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家人,您知道自己的扶養義務與權利嗎?
身為家庭照顧者,每天面對長輩或家人的生活起居、醫療需求,心力交瘁之餘,是否也曾對「扶養義務」感到困惑?究竟法律上誰該負擔扶養責任?順序又是如何?如果自己也經濟困難,或是被照顧者過去曾有不當行為,又該怎麼辦?
「律點通」理解您的辛勞與疑問,這篇文章將為您整理台灣《民法》中關於扶養義務的關鍵規定,搭配生活化案例,讓您輕鬆掌握法律知識,不再感到徬徨無助。
誰與誰之間互負扶養義務?
首先,我們要知道哪些親屬之間,法律上規定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這在《民法》第1114條中有明確的規範: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就是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直系血親),夫妻與同住的岳父母或公婆,兄弟姊妹之間,以及家長與家屬之間,都負有互相扶養的責任。這是親屬關係帶來的基本法律義務。
扶養義務有順序!誰該優先負責?
當一位家人需要扶養時,如果有多位親屬都負有扶養義務,那麼誰該優先承擔呢?《民法》第1115條訂定了明確的順序:
《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會優先於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如果子女已成年且有謀生能力)。當有不只一位義務人時,親等越近的越優先(例如子女優先於孫子女)。如果親等相同(例如多位兄弟姊妹),則會依照每個人的經濟能力來分擔。
誰有權利被扶養?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不是所有親屬都能要求被扶養,法律上對「受扶養權利人」有條件限制。《民法》第1117條規定了這些條件: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白話解釋: 一般而言,想請求扶養的人,必須證明自己「不能維持生活」且「沒有謀生能力」。但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您的父母、祖父母),則不需要證明「沒有謀生能力」 ,只要他們「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扶養。這裡的「不能維持生活」通常是指無法靠自己的財產或收入來過活。
照顧者心聲:我的扶養義務可以減輕或免除嗎?
照顧之路漫長且艱辛,如果照顧者自己也經濟困難,或者被照顧者過去曾有不當行為,法律是否提供一些彈性呢?答案是肯定的!
1. 照顧者自身困難: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白話解釋: 如果您因為負擔扶養義務,導致自己都快活不下去了,原則上可以免除扶養義務。但請注意,如果被扶養人是您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或配偶,則只能減輕您的義務,而不能完全免除。
2. 被照顧者行為不當:
《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白話解釋: 如果被照顧者曾對您、您的配偶或您的直系血親有虐待、重大侮辱等不當行為,或過去未曾善盡扶養義務,導致您覺得負擔扶養顯失公平,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但這項規定不適用於未成年子女,也就是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原則上不會因此被減輕或免除。
扶養費要給多少?怎麼決定?
扶養的程度和方法,法律也有規定。《民法》第1119條和第1120條提供了指引:
- 扶養程度: 《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費用應根據受扶養人的實際需要、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以及雙方的社會身分來決定。這表示不是一概而論,而是個案判斷。
- 扶養方法: 《民法》第1120條指出,扶養方法(例如每月給多少錢)應優先由當事人協議。如果無法協議,可以請求法院裁定。
法院怎麼判?兩個照顧者的真實故事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看看法院如何處理實際的扶養案例,或許能讓您更有感:
故事一:當第一順位義務人被免除,責任會轉嫁嗎?
王媽媽年邁體弱,生活無法自理,向她的子女小王、小李請求扶養費。但小王和小李因為一些特殊原因,經法院裁定免除了對王媽媽的扶養義務。王媽媽轉而向她的弟弟(也就是小王、小李的舅舅)請求扶養。弟弟覺得很困惑,想知道是不是子女的義務被免除了,就會輪到他來扶養姊姊?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王媽媽的請求。法院認為,當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小王、小李)被免除扶養義務時,這份義務並不會自動轉嫁給次順位的義務人(王媽媽的弟弟)。意思是,王媽媽在小王、小李原應負擔的範圍內,其受扶養的權利就此消滅,不能再轉向其他親屬請求同一份扶養。
給照顧者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免除義務不轉嫁」原則。如果高順位的扶養義務人因故被免除義務,這份義務不會自動落到次順位親屬身上。這對次順位親屬來說是一種保護。
故事二:面對曾經不善待自己的長輩,我還需要照顧嗎?
小雅的父親老陳因病無法工作,請求小雅和她的弟弟小明給付扶養費。小雅卻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因為老陳過去曾長期對她和母親施暴,且在她成長過程中未曾盡到父親的扶養責任。弟弟小明則說自己年事已高,經濟狀況也很差,根本無力扶養父親。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駁回了老陳請求小雅和弟弟小明給付扶養費的聲請,並准許小雅免除對老陳的扶養義務。法院認為,老陳過去對小雅及其母親的施暴行為,以及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若讓小雅繼續扶養顯失公平,因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免除小雅的義務。至於弟弟小明,法院考量他已72歲,沒有收入和財產,自身都難以維持生活,因此依《民法》第1118條免除他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給照顧者的啟示: 這個案例顯示,當被照顧者過去有重大不當行為(如虐待)或未盡扶養義務時,照顧者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同時,如果照顧者自己也因扶養而無法維持生活,法律也允許免除義務。這為身處困境的照顧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照顧者的實用小提醒
- 確認關係與要件: 釐清您與被照顧者的親屬關係,並判斷被照顧者是否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扶養要件。
- 了解扶養順序: 清楚自己或家中其他成員在扶養順序中的位置,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 評估自身能力: 誠實評估自己的經濟能力,若因扶養而導致自身生活困難,法律是允許減輕或免除義務的。
- 保留證據: 如果被照顧者曾有不當行為,務必保留相關證據(如診斷證明、保護令、證人證詞等),這將是您向法院聲請減免義務的重要依據。
結語
家庭照顧者的付出值得被看見與支持。了解扶養義務的法律規定,不僅能幫助您釐清責任,也能在必要時為自己爭取權益。希望這份資訊能為您帶來一些實質的幫助,讓您在照顧家人的同時,也能更好地保護自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誰才算有「扶養義務」?
A: 根據《民法》第1114條,主要包括直系血親相互間(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兄弟姊妹相互間,以及家長家屬相互間。這些親屬關係才會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
Q: 如果家裡不只一個人能照顧,順序怎麼排?
A: 《民法》第1115條規定了扶養義務的順序:首先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其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然後是家長、兄弟姊妹等。同為直系血親者,親等越近越優先。如果親等相同(例如多個兄弟姊妹),則會依據各自的經濟能力來分擔義務。
Q: 我照顧得很辛苦,自己都快活不下去了,可以不照顧嗎?
A: 《民法》第1118條允許,如果您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的生活,原則上可以免除其義務。但如果被扶養人是您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或配偶,則只能減輕義務,不能完全免除。您可以準備相關的經濟證明向法院聲請。
Q: 被照顧者以前對我不好,我還需要照顧他嗎?
A: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如果被照顧者曾對您、您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有虐待、重大侮辱等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但這不適用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
Q: 扶養費要怎麼算?
A: 扶養費的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會依據《民法》第1119條,綜合考量受扶養人的實際需要(如醫療、生活開銷)、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收入、財產、負債)以及雙方的社會身分來決定。建議雙方可以先協議,若無法達成共識,可聲請法院裁定。
Q: 萬一大家意見不合,怎麼辦?
A: 根據《民法》第1120條,扶養的方法應優先由當事人協議決定。如果無法協議,可以由親屬會議決定;但如果是扶養費的給付問題,當事人不能協議時,最終可以訴請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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