何可以調整?
首先,我們要了解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這是一項法定義務,不論您是否離婚或分居,這份責任都不會改變。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扶養費的金額並非一成不變。法律考量到現實生活的變動,允許在特定情況下進行調整。
《民法》第1121條:「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這條法規是扶養費調整的核心依據,它明確指出,當客觀情事發生變化,導致原先的約定或法院裁定顯失公平時,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重新審酌。即便是已經過法院判決或雙方和解確定的扶養費,也適用此原則。
《家事事件法》第99條:「命為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之確定裁判或成立之和解,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變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
扶養費調整的關鍵:情事變更原則
要成功申請扶養費調整,最關鍵的要素就是證明「情事變更」。但法院對於情事變更的認定相當嚴格,並非所有生活中的變化都算數。它必須是:
- 非原協議或裁定時所能預料的客觀情事遽變:這是最重要的判斷標準。
- 扶養權利人(子女)的需求有增減:例如醫療費、教育費大幅增加。
- 扶養義務人(父母)的經濟能力或身分有變動:例如失業、重病、收入顯著提升。
- 不予變更即與實際情事不合而有失公平。
讓我們透過生活化的案例,來看看哪些情況法院會認定為「情事變更」,哪些則不會:
案例故事一:罕病突襲,扶養費急需調整
陳先生與林小姐離婚後,約定陳先生每月給付兩名子女每人1萬元的扶養費。幾年後,大兒子與小女兒卻陸續被診斷出罹患罕見疾病,不僅需要昂貴的特殊治療費用,林小姐也必須辭去工作,全心投入照顧孩子,導致她自身經濟狀況陷入困境,甚至因此罹患重度憂鬱症。面對龐大的醫療與生活開銷,原先的扶養費顯然已無法支應。
法律解析:法院認為,子女罹患罕見疾病及其後續的醫療與照顧需求,以及主要照顧者(林小姐)因此無法工作而導致的經濟能力遽變,這些都是原先約定時無法預料的重大情事。若不調整扶養費,對林小姐和孩子們顯然不公平。因此,法院支持林小姐提出的扶養費調整申請。
案例故事二:物價上漲與個人選擇,法院怎麼看?
王先生與張小姐離婚時,協議王先生每月給付兩名子女每人5,000元的扶養費。幾年過去,張小姐認為物價上漲、孩子們長大開銷變多,加上她自己為了改善居住環境而貸款買房,房貸壓力沉重,於是向法院聲請將扶養費提高到每人每月1萬元。
法律解析:法院審理後駁回了張小姐的聲請。法院指出,物價緩步上漲和子女成長導致花費增加,這些都屬於可預料的日常變化。至於張小姐自行決定購屋並承擔房貸,則是個人自主選擇所造成的經濟負擔,不屬於法律上認定的「非原協議時所能預料」的情事變更。此外,若張小姐的薪資也有所增加,法院更難以認定有顯失公平的情形。
扶養費如何計算?
當法院審酌扶養費時,會依據《民法》第1119條的原則: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這表示法院會綜合考量:
- 子女的實際需求:包括年齡、教育階段、健康狀況、特殊需求、居住地生活水準等。
- 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收入、財產、債務、職業狀況等。
- 父母的社會身分。
實務上,法院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基礎,再依個案具體情況調整。
多子女家庭申請扶養費調整的實務指引
- 找對法院:您應向受扶養權利人(即您的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這依據的是《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3款的規定。
- 準備充足證據:您需要證明「情事變更」和「顯失公平」。這可能包括:
- 經濟狀況變化:薪資證明、報稅資料、財產清單、債務證明、失業證明、醫生診斷證明(若因病影響工作)。
- 子女需求變化:醫療收據、特殊教育費用、學費單、才藝班費用等。
- 照顧勞務增加:若一方因對方未履行探視或照顧義務而增加負擔,可提供相關證明。
- 明確您的請求:在聲請狀中,清楚載明您希望調整的扶養費金額、給付方式和期間,並詳細說明理由。
結語
扶養費的調整是為了確保孩子們能獲得應有的照顧,同時也讓父母的扶養義務能更符合實際狀況。對於多子女家庭而言,每一筆開銷都可能牽動整個家庭的平衡。當您覺得原有的扶養費已不合時宜時,請勇敢地運用法律賦予您的權利。雖然情事變更的認定標準較高,但只要您掌握關鍵原則,並準備好充分的證據,就能為自己和孩子們爭取到更公平、合理的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扶養費調整後,新的金額會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A: 根據目前實務見解,法院通常會裁定新的扶養費金額自您提出聲請狀之日起算。這對聲請人是比較有利的,因為即使訴訟程序耗時,也能從聲請時點開始適用新金額。
Q: 如果我的前配偶收入大幅增加,我可以以此要求增加扶養費嗎?
A: 是的,前配偶經濟能力顯著提升,且此提升非原協議時可預料,確實可能構成「情事變更」的一種。法院會綜合考量您孩子的需求以及雙方父母的經濟能力來決定是否調整及調整幅度。您需要提供對方收入增加的相關證據。
Q: 我因為照顧多個孩子,無法外出工作,這可以作為要求對方增加扶養費的理由嗎?
A: 這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您的「無法工作」是因孩子有特殊照顧需求(例如案例一的罕見疾病),且此情況在原協議時無法預料,則有可能被認定為情事變更。但若只是「一般性」的照顧需求,且在協議時已可預見您是主要照顧者,法院可能會認為這屬於可預料的範圍,認定較為嚴格。
Q: 我要準備哪些證據來證明「情事變更」?
A: 您需要準備能證明您或對方經濟能力變化(如薪資單、報稅資料、失業證明、診斷證明)、以及子女實際需求變化(如醫療收據、特殊教育費用、學費單、輔具費用等)的相關文件。越具體、越客觀的書面證據,越能說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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